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散货船与集装箱船强制配备电子倾斜仪 LR劳氏船级社 2025-09-05 10:22

编号:19/2025

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 MSC.532(107) 号决议修订《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 V 章,新增第 19.2.12 条款,要求新建总吨位 3,000 总吨及以上的集装箱船与散货船必须配备电子倾斜仪。

该设备将使航行数据记录仪(VDR)能够准确识别、显示并记录船舶横摇运动,为船舶运行稳定性提供关键数据支持。

本项规定将于 2026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

适用范围

适用于:

所有于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铺设龙骨的新建集装箱船及散货船,且总吨位不低于 3,000 总吨。

不适用于:

现有(非新建)散货船与集装箱船

偶尔承运散装货物的普通货船

甲板上装载集装箱的一般货船

SOLAS 新增术语定义(第 V 章)

散货船(Bulk carrier):

依照 SOLAS 第 XII/1.1 条定义,指主要用于运输干散货的船舶,包括矿砂船和组合货船。

集装箱船(Container ship):

指主要用于运输集装箱的船舶。

安全证书与设备记录调整

在《货船安全设备证书(Safety Equipment Certificate for Cargo Ships)》中,“ 船舶类型 ” 一栏将明确标示为 “ 集装箱船(Container Ship)”。

在《货船安全设备记录(Record of Equipment for Cargo Ship Safety)》第 3 部分 “ 航行系统与设备详情 ” 中,将新增 “ 电子倾斜仪(Electronic Inclinometer)” 的配备情况。

同时,IMO 也对以下安全设备记录中的 “ 浸水保温救生衣(Immersion Suits)” 内容进行了简化:

货船安全设备记录(Form E 或 C)

客船安全设备记录(Form P)

特种用途船安全证书设备记录(Form SPS)

高速船安全证书设备记录(HSC)

(详见IMO相关决议 MSC.532(107)、MSC.533(107)、MSC.534(107)、MSC.536(107)、MSC.537(107)、MSC.542(107)、MSC.543(107))

船东与运营人应采取的措施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相关船舶的船东、运营人、船长及驾驶员应:

与劳氏船级社验船师联系,确保:

船舶的安全设备证书与设备记录正确反映新的修订要求;

所使用的电子倾斜仪符合 MSC.363(92) 号决议中的性能标准并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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