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丨青岛胶州湾内锚地船舶买卖交接这些作业要注意 青岛海事 2024-01-23 14:44

近期,青岛胶州湾内锚地内船舶买卖交接活动频繁,船舶在交接时需进行更改船名、国籍开展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开展船体水下检验活动。青岛大港海事处执法人员先后查处多起锚地船舶开展相关作业活动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污染作业报告、显示信号和悬挂标志等违法行为。小编特选取两起典型案例,希望广大船员能够以案为鉴,引起足够重视。

01案例概况

案例一:2023年11月15日,海事执法人员在海上巡航时发现青岛胶州湾内锚地锚泊船“V”轮两名船员正在船艉舷外进行拷铲、油漆作业,经核实该轮作业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本次防污染作业信息。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并在作业前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2023年05月22日,海事执法人员在现场巡查时,发现在港区泊位停靠的的“S”轮正在进行潜水作业,但该轮未悬挂“A”字旗。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项未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者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经调查,以上均是由于船方工作疏忽,或作业前未寻找第三方或未提前与代理进行沟通,在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安排船员自行更改船舶信息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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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海事提醒注意事项

1船舶在舷外拷铲油漆作业前要向海事部门进行防污染作业报告,作业期间应按照要求做好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2开展水下探摸作业活动时,船方要查看作业单位和作业潜水员资质证明,协商确定水下作业的部位、作业时间以及与作业相关的应急处置方案等相关事宜。

3潜水员下水前应严格落实相关安全措施,检查双方沟通是否畅通、船方是否按规定悬挂信号旗(A字旗蓝白相间燕尾旗),船方不得随意启动主机、舵机等设备,避免误伤作业人员。

4船舶锚泊期间应正确显示号灯、号型(通常白天悬挂锚球,夜间船首、艉各一盏环照白灯)。

5双方应密切关注气象海况等信息,如遇恶劣天气影响作业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

6严禁在内锚地水域进行清理船底作业。

03线上报告操作指南

①进入海事一网通办管理平台主页——点击“登录”

②点击“监管服务”——选择“危防业务”

③选择“防污染作业报告”——点击“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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