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土产交易所定期租约下保赔协会间协议》(简称《ICA 协议》)最初于1970年制定并生效,为《纽约土产格式》(NYPE)和《Asbatime格式》租约下船东与租船人之间货物索赔的分摊提供了简便机制,其目的是避免在责任认定和分摊问题上发生冗长且昂贵的诉讼。
自生效以来, ICA历经三次修订:第一次修订于1984年,旨在解决与索赔时限相关的特定缺陷;第二次修订于1996年,范围更为广泛,尤其为满足集装箱行业的需求而推出;最近一次修订在2011年,新增了基于互惠原则的担保权相关条款。
ICA 目前运行良好,实现了其既定目标,并仍被航运业广泛采用。然而,国际保赔协会集团(简称 “集团”)注意到,关于第4(c)条的解释存在一个具体问题,该条款规定:
(4) Apportionment under this Agreement shall only be applied to Cargo Claims where:
(4) 本协议项下的分摊仅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货损索赔:
(c) the claim has been properly settled or compromised and paid.”
(c)索赔已得到妥善解决、和解并已支付。
集团协会的一贯初衷是,“解决” 一词包含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但近来出现了相反的观点。为确保合同确定性,避免在此问题上产生争议(与ICA的宗旨相悖),集团决定对《1996年纽约土产交易所协会内部协议》(经2011年9月修订,简称 “2011年协议”)进行修订。
2025协议包含带修订痕迹版和无修订痕迹版(文末附件供下载)。修订痕迹记录了对2011年协议所做的修改。可见,实质性修改仅涉及第 3(c)条和第 4(c)条,以解决这一特定问题,以及关于索赔被撤回、未充分追究或成功抗辩情况下的费用追偿问题。
2025协议已于2025年7月14日生效。根据合同约定,该协议适用性如下:
(a)在不违反下文(c)项的前提下,不适用于2025年7月14日之前签订的租船合同,也不适用于根据此类租船合同产生的索赔(无论该等索赔产生于2025年7月14日之前还是之后),除非租船合同中提及 “ICA 1996及其任何修订本” 或类似表述。
(b)适用于2025年7月14 日及之后签订的租船合同,以及根据此类租船合同产生的索赔,前提是2025协议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并入该等租船合同:
(i)明确提及 “ICA 2011(经2025年7月修订)”;或
(ii)租船合同中提及 “ICA 1996及其任何修订本” 或类似表述。
(c)经该等租船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同意(例如,通过租船合同的附加条款),或租船合同中提及 “ICA 1996及其任何修订本” 或类似表述,则可并入2005年7月14日之前签订的租船合同,并适用于根据该等租船合同产生的索赔。
尽管前文已就2025年协议的合同适用范围作出规定,但各协会仍将根据2025年协议前言第二段的规定,建议其会员将2025协议适用于所有《NYPE格式》和《Asbatime 格式》的租船合同以及根据该等租船合同产生的索赔,无论该等租船合同是何时签订的,也无论该等租船合同是否并入了1996年协议、2011 年协议或2025年协议。
协会建议会员在2025年7月14日及之后签订的《NYPE格式》和《Asbatime格式》的租船合同中明确纳入2025年协议。
集团内的所有协会均已发布类似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