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船东作为承运人会授权代理签发提单,非船东明确指示的情况下,若代理的签单行为存在明显的欺诈故意,船东能否免责呢?
案例:
原告木薯粉公司作为卖方与买方A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Y轮承载该票木薯粉从泰国驶往中国某港卸货。被告Y轮船东授权装货港代理签发了to order的提单,提单中原告木薯粉公司作为托运人,A公司作为通知方。所载木薯粉的货物价值约USD150万,原告木薯粉公司结算货款时,A公司向其支付了部分货款约USD52万,剩余货款迟迟未付。
实际上,A公司的身份是贸易中的中间商,在与木薯粉公司签署买卖合同后,A公司作为卖方与中国的一家B公司(最终买方)又签订了一份木薯粉销售合同。并且,A公司从船代公司得到了一份新的提单,新提单中A公司作为托运人,B公司作为通知方。
除托运人和通知方外,新的提单与原始提单的提单号、船名、装货港、卸货港、货物描述等内容相同。即,船东的装货港代理在没有得到船东授权下就同一票货物签发了托运人分别为原告木薯粉公司和A公司的两套正本提单,这违背了一票货物只能签发一套提单的国际航运惯例。
原告将船东和船代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对未收到的货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木薯粉公司剩余未结货款,虽然其性质属于贸易合同纠纷,但装货港代理的签单行为存在明显的欺诈故意,依法应当向原告承担提单侵权的赔偿责任。
关于Y轮船东是否有责呢?
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装货港代理签发的两套正本提单是受Y轮船东的指示而为,但是Y轮船东作为被代理人,在明知代理签发两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不表示反对,且在未收回第一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仅凭托运人为A公司的提单将货物交付给B公司,直接造成原告木薯粉公司虽持有正本提单却无法行使提单项下对货物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导致原告货款不能收回。因此,被告Y轮船东作为被代理人,应当对其代理签发两套提单的侵权行为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赔保险人对于多套正本提单在外流转造成的风险及损失,通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下面摘取保赔保险人关于多套提单在外流转的立场及建议:
Any situation in which more than one set of Bills in circulation creates the danger of multiple sales of cargo either by accident or fraud and it is likely to prejudice P&I cover.
Ensure that all original Bills of the first set are surrendered and cancelled before a new set is issued and circulated
也就是说,船东作为承运人,当发现有人要求换单,分票提单或合并提单时,务必要求发货人退回原发的提单,并要求相关方提供担保。对于船代,船东的授权函一定要清晰明确,并做出如果不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提单导致损失时,船东会追究责任的意思表示。如此,给船代法律上的压力,避免因后者的胡来招致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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