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STCW公约的船员培训教员管理建议 刘升友 李鑫 世界海运 2024-01-23 10:24

摘要:教员是影响船员培训质量的关键因素。采用文献研究和对比分析方法,针对船员培训教员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STCW公约和示范课程,借鉴美国船员培训教员管理和我国教师资格管理模式,提出优化我国船员培训教员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STCW公约;船员培训;教员;示范课程

 一、引言

船员培训直接影响着船员综合素质的高低,对于营造安全稳定的水上交通环境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而教员作为船员培训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和实施者,是直接影响船员培训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当前,我国船员培训教员管理尚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船员队伍综合素质的整体提升。2021年,交通运输部、教育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在“提升船员职业素养”方面要求注重船员培训实效,并对加强船员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与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STCW公约 ) 及其修正案对船员培训教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本文将对照公约要求,结合我国船员培训教员管理的现状,借鉴美国船员培训教员管理和我国教师资格管理的长处,提出进一步优化教员管理的建议,以期促进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和水上交通高质量发展。

 二、船员培训教员相关的公约和法规要求

经修正的STCW公约和规则对开展船员培训的教员的资格、经历和管理要求作了明确规定,相关条款梳理情况见表1。同时,根据公约条款,国际海事组织 ( IMO ) 开发的相应的船员培训教员培训示范课程 ( 6.09 ) 为各缔约国开展教员培训以获取相应资格和能力提供指导[1]。

表1  STCW公约及规则关于教员的要求

在国内法规方面,关于船员培训教员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简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简称“规定”) 这两个部门规章和一个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其中,“规则”对申请培训需满足的教员条件,以及自有教员管理和监督检查方面作了规定。[2]“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了申请船员培训业务审批的条件:“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3]“规则”实施办法则按培训项目细化了教员需满足的基本条件、数量和师生比等要求,并明确“教学人员的80%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考试系指每个培训项目”[4]。

 三、我国船员培训教员的管理现状

按照国内法规的要求,培训机构申请取得船员培训项目许可,在教员方面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教员满足“规则”实施办法中的教员基本条件和数量要求;二是该培训项目的教学人员的80%通过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同时,要求教员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培训机构担任自有教员;对于使用模拟器开展船员培训的教员,还要求其具有相应模拟器的实际操作经验,经过使用相应模拟器教学的培训。此外,我国还建立了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制度,对当期培训班的教员情况和教员授课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对照经修正的STCW公约和规则的要求,我国船员培训教员管理尚需完善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一 ) 入门资格管理方面

结合公约和示范课程,船员培训教员的入门资格可总结为专业背景和知识、从业经历、教学技术和方法等三方面。而根据我国的教员管理制度,教员的入门资格管理主要注重于专业背景和知识、从业经历两方面,资格的认证方式主要是核验船员适任证书、船上任职资历、院校教师职称和师资理论考试成绩等。

从日常工作实践中发现以下问题:一是缺少对教学技能和方法的培训和考查,部分具有丰富专业背景、知识和实船经历的教员,其语言表达能力、教学技巧和方法不能满足教学需要;二是当前的师资考试采用船员适任考试题库,船舶操纵与避碰科目理论考试合格线为90分 ( 满分100分 ),其他科目理论考试合格线为85分 ( 满分100分 ),考试难度较大,且只考查专业知识,没有兼顾教育基础理论知识;三是师资考试科目和教学科目不能完全对应,例如考试科目“航海学”包括了天文航海、地文航海、航海仪器、航海气象等内容,增加了某一个教学科目教员的考试难度和负担;四是实操教员没有考试项目,因此,满足基本的专业背景和经历即可担任实操教员;五是只要求80%的教员通过师资考试,可能不能完全做到“确保对按公约申请发证的海员的所有培训按照规定由具备资格的人员来实施”。

 ( 二 ) 适任能力保持方面

教员通过师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后,缺少对教员后续的适任能力是否有效保持进行评估的要求。对于长期不从事船员培训教学,以及教学能力差、培训质量不高的教员没有有效的退出机制,而对于教学能力和责任心强、培训质量高的教员也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缺少对教员的分类评级管理,不能有效引导教员努力提升教学能力和提高教学质量。

