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山东沿海船舶雾航安全管理,规范船舶雾中航行操作,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依据经修正的 STCW公约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避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有关公约和法律法规,结合山东沿海通航环境特点和航运实践,制定本指南,现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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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沿海雾的特点
雾中航行注意
紧急情况处置
一 山东沿海雾的特点
受独特地理位置及气候条件影响,山东沿海大雾天气频发,导致能见度降低、影响船舶雷达性能、引起驾驶人员视觉疲劳,增加了海上交通安全风险。据气象部门长期观测与分析,山东沿海的雾具有季节性明显、类型多样、能见度低且持续时间长等特点,主要表现如下。
1 季节性明显
每年的3月下旬至7月上旬,是山东沿海海上浓雾严重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重点时期(简称雾季)。
2 类型多样
常见平流雾、辐射雾、蒸汽雾等类型,其中平流雾最为常见,多由暖湿空气流经较冷的海面形成。
3 能见度低且持续时间长
雾天能见度常低于1000米,部分浓雾天气能见度甚至不足200米,雾天持续时间从数小时到数天不等,对海上交通造成较大影响。
4 区域集中
成山头海区年均雾日90多天,历史最高119天,是全国海上大雾最多的海区;青岛港海区年均雾日56天,是全国受雾影响最大的港口。
二 雾中航行注意
船舶雾航时应注意戒备,保持正规瞭望,使用安全航速,根据环境和情况合理采取避碰操作,并警惕他船背离规则。
1 航行戒备
当能见度小于5海里时,即认为能见度不良,船舶应立即备车,使用适合当时环境、条件和本船特点的安全航速。开启雷达并正确予以使用,迅速测定船位,加强瞭望,开启航行灯。
当能见度小于2海里时,即认为能见度严重不良,驾驶员应立即报告船长,船长应上驾驶台指挥。除前段规定的戒备措施外,还应改用手操舵,鸣放规定的雾号,打开门窗,注意守听雾号。
当能见度恶劣、渔船密集、避让困难、航道复杂及船长对航行安全无把握时,为确保船舶雾航安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船长有权择地锚泊或滞航,切勿盲目航行。
2 雾航避碰操作
若环境许可,在遵守《避碰规则》第十九条采取避让措施时,注意下列事项。
(1)转向避让
避让正横前来船。除对被追越船外,对正横前的来船,无论来船在本船的右正横前还是左正横前或者正前方,本船均应尽可能避免采取向左转向。
避让正横和正横后来船。对正横或正横以后的来船,应尽可能避免采取朝着它转向。
(2)变速避让
减速是增大 TCPA的有效措施,如需为避免碰撞或须留有更多时间来估计局面,船舶应当果断减速,甚至停车、停船。
对在本船正横以前的他船状态不明,或者与正横以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应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必要时,应把船完全停住。
(3)转向结合变速避让
在采取转向结合变速避让措施时,转向的方向仍应遵守对转向避让的要求,应使得两者在增大 DCPA的行动效果一致。
避让本船右正横前来船。本船宜采取右转结合减速的措施,本船右转和减速的效果是一致的。
避让左正横前来船。在安全航速许可的范围内,可以采取右转结合增速的措施。
避让左正横后来船。本船通常应当以右转为主,同时也可以结合增速。
避让右正横后的来船。本船宜采取左转并结合增速的措施。
3 特别注意事项
(1)正确探测目标
雾航时,船舶驾驶人员要正确使用雷达,合理变换量程、调整增益等手段,及早发现雾航中周围的木船等回波弱、不易被发现的目标,并仔细甄别真假回波。多数事故源于发现来船太晚,或对局面分析判断太晚,或执行操纵动作太晚。
在探测、分析与他船局面时,也要警惕第三艘船舶的存在。如与多船同时存在碰撞危险,更应谨慎驾驶。
(2)考虑安全航速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水域所采用的变速措施,通常是减速措施。如采取增速措施,应考虑增速的余地和安全航速的要求,以便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并能在适当的距离内把船停住。
(3)保持足够的最小会遇距离
雾中航行,能见度受限,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近距离会遇容易迫使双方在慌乱之中匆忙行动,导致避让不协调酿成事故。建议船舶保持足够的最小会遇距离,CPA保持在1海里以上;如通航密集或存在其他安全风险,建议结合减速措施,以策安全。采取行动应是大幅度的,向对方表明自己的动向,不要让对方对本船有过多的猜测和等待。
(4)警惕背离规则
为保证雾航时的航行安全,无论如何,在雾中进行避让操纵过程中,应特别警惕来船的任何可能违反或背离规则的行动,随时做好应急操纵的准备,以避免发生碰撞。
及时发现不协调的避让行为。如本船采取了行动,尤其是大幅度的避让行动,但经连续观测发现来船的罗经方位没有显著变化,相互关系没有变,CPA没有增大,应立即意识到他船可能采取了与本船相悖的避让措施。特别注意的是,从采取避让行动到发现不协调行动,到改变行动、再观测,需要较长时间。
三 紧急情况处置
当雾航船舶在山东沿海遇到突发状况时,参照以下紧急处置方案执行。
1 船舶遇险
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开展自救;及时发出有效的遇险信号;需要救助时,应立即通过海上遇险报警电话(12395)、VHF或其他渠道向海上搜救中心报警。其他船舶在海上发现遇险事故或者收到求救信号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2 污染事故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控制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措施,并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情况、请求援助项目等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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