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交通安全法》下船舶拖带海事监管问题与对策 世界海运 汪建波 2025-07-29 14:52

摘要:在梳理船舶拖带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上,结合船舶拖带海事现场监管的客观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相关技术规则、优化现场检查与动态监管模式、压实全链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跨辖区协同与全过程监督等对策,以期为海事管理机构有效落实相关要求、强化船舶拖带安全监管提供参考。

关键词:船舶;拖带;海事;监管;《海上交通安全法》

 一、引言

船舶拖带是指利用拖船将被拖物从一地拖航至另一地的水上作业活动。在实践中,也会出现由运输船舶或者其他非拖轮的有动力的船舶拖带被拖物的情况。被拖物通常包括无动力船舶 ( 如驳船、起重船、打桩船、趸船等 )、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1]。拖带方式有吊拖、旁拖和顶推三种,其中吊拖是最常见的拖带方式。拖带作业往往受航道宽度、航道水深、航道建筑物和构筑物净空高度限制,以及拖船操作能力的影响,操作不当极易发生险情,安全风险较大[2],因此拖带作业一直是海事安全监管的重点。2021年长江口“振华××”轮拖带浮船坞失控事件中,因未充分考虑航道通航条件及天气突变影响,导致被拖物与航道桥梁发生碰撞,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021年修订,下称新《海安法》) 第45条对船舶从事载运或拖带长、高、宽超过规定要求以及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等特殊物体进行了规定。与原法相比,新《海安法》在特殊物体的类型、拖带这类特殊物体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报告航次计划和显示信号、悬挂标志的义务、实施拖航检验的情形等方面均有新规定[3],旨在通过强化法律约束和技术规范降低拖带风险,同时也给海事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新《海安法》实施后的海事监管实践表明,现有法律尽管已将框架逐步完善,但在具体执行中仍存在标准模糊、制度滞后等问题。本文结合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要求,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船舶拖带安全监管的对策,探讨如何通过制度优化提升拖带作业安全水平。

 二、船舶拖带要求

 ( 一 ) 国际公约的要求

 1.《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COLREGs ) 的要求

COLREGs是规范船舶航行行为的核心规则,其第X章专门针对拖带和顶推作业,明确了拖带船舶的信号显示、操纵限制及避让责任。该规则第24条“拖带和顶推”规定拖带船需显示特殊号灯和号型 ( 如垂直两盏环照黄灯、拖带长度标识等 )。该规则第37条“遇险信号”规定拖带作业中若发生紧急情况,需使用国际通用遇险信号 ( 如连续发声信号 )。该规则第9条“狭水道”与第10条“分道通航制”规定拖带船需遵守特殊航行规则,避免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2019年,美国墨西哥湾一艘拖船在拖带半潜式钻井平台时,因未按规定显示拖带信号灯,且正值夜间,被误认为普通船舶引发连环碰撞。由此看出,号灯和号型的正确显示对保证船舶拖带安全至关重要。

 2.《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公约 ) 的要求

SOLAS公约对拖带作业的安全提出技术要求,尤其是船舶构造、设备和应急措施。该公约第II-1章“结构与稳性”要求拖轮具备足够的动力和稳性以应对复杂海况。该公约第II-2章“防火与救生设备”规定拖带船需配备适应拖带作业的消防和救生设施。该公约第V章“航行安全”强调进行拖带作业前需提交航行计划,并实时监控气象与海况。

 ( 二 )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1.新《海安法》的要求

我国法律层面关于海上船舶拖带的要求主要依据新《海安法》。新《海安法》第45条对船舶拖带作业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需报告航行计划的特殊物体的类型,主要涵盖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以及可移动的海上作业平台、浮船坞等海上设施;二是明确了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 包括拖拽部位加强、护航等 ) 以及显示信号、悬挂标志的义务;三是明确了拖航检验的适用范围和强制属性,检验的范围包含拖带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拖带前,拖带船舶和被拖物均需依照海上拖航技术法规进行拖航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拖航检验证书[3]。2022年渤海湾某项拖带作业中,因被拖浮船坞未按规定申请拖航检验,导致拖缆断裂事故。事后调查发现,拖带方误以为浮船坞不属于强制检验对象,暴露出新《海安法》普及程度不够以及存在执行漏洞的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

该条例明确在内河水域实施拖带作业时,若涉及超限 ( 如超重、超长、超高、超宽或半潜 ) 物体,相关船舶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应于作业实施前24 h向属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航行计划,具体包含拟定航线和作业时间节点的核定。同时,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拖带全过程符合安全规范。对于需要专业护航的特殊情况,须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护航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要求

 该条例规定,在中国沿海水域内拖带移动式平台、浮船坞以及其他大型设施的,在进行拖带前必须申请拖航检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要求

该规定第6条要求,在内河通航水域拖带超限物体 ( 超重、超长等 ) 或拖放竹木等物体时,须满足拖带必要性、拖轮适航及船员适任、提交拖带方案 ( 含时间、地点、路线等 )、制定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及应急预案等条件。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检验规定》的要求

该规定第12条要求,在中国沿海水域拖带外国籍的钻井船、移动式平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法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

