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19/2025
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 MSC.532(107) 号决议修订《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 V 章,新增第 19.2.12 条款,要求新建总吨位 3,000 总吨及以上的集装箱船与散货船必须配备电子倾斜仪。
该设备将使航行数据记录仪(VDR)能够准确识别、显示并记录船舶横摇运动,为船舶运行稳定性提供关键数据支持。
本项规定将于 2026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
适用范围
适用于:
所有于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铺设龙骨的新建集装箱船及散货船,且总吨位不低于 3,000 总吨。
不适用于:
现有(非新建)散货船与集装箱船
偶尔承运散装货物的普通货船
甲板上装载集装箱的一般货船
SOLAS 新增术语定义(第 V 章)
散货船(Bulk carrier):
依照 SOLAS 第 XII/1.1 条定义,指主要用于运输干散货的船舶,包括矿砂船和组合货船。
集装箱船(Container ship):
指主要用于运输集装箱的船舶。
安全证书与设备记录调整
在《货船安全设备证书(Safety Equipment Certificate for Cargo Ships)》中,“ 船舶类型 ” 一栏将明确标示为 “ 集装箱船(Container Ship)”。
在《货船安全设备记录(Record of Equipment for Cargo Ship Safety)》第 3 部分 “ 航行系统与设备详情 ” 中,将新增 “ 电子倾斜仪(Electronic Inclinometer)” 的配备情况。
同时,IMO 也对以下安全设备记录中的 “ 浸水保温救生衣(Immersion Suits)” 内容进行了简化:
货船安全设备记录(Form E 或 C)
客船安全设备记录(Form P)
特种用途船安全证书设备记录(Form SPS)
高速船安全证书设备记录(HSC)
(详见IMO相关决议 MSC.532(107)、MSC.533(107)、MSC.534(107)、MSC.536(107)、MSC.537(107)、MSC.542(107)、MSC.543(107))
船东与运营人应采取的措施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相关船舶的船东、运营人、船长及驾驶员应:
与劳氏船级社验船师联系,确保:
船舶的安全设备证书与设备记录正确反映新的修订要求;
所使用的电子倾斜仪符合 MSC.363(92) 号决议中的性能标准并经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