 ( 三 ) 教学日常管理方面

经修正的STCW规则第A-I/6节培训和评估中要求“确保对按公约申请发证的海员的所有培训按照规定由具备资格的人员来实施”。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培训教员管理存在教员安排冲突、调课不规范、实操教员不满足师生比例要求或不具备资格等情况。

 四、可借鉴的相关管理经验

 ( 一 ) IMO教员培训示范课程

IMO教员培训示范课程 ( 6.09 ) 是专门针对教员培训的标准课程,该课程目标介绍中明确:该课程给予教学经验有限的船员培训教员一种教学技巧和方法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以帮助教员使用适当的方法和教具有效地开展基于能力的船员课程教学。在示范课程中,明确教员培训班的规模最大为20人一个班,培训班需由两名具有航运相关专业背景和海事教育培训经历的人员担任教员。示范课程设置了较长时间的培训课程,且注重实操教学的安排 ( 实操学时占60% ),培训课程突出对教学活动的准备、实施等过程的指导,也对教员开展教学评估的目的、方法和结果运用进行了指导[5]。该示范课程的教学内容和安排见表2。

表2  教员培训大纲

此外,IMO模拟器教员与评估员培训示范课程 ( 6.10 ) 为模拟器教员满足公约“接受过有关使用模拟器的教学技术的适任指导,并且已获得对所使用的特定种类模拟器的实际操作经验”提供了专业指导。该示范课程主要内容包括模拟器培训介绍、模拟器的基本设计与种类、模拟器培训的范围、模拟器教员、模拟器培训计划的构建、有效的人际沟通技能、实施模拟练习等方面。

 ( 二 ) 美国海员培训教员资格管理

美国在海员培训教员资格方面充分认识到职业经历、专业知识及教学技术和方法同等重要,按照《美国联邦法规》“海运”篇的规定,每个合格的船员培训教员除了需要有相关的职业经历,还应该接受了教学技术培训,或有教学和评估的指导证据,具有教育或相关领域大学学位的人或持有国家认可证书的教师符合该条件要求。[6]

根据经修正的STCW公约和规则,美国海岸警卫队在2014年发布了美国海员培训《教员资格指南》。该指南按照课程设置教员资格,不区分培训对象的职务等级和类别,教员来源不限定商船船员,允许等同选择安排,具有多样化的教员结构。同时规定使用模拟器开展海员培训的教员应具有使用模拟器设计和演示教学的经验。

为了提升教员的教学能力,美国严格按照经修正的STCW公约的要求充分利用IMO示范课程6.09组织相关教员开展为期约4天的教学技术和方法等方面的培训与实践。

 ( 三 ) 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

我国自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来,对教师职业施行职业许可制度,对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业行为规范通过法律约束。因此,教师资格制度明显严格于船员教员管理要求。同时,教师资格制度对从事教师职业的人员的思想品德、学历水平、身体和心理条件、普通话水平、教学能力等有明确要求。[7]

教师资格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环节,笔试考核以知识性考察为主,重点考查拟教学科目的基础知识掌握情况和基本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知识;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或情景模拟形式,旨在考查教学能力。教师资格设置有定期注册制度,规定五年360学时的注册周期和要求,注册不合格者调离教师岗位。

 五、优化船员培训教员管理的建议

 ( 一 ) 适当降低对专业背景、知识和经历的要求,强化对教员综合教学能力的考查

目前我国船员培训教员管理对于教学技术和方法的考查存在短板。按照“短板效应”,要想提高教员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在入门资格管理方面需做到三方面因素的综合评价,以确保教员符合公约“充分合格的”要求。一是适当降低对船员适任证书、水上服务资历的强制要求,同时拓宽教员来源范围,允许消防员等专业人员担任特定专业知识的教员。以综合考查教员是否胜任拟教授科目,是否能达到公约“充分合格的”的要求作为教员的入门资格标准。二是突出对教学能力的考查,可参考教师资格制度,增设面试环节对教学技术和教学能力进行严格考查,并探索由专业机构出具对教师资格申请者教育教学能力的第三方评价机制。三是做好IMO示范课程的国内化,合理应用示范课程。可对教学经验有限的人员参考示范课程6.09和6.10开展专项培训;同时借鉴示范课程的理念,注重教员教学评估及结果运用的培训和考查,以满足公约“纳入适当的教学技术培训以及培训方法与实践”要求。

