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2023年5月27日,泰州海事局交管中心值班人员在电子巡查时,发现正在靠泊永安码头的丹麦籍船舶“MAERSK XXXXX”倒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通过CCTV系统锁定相关违法证据并通知船方,对其进行严肃批评,责令其立即正确悬挂中国国旗,同时依法进行处罚。船方认识到错误,第一时间对其倒挂中国国旗的行为进行了纠正并主动道歉。
典型案例二
2023年9月25日,海事局执法人员电子巡查时发现,靠泊在码头的外轮“EPI**”所悬挂的中国国旗小于船旗国国旗。该轮的行为违反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相应处罚。
典型案例三
海事部门在长江口B通道水域开展巡航检查时,发现某外籍船舶未按规定悬挂中国国旗,船尾桅杆处无任何国旗标识。海事部门对涉事船舶依法调查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3、《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第五条:
(一)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二)航行在中国领水以外水域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
(三)公务船舶。
4、《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第六条:
解析
1.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
2.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但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中国国旗 ;
3.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不得倒挂;
4.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5.中国籍船舶应将中国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船尾没有旗杆的,应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应悬挂于最外侧);
6.外国籍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悬挂于前桅或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
7.中国籍船舶改变国籍,在最后一次降中国国旗时,可以举行降旗仪式。降旗仪式可参照升旗仪式进行。降旗仪式后,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将中国国旗妥善保管,送交船舶所有人;
8.船舶遇难必须弃船时,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指定专人降下中国国旗,并携带离船,送交船舶所有人;
9.中国籍船舶应按其长度悬挂下列尺度的中国国旗:
(一)150米及以上的船舶,应悬挂甲种或乙种或丙种中国国旗;
(二)100米及以上不足 150米的船舶,应悬挂丙种或丁种中国国旗;
(三)50米及以上不足50米的船舶,应悬挂丁种或戊种中国国旗;
(四)不足20米的船舶应悬挂戊种中国国旗;
(五)外国籍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尺度,一般应不小于其悬挂的船旗国国旗的尺度。
甲乙丙丁戊五种规格(甲:长288厘米,高192厘米;乙:长240厘米,高160厘米;丙:长192厘米,高128厘米;丁:长144厘米,高96厘米;戊:长96厘米,高64厘米)。
10.中国籍船舶应按以下要求配备国旗:
相关缺陷:
1.未升挂国旗:包括未悬挂、未升到顶端、挂倒等几种情况。
2.升挂国旗破损:包括国旗破损、褪色、不合规等几种情况。
3.升挂的国旗尺寸不正确
延伸阅读: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10日交通部令第32号公布 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二款和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民用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国籍船舶)。
第三条 交通部授权港务监督机构(含港航监督机构,下同)对船舶升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中国国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船舶登记法规办理船舶登记,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方可将中国国旗作为船旗国国旗悬挂。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中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
(一)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二)航行在中国领水以外水域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
(三)公务船舶。
第六条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
第七条 船舶应按其长度悬挂下列尺度的中国国旗:
(一)150米及以上的船舶,应悬挂甲种或乙种或丙种中国国旗;
(二)50米及以上不足150米的船舶,应悬挂丙种或丁种中国国旗;
(三)20米及以上不足50米的船舶,应悬挂丁种或戊种中国国旗;
(四)不足20米的船舶应悬挂戊种中国国旗。
外国籍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尺度,一般应不小于其悬挂的船旗国国旗的尺度。
第八条 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但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中国国旗。
第九条 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不得倒挂。
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应将中国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船尾没有旗杆的,应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
外国籍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悬挂于前桅或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
中国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右横桁时,中国国旗应悬挂于最外侧。
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在航行中与军舰相遇,需要时可以使用中国国旗表示礼仪。
第十二条 船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第一次升挂中国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第十三条 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港务监督机构应通知或通过船舶代理人、所有人通知船舶下半旗。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船舶非经批准不得将中国国旗下半旗。
第十四条 外国籍船舶根据船旗国的规定需将船旗国国旗下半旗的,应向港务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改变国籍,在最后一次降中国国旗时,可以举行降旗仪式。降旗仪式可参照升旗仪式进行。降旗仪式后,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将中国国旗妥善保管,送交船舶所有人。
船舶遇难必须弃船时,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指定专人降下中国国旗,并携带离船,送交船舶所有人。
第十六条 外国国家领导人乘坐、参观中国籍船舶,或我国国家领导人利用中国籍船舶举行欢迎外国国家领导人的仪式,需要悬挂两国以上国旗的,按照有关涉外悬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规定的船舶和船员,港务监督机构应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我国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外国籍船舶拒绝按港务监督机构的要求纠正的,港务监督机构可令其驶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中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
信德海事安全根据上海海事发布,江苏海事等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