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集装箱的重量验证要求明确了,具体解读看这里! 宁波航运 2020-05-25 16:20

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20年第6号令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规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各相关单位和人员更好地理解《规则》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规则》出台的背景和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等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集装箱运输已经成为当前国际航运的重要方式,集装箱超载、重量不准确等情况时有发生,给人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此外,国际海事组织通过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的形式增加了集装箱重量验证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在前期履约过程中也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集装箱安全管理经验。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履行我国缔结加入的国际公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需要对《规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集装箱重量验证要求。按照《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集装箱载运货物时,不得超过其最大营运总质量;按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载货集装箱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均须对其实际重量进行验证。

为此,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执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2条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交海发〔2016〕92号),对外贸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提出了要求,并取得了积极成效。《规则》新增的第四十七条中,明确了对拟交付船舶国际运输的集装箱进行重量验证中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义务,要求托运人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对集装箱重量进行验证,承运人对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不得装船,将3年多的实践经验上升到部规章层面。

二是明确了重量验证的方法和允许的误差范围。《规则》规定可以通过整体称重法、累加计算法进行重量验证,并借鉴了欧盟、日本等航运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规定了托运人验证重量与实际误差不得超过5%且最大误差不超报过1吨。

三是明确了集装箱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和较大误差的法律责任。集装箱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或者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误差较大,给船舶、码头设施及相关人员安全带来威胁。为此,《规则》对该类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最大营运总质量进行了解释说明。

本文由宁波航运综合交通运输部等整理发布

信德海事网,专业海事信息、咨询、服务平台!

点击此处订阅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信德海事网无关。信德海事网仅转载,免费分享给大家,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内容和图片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图片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果因此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与信德海事网无关。如涉及侵权等相关事宜,请联系本站,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

投稿或联系信德海事:

media@xindemarine.com


展开全文

相关资讯

土耳其对以色列相关船只实施全面限制措施

信德海事网2025-08-25

《烟台主要港口码头船员上岸出港服务指引》发布

信德海事网2025-08-20

土耳其最高可罚60倍

信德海事安全2025-08-13

巴拿马籍油船船对船操作计划强制更新要求

LR劳氏船级社2025-08-06

“A-3”例外条款处理挑战水质的注意事项

信德海事网2025-08-05

突发!巴拿马禁止15年以上油轮与散货船注册!

信德海事网2025-08-05
  • 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