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中国造船业,美国再推《美国船舶法案》2.0
2025年4月30日,美国国会两党议员联合重新提交了被称为《美国船舶法案(SHIPS for America Act)》的重大立法提案,试图在全球航运格局中重振美国的商船队和本土造船工业。该法案继去年12月首次提出后被重新引入,并分为两部分:主法案和税收激励法案(Building SHIPS in America Act),分别编号S.1536和S.1541。
此次法案被业内称为“2.0版本”,不仅内容更为广泛,其核心目标明确指向中国,提出了针对在中国造船的外国航运公司加征港口费用、设立惩罚性税收、强制使用美国制造船舶运输部分中美进出口货物等一系列措施,力度甚至超过了4月中旬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最终公布的《301调查》措施。
更严厉的“港口惩罚性税”
法案规定,美国将对以下类型的船舶征收每净吨最高达5美元的额外港口费用:
●由中国等“关切国家”拥有、运营或注册的船舶;
●非中国籍航运运营商,但其在中国(特别是中船集团CSSC)订造订单占比超过50%;
●船队历史上有半数以上船舶曾在“关注船厂”建造或维修的企业。
这些费用将不会与USTR此前提出的港口费用叠加征收,但属于完全独立的新收费机制,且征收门槛更低、覆盖范围更广,意在形成对在华订船企业的“系统性惩罚”。
强制“美国船舶运输”要求:逐步扩大进口限制
SHIPS法案中一项最具争议的新条款是:自法案生效第五年起,美国将逐年提升从中国进口的货物使用美制船舶运输的比例,最终在第14年达到10%。这一比例按每位货主计算,意味着沃尔玛与中小型进口商均需符合配额,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
同时,该法案还提出,到2035年,美国10%的原油出口须使用美国制造、美国船旗并配备美国船员的油轮运输;到2043年,这一比例在LNG出口中将达到15%。这一目标远高于USTR在《301调查》中设定的分阶段LNG出口运输比例。
美国造船激励:财政+税收双驱动
为推动本土造船能力恢复,《美国船舶法案》设立了“海事安全信托基金”(Maritime Security Trust Fund),资金来源包括USTR港口费、新征吨税、惩罚性关税等。基金将支持:
●每年2.5亿美元拨款用于大型船厂建设;
●每年1亿美元拨款支持中小型船厂;
●高达33%的造船税收抵免;
●对于选择在美国维修的美国旗船舶给予优待,反之则征收70%至200%的维修进口税。
战略商船队:计划建成250艘美国船
法案提出建立“战略商船计划”(Strategic Commercial Fleet Program),在未来10年内形成一支由250艘美国制造、悬挂美国船旗并配备美国船员的现代商船队。初期可允许使用外国制造的“过渡船舶”,但2030年后只允许使用美制船舶。
对中国造船和航运的系统性打击
《SHIPS for America Act》不仅是对中国船厂及其全球客户的精准打击,也意味着非中资航运公司若在华订船、维修将面临沉重税负。
配套提出的“货物运输优先”要求,更将在原油、LNG及集装箱三大运输领域中,显著推高成本,扰乱全球供应链。目前,美国商船队规模仅约80艘,远不及中国超5500艘的规模。分析指出,美方制定这些激进政策意在“人为制造市场”来振兴本土造船,但实际可操作性及对全球贸易体系的负面影响令人质疑。
航运界警惕“政策不可预期性”
Poten & Partners高级顾问Gordon Sheerer在一场演讲中直言,美国根本不具备建造LNG船的能力,即便强制推动,也将使出口变得经济不可行。他警告道:“最糟糕的部分是这种高度的不确定性。每天都有新规定出台,没人敢做长期承诺。”
《SHIPS for America Act》代表着美国政府以立法手段介入全球航运秩序的最新尝试。其背后折射出的“政治干预市场”路径,可能短期内提振本土信心,却注定在全球航运与造船业引发巨大争议。
附:
法案升级,七项关键变化
根据美国资深航运法专家Charlie Papavizas撰文分析,与2024年提交的初版法案相比,2025年4月30日重新提交的《SHIPS for America Act》“2.0版本”在以下七个方面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显示出更强的执法效力和政策连贯性:
1.明确连接“301调查”对华船舶加费措施
新版本法案强化了与USTR于4月17日公布的《301调查》措施之间的衔接,将相关对中资船舶征收的费用纳入“海事安全信托基金”,并保留对“关切国家”船东和船舶的“惩罚性税率”条款。这回应了2024年3月美国劳工组织提交的《301调查》请愿书核心要求。
2.“无责终止补偿”比例从50%提升至100%
若战略商船计划(SCF)在7年合同期内提前中止,美国政府将按全额赔偿船东在美国建造船舶所产生的额外成本,以增强船东参与意愿。
3.收紧美国政府货物运输豁免机制
原版本允许在无美旗SCF船可用情况下由海事局局长决定是否放弃优先承运要求,新法案则规定此类决定必须由交通部长亲自作出,且不得转授权,确保运输政策执行统一、透明。
4.美旗船舶维修义务更明确
原法案给予部分美旗船只十年维修地豁免期,而新版要求SCF计划中的船东与美国海事管理局(MARAD)约定具体维修比例,优先在美国完成维修,提升国内船厂维修业务比重。
5.“美旗货运优先权豁免”权限上收
为防止个别联邦机构私自放弃货物美旗运输要求,新版本法案将豁免裁量权赋予新设的“海事安全顾问”,实现货运政策统一监管。
6.关税调整:激励使用美旗船舶运输
基于1790年法令,新版法案建议对所有经非美旗船舶进口至美国的货物自动加征10%关税,除非该国对美旗船舶实施“对等待遇”,以恢复美旗船运全球竞争力。
7.设立“Ship America认证机制”
除成立Ship America Office推广美旗船使用外,新法案还要求建立“认证计划”,推动行业自我规范,提升美旗船舶市场透明度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