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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需要洗舱?

化学品船洗舱作业是指以水、化学清洗剂等作为介质,通过洗舱设备清洗液货舱内表面及其构件,以及附属管系和货泵内货物残余的作业。

洗舱作业对于清除舱内残留的货物、油污、沉淀物或其他污染物,确保舱室符合下一航次货物运输、满足安全、环保及法规标准如此重要,但很多船员朋友们可能对具体要求不是很熟悉,接下来就请跟随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 化学品船洗舱作业Q&A

(一)什么情形下需要洗舱?

1.货物变更或质量要求:

(1)根据《化学品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GB 44019—2024)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不相容,船舶应强制洗舱。

(2)货主为确保货物品质,可要求洗舱。

2.危险货物卸载后的强制预洗:根据《MARPOL73/78》附则II第13.6.1.1章已卸完X类物质货物的货舱,应在船舶离开卸货港之前预洗。根据第13.7.1.2章如果Y或Z类物质未按《程序和布置手册》要求进行卸载,在船舶离开卸货港之前,也应予以预洗。

3.Y类物质中的高粘度物质或凝固物质;以及IBC规则第17章“o”栏中列出“16.2.7”的Y类物质在MARPOL公约附则II第13.9章中的特殊区域时。

海事小贴士

以下情形可以免除预洗哦!

1. 卸完货的舱拟再装载相同物质或另一种与前者相容的物质,并且该舱在装货前不清洗或压载;

2. 卸完货的舱在海上不清洗也不压载,可在另一港口进行预洗,但应有书面证明该港口具有足够的接收设备;

3. 适用于通风程序的货物(20℃时蒸汽压力超过5KPa),通过主管机关认可的通风程序予以清除。

(二)洗舱作业结束后洗舱水该如何排放呢?

根据《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第六条,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排放控制要求如下:

除了污染防治方面,化学品化学品洗舱作业,还需要遵守一系列安全操作规程,如有疏忽,会产生较高的安全风险,甚至可能引发事故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

二 案例回顾

(一)违规通风引发货舱闪爆

2024年7月X日,“D”轮空载(上一航次载运甲醇)航行过程中,因该轮船员违规使用电驱动移动风机进行通风,导致货舱发生闪爆,事故造成2名中国籍船员受伤送医,船艏甲板液压管道破损、NO.3与NO.4闪爆舱面破损。

图1-2.D轮爆炸现场

(二)违规操作导致船员中毒坠舱

2023年4月X日,“H”轮空载航行过程中,因该轮水手长在洗舱作业过程中未遵守公司有关安全操作流程,在未对货舱进行通风除气且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开启货舱舱盖检查。事故导致水手长吸入有毒的石脑油气、坠舱死亡。

三 化学品洗舱作业关注重点

从事故案例中可以发现,化学品洗舱作业操作不当,可能造成人员气体中毒、窒息,还可能造成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严重,影响船员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有效防止事故发生,哪些要求需要重点关注呢?

(一)作业设备安全隐患

移动式洗舱机及其软管选择方面:移动式洗舱机的外壳材质与液货舱接触时不得产生火花,洗舱机伸入舱内时,应用防静电绳索撑挂,不应使连接软管直接受力。

图3.移动式洗舱机软管

导电连续性方面:连接软管的电阻应≤6Ω/m,法兰接头需设置静电跨接线,且作业前必须检测并记录导电性。

图4.固定式洗舱机

移动式泵浦选择方面:移动式泵浦应为防爆型。

移动式通风设备选择方面:移动式通风设备应为防爆型;易燃易爆货物洗舱不应使用电驱动的移动式通风设备。

此外,移动式通风设备应与船体有效跨接;含合成材料的通风延长管应与船体有效跨接。若使用不合规的作业设备极有可能因电荷积聚引发静电放电爆炸。

图5.水力驱动风机

(二)人员操作不够规范

(1)操作规范性方面:船舶洗舱作业应严格按照《程序和布置手册》及《化学品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GB 44019—2024)的相关要求,规范操作流程。

(2)知识与技能方面:作业人员应经过培训,掌握作业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持有散装化学品船舶特殊培训证书。作业前应对参与洗舱作业的人员进行审核,未经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适任洗舱作业工作的人员,不能进行洗舱作业。

(3)作业管理方面:应提前制定作业计划、沟通方式和应急措施。作业负责人应监督所有作业过程,并在作业开始前向所有作业人员详细介绍作业计划、作业风险及相关管控措施、工作人员的岗位和职责。

(三)作业环境因素影响

(1)恶劣天气与光照条件:作业期间,作业区域、甲板及船岸通道应保持良好光照。不应在高温、强降雨、冰雪、雷暴等恶劣天气进行作业。

(2)通风与密闭管理:蒸汽清舱应在惰化或用水冲洗且除气后的液货舱进行。蒸汽清舱前舱内可燃蒸气浓度应不高于10%LFL。此外生活区舷窗、舱门需关闭,中央空调切换为内循环并保持正压,防止有毒气体渗入。

