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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燃料时代的燃油纠纷

有鉴于监管方面的要求和经济方面的考虑,双燃料船舶越来越多地投入市场使用。然而,这个转变给业界带来了新的燃油管理挑战,特别是对于低硫燃油(VLSFO)的管理。

由于低硫燃油VLSFO 的保质期比较短,从而可能引发船东和租船人之间关于燃料的选择和责任相关的一些复杂纠纷。 

最新的 CIMAC (一家国际非营利协会,致力于推动船舶推进、火车驱动和发电的发展)的2024 指南重申,VLSFO 的降解速度通常比传统的高硫燃油 (HSFO) 更快,建议在理想情况下应在六个月内把它消耗掉,而对于生物燃料来说保质期甚至更短。换句话说,VLSFO的保质期明显短于传统上使用的高硫燃油 HSFO 的两年保质期。

常见的挑战

常见的双燃料船舶包含低硫燃油(VLSFO)和液化天然气 (LNG)两种燃料,租船人通常出于经济诱因而选择比较便宜的LNG,这就造成了 VLSFO 燃料储存时间过长的情况,增加了其变质的风险。通常出现的问题包括:

租船人是否有权决定燃料消耗的偏好?

谁负责监控和维护燃油质量?

如果储存的燃油面临无法使用的风险,船东是否可以不遵照租船人的燃油消耗指示?

如果燃料劣化导致引擎损坏或停租,谁来负担相关费用?

租船人决定燃料使用量的权利

在租船合同中,特别是在液化天然气运输船运营中,租约通常赋予租船人指示何时使用哪种燃料的权利。租船合同范本ShellLNGTime 1 和 2 中的标准条款包含了这项权利:

「租船人应提供并支付所有燃料费用…这些燃料将按照租船人的指示使用。」(ShellLNGTime1,第 9a 条)

双燃料船舶的租约中也经常会出现类似的权利,即船东必须遵守租船人关于燃料选择的指示,除非出于安全考虑作出调整。这就引发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如果租船人持续指示船东使用液化天然气,导致低硫燃油 (VLSFO)消耗过低,那么让船东对燃料变质负责是否合理?当在欧盟使用变质燃油可能招致处罚时,这个问题就变得更加有争议。

燃油管理责任

船东可能会争辩说,租船人提供符合规格的燃料的义务是一项持续的义务,延伸至还船之后。这种解释对于双燃料船舶尤其重要,因为承租人可以有效控制 VLSFO 的闲置的时间。船东还可援引默示赔偿责任,声称租船人的燃料管理安排导致了VLSFO燃料的变质,因此需对造成的损害负责。

相反,租船人可能会争辩说,他们的义务仅限于在还船时提供合规的燃料。他们认为,燃油管理属于船舶营运管理的范畴,船东有责任监控燃油稳定性并采取预防措施,如燃油测试、添加剂处理和循环安排等等。

法律和实际考虑

从法律角度来看,目前尚无直接解决燃料因长期储存而变质的判例。然而,租船合约纠纷中既定的原则提供了指导:

●在「Hill Harmony」 案中,法院强调,租船人的命令不得侵犯船长对船舶安全和适航的责任。

●1979 年《货物销售法》规定,如果在燃料供给时已经知道一些需要引起注意的事项(例如,燃油将在较长时间内使用),那么供给燃料时就应该做好相关准备。

●船东可以要求默示赔偿,向租船人表示他们不应该因为按照租船人的指示而承担相关风险和经济损失。

实际上,船东可能别无选择,只能在燃油无法使用之前将其烧掉,即使这与租船人的燃料消耗指令相矛盾。虽然这可能会导致纠纷,但与将燃料移除、处置燃料或引擎损坏相比,这可能是最好的安排。

因此,船东可能会发现自己陷入了一个困难的境地——他们必须遵守租船人的燃油使用指示,但这样做可能会导致额外的成本,因为船东必须确保船上储存的燃油在保质期内。

解决此问题的最佳方法是在租约中明确规定,如果船长对燃油的稳定性存在合理的担忧,则船东/船长有权对使用哪种燃料拥有最终决定权。保赔协会可以在这方面为会员提供协助。

鉴于船舶停靠欧盟可能还会引发因燃料选择而产生的进一步问题,因此还需仔细考虑起草租船合约中的欧盟燃料和燃油条款。

交船和还船时的燃油

船舶还船时会出现另一个复杂情况。大多数租船合约都包含这个条款,要求租船人在交船时需要接受并支付所有剩余的船上燃油(ROB),船东在接收还船时也必须这样做。但在短期租船中,这可能会导致归还的燃油状况比收到时更差的情况,从而引发进一步的责任纠纷。

船东和租船人可以通过商定还船时的燃料状况协调机制和拟定具体条款,以解决潜在的纠纷,那么船东就不会因燃油变质而负担沉重,同时也保护租船人免于承担过度责任。

结论

双燃料船舶的燃料劣化问题是一个日益严峻的挑战,而且没有简单的解决方案。虽然租船人通常有权决定燃料的使用量,但他们必须认识到长期储存 VLSFO 的实际影响,并且可能需要在指示燃料使用的权利上做出让步。另一方面,船东应积极监测燃油质量并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损失。双方可以拟定明确的合约条款、进行定期的燃料测试,尽量避免相关损失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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