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黑烟、BDN未存档、污染物收集设施未经认可……罚 江苏海事发布 2024-02-26 15:21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简称《条例》)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即将迎来一周年

哪些错误容易犯

又该如何避免呢

小编梳理了近一年来

常见违法行为

一起看看吧

1内河船舶生活污水舷外阀未铅封或盲断

案例警示:2023年4月,海事执法人员在对“苏无锡浚**”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轮未按规定对生活污水排外阀进行铅封。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该轮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内河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阀门未铅封或者盲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事提醒:船员朋友们要定期检查铅封阀门的有效性,防止因为船舶晃动、震动导致铅封阀门松动,造成生活污水直排入江。如铅封失效,可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免费领取铅封。另外,对排放管路进行盲断,更为有效!

2污染物收集储存设施未经船检认可

案例警示:2023年8月,海事执法人员在对“万舜**”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轮锚泊期间使用非固定管线将货物残液收集至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清水箱”内。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该轮2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船舶含油类污染物、生活污水未分别收集储存在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专用集污舱(柜),或者船舶洗舱水、液货舱货物残余物未经固定管线收集储存在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专用集污舱(柜)或者指定货舱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事提醒:赶紧看看证书上集污柜的标注,船舶污染物不能随意存放哦!  液货船尤其要注意,不要使用移动的管路及泵来处理洗舱水、货物残液!该项违规行为危险系数极大!

3未按规定或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

案例警示:2023年9月,海事执法人员核查时发现,某码头的生活污水接收船舶对临时停靠在码头水域的一艘船舶开展生活污水接收后,违规收取了200元费用。海事管理机构立即对涉事单位开展约谈,并协同有关单位给予违规收费的接收船舶暂停作业三个月的惩戒。

相关规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码头、装卸站对未按照规定送交船舶污染物的船舶安排装卸作业,或者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事提醒:“先接收,再作业”,一定要牢记!否则将会面临大额处罚哦!如果在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接收过程中,发现拒绝接收或者收费接收行为,请及时向当地海事部门反映!

4船舶向大气排放明显可见黑烟

案例警示:2023年12月,海事执法人员在对长江#64-#65浮上水航行的“圣**”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轮航行期间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且当时并无特殊或紧急情况存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该轮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

船舶向大气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事提醒:船舶主机冒黑烟务必要引起重视!

船员朋友们要加强故障排查,选择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定期做好燃油供应系统、喷射系统、烟道等设备维护保养。

5尾气后处理装置的洗涤水及残渣排放入水

案例警示:2023年9月,海事执法人员对某外籍“P**”轮开展防污染检查时,查看开式脱硫塔运行记录,发现该轮在长江江苏段航行时,开式脱硫塔仍在运行,违法排放大量洗涤水。海事管理机构立即开展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

船舶将产生的洗涤水及残渣排放入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事提醒:尾气后处理装置产生的洗涤水及残渣应当收集送岸接收处置,并做好记录,不得排放入水! 注意,约80%船舶安装的是开式脱硫塔,开式脱硫塔运行过程中需要排放大量洗涤水,不得在长江内使用!

6使用开舱通风替代船舶洗舱

案例警示:2023年7月,海事执法人员在码头巡查时发现,“徐运油**”轮靠泊期间舱盖打开,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轮连续多日使用开舱通风方式清除舱内残余汽油货物。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该轮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

载运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货物的船舶使用开舱通风的方式替代船舶洗舱,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事提醒:违规通风可能导致气体泄漏,增加爆炸风险。此外,有毒气体泄漏也会对船员和周围环境造成健康风险。船员朋友们千万不要用违规通风的方式替代洗舱!

7未在具备洗舱能力的洗舱站洗舱

案例警示:2023年4月,海事执法人员在对“欣华欣**”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轮在锚泊期间使用软管进行收舱、晾舱作业,非法开展清洗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该轮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卸货完毕后,未在具备洗舱能力的洗舱站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事提醒:有洗舱需求的内河船舶,务必到就近的洗舱站进行洗舱作业;有在长江洗舱需求的海船,应严格按要求在具备洗舱条件的码头或洗舱站进行,禁止航行中洗舱。违规洗舱是爆炸事故的高发诱因,船员朋友们务必注意!

8未按规定提供、保存供油单证及油样

案例警示:2023年5月,海事执法人员在对“荣**”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轮无法提供上一批次加装燃油的油样、单证等材料。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该轮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油料供应单位未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燃油样品,或者油料供应单位、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事提醒:长江江苏段油料供应单位及船舶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三年,船舶应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一年。

9水上吊艄作业未落实防污染措施

应急演练:2023年4月,某地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开展了辖区船舶吊艄作业应急演习,模拟了船舶航修作业中因操作不当造成大量溢油,各方人员快速落实应急预案,高效使用现场防污染设备,控制并消除了污染。演习中,作业前防污染措施的有效落实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相关规定:《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在水上以通过抬升船舶尾部等方式开展更换或者检修螺旋桨、尾轴等部件的作业,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未收集并依法处置作业产生的污染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事提醒:吊艄作业不可避免,但一定要避免对水域产生污染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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