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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IMO净零基金超出了MARPOL公约的权力范围

距离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二次特别会议(MEPC-ES 2)还有54天。

随着决定着“IMO净零框架”能否最终通过的会议投票临近,有关IMO净零框架的反对和质疑的声音接连被提交到大会秘书处,并被公布出来。

以沙特阿拉伯为首的中东石油生产国是4月份MEPC 83会议上为“净零框架草案”投下反对票的19个国家主要成员。当时草案因为有包括中国、巴西、欧盟各国在内的63个国家赞成而通过。

就在前几日,巴林、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委内瑞拉和也门——八大石油生产国已经向IMO递交提案,呼吁暂缓通过IMO净零框架。

8月18日,沙特阿拉伯再次提交了一份提案,直击“IMO净零框架”关于权力范围的法理问题。据了解,由于迫切推动“IMO净零框架”的落地,IMO并未单独开设MARPOL公约新的一章,而是直接加入MARPOL附则VI中,而这也产生了遗留问题,亟待IMO净零框架制定者们的更加智慧的解决方案。

沙特在最新提案(MEPC/ES.2/2/6)中,抛出了三个尖锐的问题:

1. 提议的IMO净零框架超出了MARPOL公约的范围和权限

沙特指出,提议中的IMO净零框架引入了许多经济性措施,包括要求船舶减排温室气体(GHG)、建立中央注册系统(GFI注册处)以及征收财务贡献和罚款等。沙特强调,这些内容超出了MARPOL公约的传统范围。MARPOL公约自1973年生效以来,一直专注于防止船舶污染的技术性规范,重点解决船舶排放污染、油污、垃圾等技术问题,并未涉及经济手段或财务管理。

沙特认为,IMO净零框架提出的财务奖励、罚款以及建立IMO净零基金的措施,明显偏离了MARPOL公约的技术性目标,超出了MARPOL的范围。沙特指出,MARPOL公约并未赋予IMO管理财务基金的职能,也没有涉及船舶经济贡献的征收与管理。因此,提议中的框架不仅脱离了MARPOL公约的初衷,还可能导致IMO职能的过度扩展,影响框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IMO净零基金与IMO职权和实践不符

沙特称,IMO净零框架提出的“IMO净零基金”要求船舶支付资金,并使用这些资金作为激励措施,促进零排放或近零排放燃料的使用。沙特指出,这一提议与IMO的传统职能不符,因为IMO的职能一直侧重于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各国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推动航运业的环保合规。而IMO并没有类似的职权来管理资金或制定与经济相关的措施。

沙特强调,IMO的职能应专注于环境保护和技术支持,而非财务和经济管理。沙特认为,设立IMO净零基金并让IMO负责管理这些资金,不仅与IMO的职责范围相冲突,还可能对国际航运管理产生不利影响。IMO并未有过类似的经济管理先例,且IMO的职能一直局限于技术援助和国际法规的推动。因此,沙特认为,IMO净零基金的提案不符合IMO的职能和历史实践。

3. 秘书长的权力超出IMO公约规定的职权范围

沙特指出,草案修订版的IMO净零框架赋予IMO秘书长超出《IMO公约》和MEPC规则的权力,要求秘书长负责建立和管理GFI注册中心以及IMO净零基金。沙特认为,这一提议超出了秘书长在IMO公约下的职权范围。根据IMO公约第53条和MEPC规则第22条,秘书长的职能主要集中在行政和文书管理上,如组织会议、准备文件和协调事务,而并不包括经济管理职能。

沙特认为,草案中赋予秘书长如此广泛的职权不仅超出了公约规定的职能,还可能导致权力的过度集中,削弱各国的执行权和主权。沙特强调,这种权力的过度集中可能会引发关于不平衡权力分配和国际航运治理的法律问题。

沙特还指出,草案中的许多条款仍未明确,许多关键问题依赖“待IMO组织制定的指南”,这使得各国在制定和执行这些关键条款时的角色变得模糊不清,进一步加剧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执行的复杂性。

尽管沙特此次提出的问题可能确实存在,但是IMO已经对该问题进行了准备,并设立了时间表。

根据IMO秘书处的解释:

“IMO财务规定和财务规则第六条第6.7(a)条,秘书长可设立信托基金、储备基金和专项基金。《2025年修订版MARPOL附则VI草案》第40条明确指示秘书长设立IMO净零基金。因此,IMO净零基金的设立和总体管理原则将受到所有相关IMO财务规定和财务规则的约束,包括与内部监督、外部审计、内部控制和采购安排有关的规定。”

根据目前IMO秘书处制定的为“IMO净零框架”拟制定或修订的指导方针、管理规定和其他指南的指示性清单的工作计划草案,有关IMO净零基金的管理办法需要到2028年春天的MEPC 87会议上才能最终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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