 ( 二 ) 完善教员考试制度

船员培训教员考试制度可借鉴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将教员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面试环节,理论考试考查专业知识和教学理论基础知识,面试考查教学技术和能力。一是完善理论考试科目的设置,尽量做到与教学科目的对应一致;二是优化理论考试题库和难度设置,建议合理增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方面的基础知识并适当降低考试及格分数线;三是对实操教员设置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考查和实操教学演示;四是对所有教员均开展适任能力综合评价,以确保所有教员均达到公约“充分合格的”要求;五是建立统一的师资库,通过信息化和日常监管手段确保师资库教员担任教员,以确保公约“所有培训按照规定由具备资格的人员来实施”的要求。

 ( 三 ) 制定合理的等效认可政策

自2009年起,我国逐步规范船员培训教员资格管理,正式开始教员师资的培训和考试工作[8]。一是对于在2009年前已开始并长期从事船员培训工作的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员,可认可其满足教员资格条件要求;二是鉴于我国教师资格制度严格于船员培训教员资格制度,对院校具有教育经验且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员,可等效认可其满足教学技术培训和面试考核要求。

 ( 四 ) 完善教员资格能力保持评价和管理

一是建立船员培训教员资格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对教员的入门资格和能力保持进行定期评价,确保教员的资格和经历“连续监控,以确保达到既定目标”的要求。二是做好定期评价结果的运用,建立教员奖励机制和退出机制,对于评价结果良好的教员,可适当降低评价频次、减少教学抽考比例;对于评价结果不好的教员,应当增加评价频次和抽查比例,甚至从师资库中删除其资格。通过退出和激励机制的实施,调动教员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三是可借鉴国外经验,采用资格能力第三方评价方式,探索建立船员培训教员职业发展联盟,由教员职业发展联盟对取得师资的教员定期进行分级分类的教学技能评价。

 ( 五 ) 多举措强化教员日常管理

一是提升质量管理效能,督促培训机构完善并有效执行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规范做好教员排课、调停课的管理;二是完善船员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优化系统中对教员排课是否冲突的校验,增加系统调停课功能,并对调课教员是否属于师资库人员、是否满足师资条件进行严格控制;三是充分利用人脸识别、活体检测等科学技术,采用微信小程序等便捷的方式对教员是否按报备培训计划开展培训进行管理;四是完善培训日常监督检查机制,探索对培训机构和培训教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运用,并加大对教员数量不够、资格不满足要求等情况的惩戒力度,切实把好教员关,为提升船员培训质量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0.

[3]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EB/OL].(2021-09-01)[2023-10-26]. https://www.msa.gov.cn/page/article.do?type=hsfg&articleId=CBDCCAB10688412AE0533A0820C6B5A3.

[4]王举,刘升友.2019年以来船员培训相关制度修订与航海院校应对[J].航海教育研究,2020(4):81-85.

[5]国际海事组织.Revised Model Course 6.09 on Training Course for Instructors[EB/OL].(2016-12-02)[2023-10-26].  https://docs.imo.org/Search.aspx?keywords=model%20course%206.09.

[6]刘芳武.美国海员培训课程的教员资格要求及对我国的启示[J].航海教育研究,2021(2):23-30.

[7]朱生营.对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回顾与反思[EB/OL].(2023-06-08)[2023-10-26]. https://cssn.cn/jyx/202306/t20230608_5643462.shtml.

[8]程传林.航海教师师资培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学报,2014(4):51-53.

作者简介:

刘升友,湛江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副主任。

李鑫,天津北疆海事局政治处,副主任。

本文刊发于《世界海运》2024年第1期,转发须注明作者和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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