 ( 三 ) 技术规范

 1.《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

该规则要求中国籍移动式平台、海上设施或类似结构物以及船舶在海上被拖带时,需按要求进行拖带检验。

 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

该规则对船舶拖带的规定主要包括: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船舶或水上设施拖带前需申请拖航检验,确保符合安全标准;载重量≥20 000 t的液货船需配备经认可的应急拖带装置,并预先设置为待命状态;拖轮及被拖物需持有有效法定证书,拖带前需完成适航检验并确保设备符合规范。

 三、船舶拖带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 ) 拖带船舶尺度标准缺失,监管依据不足

新《海安法》未明确船舶超长、超高、超宽的具体规定或标准,现行的规范性文件也未对拖带超长、超高、超宽船舶的尺度予以界定,致使基层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管中确定拖带船舶是否需要报送航行计划缺乏明确的依据。例如2022年珠江口某拖带作业中,被拖物宽度为30 m,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认为超宽标准为28 m,该作业应报送航行计划,而船方则认为无须申报。双方产生争议导致拖航时间延误。

 ( 二 ) 船舶拖带检验规则与新《海安法》适用范围冲突

目前船舶拖带检验的主要实施依据是《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1999 ),但其在适用范围等方面与新《海安法》存在冲突。如前文所述,《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1999 ) 中要求中国籍移动式平台、海上设施或类似结构物以及船舶在海上被拖带时,均需按要求进行拖带检验,而新《海安法》只要求对拖带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进行强制检验。2023年浙江舟山某拖带作业案例中,船检机构依据《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1999 ) 要求对一艘小型驳船进行检验,但海事管理机构认为按新《海安法》规定无须检验,双方标准不一引发执法矛盾。

 ( 三 ) 航行计划内容不明确,增加安全风险

新《海安法》要求船舶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时,应当在开航前将航行计划报告给辖区海事管理机构,但对航行计划应包含的项目和具体要求未予明确,给基层执法人员现场监管和相对人的操作带来困惑。2023年大连庄河水域某拖带作业中,因未提供应急方案,拖轮因动力不足而失控时未能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导致船舶触碰海上风电设施,造成直接损失超过1 000万元。事后船方质疑:“若法规明确要求包含应急方案,事故或可避免。”

 四、船舶拖带安全监管对策

( 一 ) 完善相关技术规则

鉴于目前《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1999 ) 已不能适应新《海安法》对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新要求,建议根据新《海安法》的规定,修订完善该规则,使其与新《海安法》衔接。修订中一方面要注意保持其与新《海安法》的一致性,另一方面要增强海上拖带检验的针对性,同时由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辖区特点研究制定超限船舶的判定标准及配套安全防污染措施,形成规范性文件。

明确航行计划需包含拖船及被拖物信息 ( 主尺度、证书、拖带布置图等 )、航行动态 ( 时间、航线、水文气象 )、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等内容;统筹协调海事管理机构与船舶检验机构要求,确保拖带检验、材料提交、船体加固、信号标志等规定在各环节保持一致。

 ( 二 ) 优化现场检查与动态监管模式

修订现有的海事执法业务流程,将除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之外的拖带由核查船舶持有船检机构出具的适拖证书/适拖检验报告及落实相应要求,转变为直接检查拖船及被拖物安全保障措施、信号装置性能、安全与防污染措施、人员通信、应急准备等方面的情况。例如,在跨辖区拖航作业中,上一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可将拖航过程中的安全检查情况、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等信息及时共享给下一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确保监管的连续性。

 ( 三 ) 压实全链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拖带作业中各参与方,包括拖船公司、被拖物所有人、拖带作业承揽方等的安全生产责任。例如,拖船公司应确保拖船适航、船员适任,严格遵守拖带操作规程;被拖物所有人应保证被拖物具备安全拖带条件,如结构强度符合要求、无影响拖带安全的缺陷等;拖带作业承揽方则需对整个拖带作业的安全负责,合理制订航行计划,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 四 ) 强化跨辖区协同与全过程监督

建立全国性的船舶拖带信息共享平台,实时更新拖带作业动态 ( 船舶资料、航行计划、安全检查记录等 ),实现跨辖区全程监管与风险联防。依托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跨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实时交接拖航动态 ( 如安全检查结果、异常事件处置 ),确保监管无缝衔接;加强拖带作业全流程监督,包括企业安全制度执行、应急演练等,通过联合执法与信用惩戒提升监管效能。

 五、结语

新《海安法》的实施为拖带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框架,但实践中仍存在标准模糊、规则冲突、监管链条断裂等问题。本文结合国际公约与国内法规要求,提出完善检验规则、细化航行计划内容、强化动态监管等对策,旨在推动监管标准统一化、责任明晰化和流程协同化。未来需进一步整合海事管理资源,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海事管理机构跨辖区全流程监督,同时加强行业普法与主体责任落实,以系统性举措提升拖带作业的安全水平,为海上交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 凌宗臣.船舶拖带的思考与研究[J].中国海事,2023(11):67-68.

[2] 张纪平.海上大型设施和船舶拖带[J].航海,2017(3):65-67.

[3] 黄薇,黄炜,李国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释义[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2:162-163.

作者简介:

汪建波,大连海事局长海海事处,副处长,二级主办。

本文刊发于《世界海运》2025年第7期,转发须注明作者和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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