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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NOR是否有效递交引起的租金争议

NOR(NOTICE OF READINESS)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从字面来看,笔者认为:NOR是否有效递交主要是a.船舶是否到达租约或其他约定的约定位置 b.船舶是否做好了装卸货的准备并适合作业,如果由于某一方的过错导致了NOR未能有效递交,过错方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虽然看起来比较好理解,但历史证明涉及到金钱的争议从来都不是那么简单,下面笔者分享一个近期碰到的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件事实:一艘方便其散货船载运货物到K港口卸货。该轮是以TCT方式出租。船舶靠卸港之前两天船长曾收到代理提供的来自卸港港务局和气导公司天气预告,船舶到港时可能会受到恶劣天气影响,预计到港时间为周六凌晨。船舶周六凌晨到达了K港,船舶并未直接到K港锚地,而是到达距离锚地地约5海里的位置抛锚并递交NOR。收到船长邮件后,租家立即指示船长到达K港锚地递交NOR,但未能收到船长回复。半天后船长声称船上网络故障,无法使用邮箱,抛锚后船上曾通过卫星电话呼叫当地港务局,直到周六中午才收到港务局回复,船长随即将船移到K港口内锚地并于当日下午在港务局登记。K港当地周六上午是工作日,如果船舶能在当日0800LT之前递交NOR,船舶将在当日可以靠泊,否则NOR只能下周一的0800LT递交。租家认为由于船长没有按照指示/租约在K港内锚地递交有效NOR,导致船舶未能赶上周六上午靠泊给租家带来不能有效使用船舶的时间损失,因此租家对此在租金尾款中作了相应扣除。船东不同意,而后发起仲裁。本案租约约定适用英国法,伦敦小额仲裁。

01 关于NOR递交地点争议和扣租

虽然船东抗辩称船舶没有直接到K港锚地递交NOR是因为船长考虑安全因素避免船舶安全受恶劣天气影响,但是仲裁庭认为“...the Karachi Port Trust notice did not say that either the port or anchorage were unsafe, or would be closed to vessels. Rather, the recommendations were those commonly issued by port authorities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safety of the port when there was a forecast of bad weather... ...There is no evidence that the Vessel was any safer at that position than within the Karachi port limits...”。显然仲裁庭更倾向于此案中船长没有及时按照租家指示到K港锚地递交NOR应当被视为“default of the Master”。

仲裁庭认为C15“That in the event of the loss of time from deficiencies and/or default of crew or officers and/or deficiency of stores, fire, breakdown or damages to hull, machinery or equipment, grounding... preventing the full use of the vessel to Charterers, the payment of hire shall cease for the time thereby lost...”将适用,扣租时间截止到船舶恢复听从租船人指令,即船舶开始向K港锚地航行。

02 关于延迟递交NOR导致的损失索赔

由于“default of the Master”导致延迟递交NOR,使得本该在周日早上开始计算的laytime推迟到了周二的早上开始计算。租家量化了其损失并向船东提赔。虽然船东辩称该索赔是来自不可预见的分租约中的“remote loss”,但并未被仲裁庭认可。仲裁庭认为租家的损失完全是可以预见的,理由是“...As the Charterers referred to, line 16 of the Charterparty expressly gave the Charterers liberty to sublet the Vessel. From the information available, the Master carried out the usual duties when there is a sub-charter, including tendering a number of NORs ...”,因此仲裁庭支持租家关于延迟递交NOR导致的损失索赔。

通过结合以上案例不难看出,NOR递交时间和地点需要参考租家的指示,船舶到港前面临不可抗力、不安全港口或极端天气都属于船东的航行风险。本案中船长没有尽到 “速遣”责任,耽搁的时间被租家扣租是正当的。

以上案例供大家参考,如有不同意见,欢迎随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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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李国靖

审编:刘卫东

编辑:张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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