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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甲板运输货物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

The Taikoo Brilliance (Batavia Eximp & Contracting (S) Pte. Ltd. v Pedregal Maritime S.A. [2025] EWHC 1878 (Comm))纠纷源于一项关于新西兰松木运至印度Kandla港的仲裁裁决。法庭需审理的两个问题为:(1)索赔请求是否已超过时效;(2)货物是被正确认定为甲板运输货物。

背景

Pedregal Maritime S.A.(以下简称“船东”)为“Taikoo Brilliance”(以下简称“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同时亦为提单下的承运人。Batavia Eximp & Contracting (S) Pte. Ltd(以下简称“提单持有人”)持有船东签发的四份提单(以下简称“提单”),新西兰松木货物。其中两份提单涉及部分甲板运输的货物。

该船抵达Kandla港并卸货。然而,收货人当时并未提交正本提单,货物依据租船人向船东提供的LOI进行卸货。随后,提单持有人向船东提出错误交付misdelivery的索赔。

提单中包含一项适用于所有争议的仲裁条款,但提单持有人当时并未启动仲裁程序,反而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扣押该船舶的姊妹船。一个月后扣押执行,船方提供担保,该姊妹船获释。

船东申请中止新加坡诉讼程序,主张仲裁条款应优先适用。2021年10月19日,新加坡上诉法院判决中止诉讼程序。

在该货物交付一年多后,提单持有人启动了仲裁程序。船东辩称,该索赔已超过《海牙-维斯比规则》Article III(6)规定的时效期限,该条款规定:

“……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与船舶对货物损失或损坏均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在货物交付或应交付货物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

“…In any event the carrier and the ship shall be discharged from all liability in respect of  loss or damage unless suit is brought within one year after delivery of the goods or the date when the goods should have been delivered….”

仲裁员裁定时效规定仅适用于舱内货物。舱内货物《海牙-维斯比规则》约束,因此时效已过。相比之下,甲板货物通常不包括在《海牙-维斯比规则》约束范围内。由于《海牙-维斯比规则》不适用,时效规定亦不适用。

上诉

法院最终审理了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新加坡法院的诉讼程序是否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Article III(6),被视为“suit”,从而诉讼时效中止。

提单持有人辩称,很明显,在新加坡扣船,随后实质性索赔不可避免。然而,法院认为,责令提供担保的诉讼程序与确定责任的诉讼程序不同,这是两个独立的事件。

法院裁定,就Article III(6)而言,其中“suit”是指可以决定索赔的诉讼程序。一年过去了,没有看到索赔方就索赔本身的merits采取任何诉讼行动,诉讼时效一直计算中,没有中止。

第二个问题是甲板货物是否已正确声明,特别是在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舱内货物的情况下。

法院认为,Article 1(c)

"goods" includes goods, wares, merchandise and articles of every kind whatsoever, except live animals and cargo which by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is stated as being carried on deck and is so carried;

制定目的是可以让提单持有人确定货物是否属于《海牙-维斯比规则》约束的范围。船东的立场是,这意味着能够“快速、轻松地”确定货物是否属于《海牙-维斯比规则》约束的范围。

法院认定,涉及甲板货物的每一个案件都可能有自己的证据问题。也就是说,满足该条款的要求需要因不同案件的情况,个案个议。

法院最终裁定,“which by contract of carriage is stated as being carried on deck and is so carried”的规定导致了两个问题,如果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货物就被确定为在甲板上运输:

1.提单上是否注明货物是在甲板上运输的?和

2.货物是否是实际在甲板上运输的?

在本案中,仲裁员过往已经得出过结论,提单上的注明已经足够清晰,《海牙-维斯比规则》的时效规定不适用于甲板货物。

结论

虽然实践可能表明,更具体的识别甲板上运输的货物是可取的,这为承运人和货方提供了确定性,但法院认为,即使是相对基本的甲板运输声明也足以识别。各方可能希望在识别时更加严格,以避免就甲板货物的正确声明,货物是否属于《海牙-维斯比规则》约束范围等问题产生争议。为了保证船东责任能够在P&I协会被正常cover,如果某货物被排除在《海牙-维斯比规则》对“goods”的定义之外,请船东注意做到,

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或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或

承运人的对该货物享有的权利、豁免和限制不得低于(no less favourable than)《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所规定的权利、豁免或限制;或

包含在甲板上运输货物的适当自由,但需要规定《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适用于该货物。

关于诉讼时效,重要的是确保合同文件得到适当提前审查,并在正确的法院和管辖区启动诉讼程序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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