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广大人民群众要培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全社会人人动手,一起来为改善生活环境做努力,一起来为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做贡献。为了我们美好的家园,我们应该行动起来,认识垃圾的分类,培养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
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垃圾分类一般为可回收、不可回收。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对船舶垃圾的分类和排放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船舶垃圾分类
船舶垃圾共分为11类:
船舶应将垃圾分为A至K类,分别为:A塑料,B食品废弃物,C生活废弃物,D食用油,E焚烧炉灰渣,F操作废弃物,G动物尸体,H渔具,I电子废弃物,J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K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船舶通过配备不同颜色的垃圾桶对不同种类的垃圾进行储存。一般为:红色存放塑料垃圾、蓝色存放食品垃圾、绿色存放生活垃圾、黑色存放油类垃圾、黄色存放化学品类垃圾。
船舶垃圾排放要求
船舶垃圾是可以排放的,但要满足《73/78防污公约》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的要求。
1、内河禁止倾倒船舶垃圾。在允许排放垃圾的海域,根据船舶垃圾类别和海域性质,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
2、在任何海域,应将塑料废弃物、废弃食用油、生活废弃物、使烧炉灰渣、弃渔具和电子垃吸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3、对于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至12海里(含)的海域,粉碎或碎至直径不大于25毫米后方可排放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可以排放;
4、对于货物残留物,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不含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货物残留物方可排放;
5、对于动物尸体,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可以排放;
6、在任何海域,对于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其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不属于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方可排放;其他操作废弃物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7、在任何海域,对于不同类别船舶垃圾的混合垃圾的排放控,应同时满足所含每一类船舶垃圾的排放控要求。
船舶垃圾接收要求
不能排放的船舶垃圾要接收上岸,船舶和垃圾接收单位要满足以下要求:
2.船舶垃圾接收单位应当在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经双方签字确认。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船舶要将接收单证随船保存两年。
3.船舶垃圾接收后在接收船舶或者港区内临时储存的,接收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台账,记录和汇总垃圾种类、数量等内容;实施预处理的,应当在台账中记录预处理方式、 预处理前后污染物的种类/构成、数量(重量或体积)等内容。
4.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垃圾交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总量,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处理单位资质证明,污染物留存量等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将接收、转运、处置单证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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