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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时间和滞期费

装卸时间和滞期费是航次租船合同中两个最基本的课题。本指南将概述它们是什么以及在实践中如何运作。

虽然各司法管辖区的立场可能有所不同,但以下原则适用于英国法下相关条款的解释,下文仅供参考。

什么是装卸时间?

简单地说,装卸时间是航次租船合同中允许装卸货物的时间。

然而,这不仅意味着将货物放入船中,还包括积载/系固/其他货物操作以确保货物安全。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租船合同是否要求承租人或船东履行这些任务并不重要。“直到货物被安置在船上,使船舶能够安全地继续其航程,装货才算完成”1。

装卸时间的起算

装卸时间在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NOR)后起算。NOR是通知(i)船舶已抵达租约约定的装卸地点;及(ii)它已准备好装卸货(实质和法律上)。

在“The Tres Flores”案2中,上诉法院裁定为了递交有效的NOR,船舶必须准备好随时服从承租人的装货指示。在这个案例中货舱里有害虫,船舶在熏蒸完成之前并没有准备好接收约定的货物,因此NOR无效。

准备就绪是预先存在的事实,必须在NOR发出之前就存在。

在递交准备通知时,船舶不仅必须按要求做好装卸的实质准备,而且还必须在法律上准备就绪。租船合同通常明确规定的一般要求涉及清关或入境、移民局和警察批准以及检疫许可。

然而,NOR的无效会妨碍装卸时间的起算。在“The Mexico I”案中,NOR是在船舶准备好卸货之前递交的,被判无效并且在船舶准备就绪时不能自动变为有效。如果船舶被接受为准备就绪并且在没有任何反对或保留的情况下开始装卸货,则NOR将被视为有效。

NOR的递交可以通过以下常见条款进行修改:

“装卸时间开始前实际使用的时间应计算在内”:如果在装卸时间开始前进行作业,则使用的时间应算作装卸时间。

“待泊时间照算装卸时间”:无论是港口租约还是泊位租约,都将压港风险置于承租人身上。

“无论靠泊与否”:只要船舶在港口内(泊位租约),就有理由在靠泊之前递交NOR。

“无论抵港与否”:只要船舶在港口通常的等待区,就可以在港口范围外递交NOR.

允许的装卸时间是多长?

这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用来描述装卸时间的实际用词至关重要。

装卸时间通常用天数表示,或者用装卸率表示。常见的附加描述用语有:

“连续日” - 不考虑正常工作时间,昼夜连续计算 - 视装卸港的情况而定;

“良好天气工作日”或“天气许可” - 如果某日不是“良好天气工作日”,装卸时间期间自动延长。“weather”一词的含义应作为一个事实问题来认定。对一艘船舶来说可能构成坏天气,对另一艘船舶来说却未必,即使在同一港口/同一时间;

“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或缩写成"SHEX" - 某日是否是假日是一个事实问题。假日可以由地方当局决定,可能适用于港口或当地。

以上构成装卸时间定义的一部分,被称为装卸时间的“中断”;它们与下文讨论的“免责”不同。在适用中断的情况下,装卸时间自动延长。

在没有订明装卸时间时,“The Spiros C”先例认为卸货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合理时间并非指正常或平均时间,而是取决于装货或卸货时的情况)。对于超出承租人控制范围的原因造成的延误,且其无法通过合理努力避免的,承租人不负责任。

装卸时间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明确规定了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免除承租人超过允许的装卸时间的责任。BIMCO金康租船合同中的普通罢工条款和普通冰冻条款就是两个这样的例子。

免责条款的解释要严格针对获益方。

由于船东的过失造成的延误期间不计算装卸时间; 承租人没有必要证明该过失是可诉的。但是,任何时间都不因留置权的有效行使而中断。

什么是滞期费?

