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锚机新要求,1月1日生效 信德海事安全 2025-07-16 16:21

2023 SOLAS  MSC.532 (107) 修正案新增了第 II-1 章第 3-13 条规则,针对船舶起重设备和起锚绞车的规范管理提出了详细要求,该规则将于 2026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本规则适用于起重设备、起锚绞车以及与这些设备配套使用的松散装置。

但也明确了四类豁免情况

经移动钻井平台(MODU)认证船舶的起重设备、

符合特定标准的近海工程船舶起重设备、

货舱舱口盖集成机械设备,

以及符合《LSA 》的救生艇投放装置。

此外,对于安全工作负荷低于 1000 公斤的起重设备,主管机关将另行确定新规中部分条款的适用程度。

2026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的起重设备应满足:

其设计、建造和安装符合主管机关要求

在安装后首次使用前,以及经过重大维修、改装或改造后,需进行负载测试和彻底检查。

应永久标记并提供安全工作负荷(SWL)的书面证明。

2026 年 1 月 1 日之前安装的起重设备,最迟应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的第一次换证检验前,依据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指南完成测试和彻底检查,并满足永久标记安全工作负荷(SWL)等要求;起锚绞车也需在同一期限前完成类似检验。(具体要求见结尾附件指南)

对于失效的起重设备和松散装置,船长需将其纳入航行计划、禁止使用、限制移动(必要时)、单独存放失效松散装置并标记,同时在登记簿中记录直至修复合格。

相关证书(如测试和检查证书)需由合格人员签发,船上需保存起重设备登记簿,记录检查、测试、维护等信息并附相关证书。

在采取合理维护措施的前提下,若船长在航行计划中已考虑设备失效因素并确保航行安全,设备故障不应被视为船舶不适航或导致港口滞留的理由。

设备操作人员须接受充分培训,具备操作资质并熟悉设备使用。

《起锚绞车指南》(MSC.1/Circ.1662)。

MSC.1_Circ.1662 Guidelines for anchor handling winches(0).pdf

《起重设备指南》(MSC.1/Circ.1663)。

MSC.1_Circ.1663 Guidelines for lifting appliances(0).pdf

 

信德海事安全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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