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域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促进航运安全发展,浙江海事局修订了《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规范性文件,现正式对外发布。将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温州VTS管理区北区示意图
温州VTS管理区南区示意图
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海上设施(以下统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温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温州VTS”)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服务。
02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下列船舶通过VTS报告线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向温州VTS报告:
(一)外国籍船舶;
(二)客船;
(三)危险品船舶;
(四)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五)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鼓励300总吨以下配备VHF的其他中国籍船舶进行过报告线报告。
报告内容为:船名、国籍、船位、吃水、航行动态以及温州VTS 要求的其他事项;正确显示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的船舶,可仅报告船名、航行动态;载有危险品、卷钢、大件等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货物种类、数量;拖带船组还应报告拖带物名称、拖带长度。
第五条 AIS正确显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通过VTS 报告线时,可以免予相关报告:
(一)通过报告线驶离VTS管理区;
(二)符合“一次性船位报告”相关要求;
(三)在“海事通”APP等官方平台已报告船舶交通组织计划,并按公布时间通过VTS报告线。
第六条 船舶在VTS管理区内实施下列活动,应在活动开始前30分钟和活动完成后,向温州VTS报告动态:
(一)拆检主机、舵机、锚机、电台或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
(二)靠、离码头或他船;
(三)试车、试航;
(四)抛、起锚;
(五)拖带船组解、系缆;
(六)吊放救生艇(筏);
(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进出施工作业水域;
(八)体育、演练、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
(九)其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船舶应立即向温州VTS报告,内容包括船名、位置、时间和具体情形:
(一)发生或发现船舶走锚、船舶或人员遇险;
(二)发生或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等紧急情况;
(三)为避免险情或事故需要采取紧急抛锚等措施;
(四)对航行安全有影响的设备发生故障及其他可能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
(五)发现助航标志异常、碍航物、突发恶劣天气及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八条 引航员实施引航时应向温州VTS报告引航员姓名或代号、引航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引航员拒绝、暂停或终止引航作业时,应立即向温州VTS报告并说明原因。引航员发现船舶不适航、不适引或其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况应立即向温州VTS报告。
第九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温州V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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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条 配备AIS的船舶,应确保AIS设备正常工作及录入数据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 船舶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适用的特殊航行规则,采用安全航速,与他船保持安全间距,服从温州VTS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第十三条 船舶通过水上过驳、水上水下施工、沉船沉物打捞等附近水域时,应慢速航行,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 不要求加入VTS系统的其他船舶,应当遵守水上交通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和破坏VTS区域内的船舶航行秩序。
第十五条 船舶锚泊应与他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除紧急情况外,任何船舶不得在航路、航道、港池、禁锚区和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水域锚泊。
禁止船舶在水下管线两侧保护水域范围内锚泊或拖锚航行。
急流时段或大风浪影响期间,锚泊船应采取备车、加强值班等安全措施。
非自航或机电故障船舶锚泊期间应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符合靠泊条件和关于潮汐、气象、海况等航行条件的要求。
超长、超高、超宽或操纵能力受限的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提前向温州VTS报告。温州VTS 对相关安全条件进行核查,并可要求船舶采取加配拖轮、乘潮进港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水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温州VTS可对船舶计划予以调整,或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停航、限速、划定交通管制区等措施并通过VHF等有效途径对外公告:
(一)发生强对流天气、台风、寒潮大风、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海况;
(二)发生堤岸坍塌等自然灾害;
(三)航道损坏、阻塞、水深变浅、宽度变窄等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维护尺度;
(四)特定水域通航密度接近饱和;
(五)大潮汛、洪水或异常增水;
(六)影响航行的险情或事故;
(七)进行军事训练、演习或其他水上水下相关活动;
(八)其他对水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十八条 发现船舶走锚等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温州VTS有权指令相关船舶采取一切适当有效的避险措施。
第十九条 温州VTS接到事故、险情报告后,有权组织、指挥附近的船舶进行海上人命救助。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听从温州VTS的指挥,积极参与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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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二十条 温州VTS应及时向船舶播发气象预警信息和其他有关安全的紧急广播信息。
第二十一条 应船舶请求,温州VTS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等安全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温州VTS认为必要的时候或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和协调救助行动。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温州VTS可向船舶提供信息服务或发布建议、劝告或警告。
05第五章 通信与值守
第二十四条 船舶在VTS管理区内航行、锚泊期间,应在下列分区对应的VHF频道上保持值守和实施报告:
(一)北区,14频道;
(二)南区,09频道。
任何船舶及人员不得使用VHF09、14频道进行与水上交通安全无关的通话。
第二十五条 温州VTS工作语言为汉语普通话和英语。VHF通话应简明、扼要、清晰,使用标准航海用语。
06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中的温州VTS管理区由以下2个区域组成:
(一)北区:由岸线与小乌星屿灯桩正西延伸线交点、小乌星屿灯桩、横址山灯桩、草屿灯桩、北园屿灯塔、老鼠屿灯桩、330 国道深门特大桥、灵昆大桥、龙湾头灯桩正北延伸至瓯江北岸线以及岸线围成的区域。
主要包括七里港区、灵昆港区、大小门岛港区、状元岙港区和圆屿锚地、青菱屿锚地、乌星屿锚地以及相关港区航道。
(二)南区:由北摆屿灯桩、小筲箕屿、小虎头屿灯桩、上马鞍岛灯桩、冬瓜屿灯塔及27°27′05″N/120°50′36″E点围成的区域。
主要包括推荐西航路、北摆屿、冬瓜屿至南麂航路以及附近水域,南北麂岛客运航线与西航路的交叉水域。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中的温州VTS报告线包含以下6条报告线:
(一)小乌星屿(N1)报告线,为以下各点的连线:
(1)草屿灯桩(27°59′41″N /121°14′12″E);
(2)横址山灯桩(28°01′03″N/121°08′37″E);
(3)小乌星屿灯桩(28°01′13″N/121°04′19″E);
(4)28°1′13″N/120°59′11″E。
(二)圆屿北(N2)报告线,为以下两点的连线:
(1)北园屿灯塔(27°55′57″N/121°13′27″E);
(2)草屿灯桩(27°59′41″N/121°14′12″E)。
(三)圆屿南(N3)报告线,为以下两点的连线:
(1)北园屿灯塔(27°55′57″N/121°13′27″E);
(2)老鼠屿灯桩(27°54′33″N/121°9′24″E)。
(四)龙湾头(N4)报告线:
龙湾头灯桩(27°58′19″N/120°48′12″E)向正北延伸至瓯江北岸。
(五)北摆屿(S1)报告线,为以下两点的连线:
(1)北摆屿灯桩(27°42'50″N/121°11' 03″E);
(2)小筲箕屿(27°40′00″N/121°11′42″)。
(六)上马鞍(S2)报告线:上马鞍灯桩(27°27'05"N/120° 57'54"E)向西延伸至27°27'05"N/120°50′36″E。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水下管线两侧保护水域”系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设定的水下管线保护区域的水域范围。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另外,为进一步促进船舶在VTS管理区内航行、停泊及作业更加“安全、规范、高效、便捷”,统一各分支局VTS监管与服务的标准,浙江海事局同时对《舟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台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嘉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3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和发布。
来源 | 温州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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