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想必大家已经看了很多,这里给大家总结一下,毕竟新规则增加了26条,赋予了港口主管部门罚款的权利。
那就先从罚款说起,
新增 第二十六条:
“沿海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确定由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靠泊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靠泊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以上8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靠泊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8000千瓦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同一港口经营人或岸电供电企业同一泊位连续12个月内累计6次及以上未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或者码头岸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6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
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由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进行教育”。
也就是说,主管部门,发现码头装有岸电设施,如果不向船舶提供装岸电或者阻挠岸电的使用,就会对其处罚,罚款的额度按照船舶发电机总功率来计算,最高可罚50万!
这是实实在在的为船舶发声了。在以往船舶靠岸不使用岸电,不是船舶不愿意,更多的的岸上的原因,害怕麻烦。这回有了新的管理办法,船舶在靠岸之后,一定要确定岸电参数申请使用岸电,并保留证据,包括无法使用的原因。如果岸方拒绝,就将受到处罚,和船舶无关。
新增岸电使用范围
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都增加了“沿海港口、水路”等字样,修改后变为“在长江流域和沿海港口靠泊的船舶”和“长江流域和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者”。
需要使用岸电船舶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码头和船舶供受电设施不匹配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
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船舶提供岸电。船舶靠泊不足前款规定时间的,鼓励使用岸电。
也就是说除液货船外,今后所有船舶,只要你安装了受电设施,靠泊时间沿海超3小时,内河超2小时就一定要使用岸电(码头肯定会在政策的要求下强制安装岸电设施)。
1除非以下4种情况:
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
码头和船舶供受电设施不匹配
恶劣气候
意外事故等!
2 或者装有替代设施的船舶,不需要使用岸电
有效替代措施是指船舶靠港期间使用电能、LNG等新能源、清洁能源作为动力,或者关闭辅机等其他等效措施。
内贸船强制岸电
和外贸船不同,内贸船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提到,
对于内贸新造船:2019年之后新造公务船,2021年之后新造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邮轮、客滚船、3000 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 50000 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均需在建造阶段安装岸电接收设备。
对于内贸现有船: 2022年1月1日起,所有单台功率130KW以上且NOX排放不满足7.2.3.1(5)条排放限制的国内沿海航行公务船、集装箱船、客滚船、3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 50000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都应加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也就是说,上述提到的内贸船,都必须安装岸电设施并在靠港期间使用岸电(在沿海停靠3小时以上,或在内河停靠2小时以上)。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8-26 来源:柴悝旎 中远保险经纪
09-08 来源:Capt.Jin 我的航海世界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1-11 来源:航运运价交易SSEFC
01-04 来源:青岛海事
12-03 来源:蓝鲸安检创新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