(3)外部火源防控:作业期间禁止船岸间明火、焊接、无线电发报等行为,并远离其他船舶烟囱火星。

四 洗舱作业具体要求

《化学品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GB 44019—2024)对准备、洗舱作业、除气、清舱等做出了具体要求,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图6.化学品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

(一)准备作业

(1)编制洗舱作业计划前,参与作业人员应熟悉船舶本航次所载货物的MSDS。

(2)应对洗舱作业相关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3)洗舱及除气应有作业计划,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拟清洗的货物种类及特点;

b) 货舱清洗方法、清洗顺序和除气安排;

c) 防火、防爆、防污染的安全措施;

d) 防止货物蒸气进入生活区域以及洗舱水排出的预防措施;

e) 处理货物残余和被污染的洗舱水的方法;

f) 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设备的布置与配备;

g) 参加作业的人员和任务分配。

(4)作业计划应经作业负责人签字认可,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应熟悉和掌握。

(5)作业负责人应告知在船人员作业区域范围,非作业人员不应进入作业区域。

(6)作业负责人应监督所有作业过程,并在作业开始前向所有作业人员详细介绍作业计划、作业风险及相关管控措施、工作人员的岗位和职责。

(7)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确认所有必需的设备均已备妥并处于正常状态。

(8)作业人员应根据货物特性穿戴适合的防护服装和用品。

(9)应对液货舱、货泵舱、货物管线内的货物残液进行收集。

(二)洗舱作业要求

(1)惰化状况下的洗舱

a)含氧量、压力检测:在洗舱之前、洗舱作业过程中应对货舱的含氧量、压力进行检测,确保货舱的含氧量始终小于8%且货舱压力是正压。若含氧量大于或等于8%、或者货舱的压力是负压时应停止洗舱作业直到条件符合时再恢复洗舱。

b)惰性气体压实时监测:洗舱过程中应监测舱内惰性气体压力,保持正压。

c)保持液货舱所有开口关闭。

d)洗舱期间应持续排空液货舱。

(2)非惰化条件下洗舱

a) 作业前:液货舱底部所有部位应用水覆盖,然后排空。并对液货舱进行通风,使舱内可燃蒸气浓度降低到 10%LFL或以下。

b)作业中,应定期检测舱内及甲板区域可燃蒸气含量。如无法保持机械通风,则应增加舱内可燃蒸气含量的检测频次,检测时应暂停洗舱作业及通风作业;舱内可燃蒸气浓度高于35%LFL时,应立即停止该舱的洗舱作业,直到条件符合时才能恢复洗舱;应持续扫舱,并保持舱底排净。舱底若有积水,应停止洗舱直至排净;应密切注意清洗水的压力,防止发生泄漏。单台洗舱机的排量不应超过 60 m3/h,单个喷嘴的排量不应超过 17.5 m3/h。进入每个液货舱的洗舱水总排量,应按实际可行控制在低排量,且任何情况下不应大于110 m3/h。

(3)需特别关注

a)易燃易爆货物洗舱时,不应使用洗舱后的水再循环洗舱;对于低闪点货物,采用热水洗舱前应用冷水洗舱程序清洗舱室一个循环;洗舱水温度超过 60℃时,应增加检测舱内可燃蒸气的频次;不应将蒸气注入未经确认已除气的液货舱。

b)载运毒性货物后洗舱时,应确保作业人员不会暴露于有毒蒸汽中。开舱或放入/取出移动式洗舱机时,人员应佩戴自给式呼吸器具并站在侧风向。作业结束后,应对舱室进行测氧、测爆、测毒,并满足《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动作安全管理规程》(GB16993-2021)的规定。

c)载运反应性货物后洗舱,应关注洗舱介质选择和洗舱环境控制。自反应货物应控制洗舱水的温度,与水反应货物不应用水作为洗舱介质,与空气反应货物应避免与空气接触。

d)化学清洗剂洗舱,应按要求MSDS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化学清洗剂中不应含有IMO MARPOL附则II列出的污染类别为X类的成分,除非该成分易于生物降解,且在清洗剂中的浓度不应超过10%。易燃易爆货物洗舱洗舱在使用化学清洗剂时,洗舱水温度不应超过60℃。具体化学清洁剂可查询国际海事组织最新版MEPC.2-Circ通函附录10。

参考资料

《化学品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GB 44019—2024);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及有关附录;

《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

《国际油船和油码头安全指南》(ISGOTT)。

来源|宁波海事局

作者|王臻悦  陈佩良

责编|李祖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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