 “滞期费责任是一种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违约是指未能在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卸货(或装货)。该义务有两个不同的方面:第一是卸货,第二是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在该时限届满之前,不存在违约行为。一旦超过了限定的时间,就会持续违约,违约赔偿责任(即滞期费)持续一分钟一分钟地累积,因为未完成卸货的情况仍在继续。”3

即使租船合同明确提到由于“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延误(触发滞期费责任),似乎仅仅是超过装卸时间这一事实就足以使承租人违约。

一般来说,承租人是支付滞期费的责任方。然而,在Porteus v. Watney案中4,提单持有人被认定对滞期费负有责任,因为租船合同是并入提单的,并且没有订明承租人是责任方。

一旦滞期永远滞期?

这是一个适用于滞期费的常见格言。从本质上讲,这意味着一旦船舶用尽了允许的装卸时间并开始产生滞期费,它将一直滞期直到装货完成,即使随后的延误通常不计入停泊时间。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将装卸时间免责条款适用于滞期费。

船东责任

船东不得以剥夺船舶使用权或获取货物为由阻止或延误货物作业。船东有责任证明他的行为没有造成延误。

此外,虽然存在不确定性,但船东似乎没有减轻延误的一般责任,但他们可能有责任来证明他们已经尽了合理的努力以确保延误期间没有延长,例如在行使留置权和接受担保时。

滞期损失

滞期费是指因船舶滞留而产生的违约金。一些租船合同,例如金康,明确规定了在一段期限内因装卸货延误造成的损害赔偿按合同规定的滞期费率计算。一旦该期限过后,船东有权获得的不是滞期费,而是更多的滞期损失赔偿。在没有限制滞期费时间的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合同受阻和毁约的情况,滞期费将按照商定的费率不断累积,直到装卸时间结束。在“The Eternal Bliss”一案中,上诉法院认为,当事各方必须确切考虑他们希望滞期费所涵盖的损害/损失,因为根据标准的滞期费条款,在没有其他明显违约的情况下,延误的损害赔偿仅限于滞期费条款中规定的数额。根据上诉法院的结论,“承租人因未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卸货而违约,除支付滞期费外,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5

滞期费的索赔时效

默认的立场是,对滞期费的索赔受一般合同索赔时效的限制,即从违约之日起六年。

然而,租船合同通常包含“滞期费索赔时效条款”,该条款规定“所有证明文件”必须在短时间内提供,通常为数天。如果不遵守这一规定,就意味着滞期费索赔已过时效。

需要哪些文件取决于条款的措辞。然而,一般情况下,它要求提供所有能让承租人评估索赔的文件,包括提单,NOR,时间记录,抽水记录和抗议函。

条款中提及的具体文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而无论是否相关7,除非这些文件不存在或无法获得。

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装卸时间和滞期费是航次租船中非常常见的概念,但有许多陷阱是必须规避的。因此我们建议,如果出现争议应尽快与法律费用保险协会联系人沟通,以确保您的立场得到保护。

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

www.shipownersclub.com/lcc

参考文献

1 (Argonaut Navigation Co. v. Ministry of Food (The Argobec) (1948) 82 Ll. L. Rep. 223;

see also Svenssons Travaruaktiebolag v. Cliffe Steamship Co. [1932] 1 K.B. 490.)

2 Compania De Naviera Nedelka S.A. v. Tradax International S.A [1973] 2 Lloyd’s Rep 247

3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Shipping Lines v. Ierax Shipping Co. [1991] 1 Lloyd’s Rep. 81, at p. 87.

4 (1878) 3 Q.B.D. 227 and 534.

5 [2020] EWHC 2373 (Comm)

6 TRICON ENERGY LTD v MTM TRADING LLC (THE “MTM HONG KONG”)

[2020] EWHC 700 (Comm)

7 “Amalie Essberger” Tankreederei GmbH & Co KG v Marubeni Corporation

[2019] EWHC 3402 (Comm)

编译:孙红霞

审编:刘卫东

编辑:张一平

信息来源:Shipowner 船东互保协会
转自: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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