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港口国监督程序修订解读(二)——中止检查≠终止检查 杜孝文 牛芊 中国船检 2024-02-06 15:13

自港口国监督程序实施以来,中止检查的情况很少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港口国监督程序中有关中止检查的界定和规定模糊,操作性不强。因此,在IMO履约分委会第7次会议(III 7)上,中国和东京备忘录联合提交提案,建议在港口国监督程序中进一步明确细化中止检查导则。本文将结合IMO相关会议动态以及当前业界发展态势,梳理中止检查的设立原因、实施程序和未来发展方向,为有关各方提供参考。

1999年,IMO第21届大会通过A.882(21) 号决议,对《港口国监督程序1997》进行了修订,第一次提出了“中止检查”的概念。之后,《港口国监督程序》分别在第27、30、31、32届IMO大会上进行了修订,但均未涉及到中止检查的内容。2023年12月,《港口国监督程序2023》经IMO第A.1185(33)号决议通过,首次对中止检查的条款进行了调整与细化。

中止检查,意指在特殊情况下,当PSCO发现船舶设备的总体情况明显低于公约要求标准时可以中止检查,但检查中仅发现船员操作性等“软件”方面的滞留缺陷,不适用于中止检查。可以说,中止检查是暂时将船舶“冷藏”的一种手段,船舶一旦被中止检查,需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并经其认可组织(RO)/船旗国检验合格后,港口国当局重启检查程序。因此,中止检查是比滞留更加严厉的一种处理方式,是打击低标准船舶的一大利器。

聚焦此次《港口国监督程序》的修订,对于中止检查部分的细化主要是在第3.6.2和3.6.3进行补充。具体增加内容为:PSCO应在中止检查前签发检查报告,并列明本次PSC检查已中止及中止原因;明确船方需要采取的措施不仅限于纠正在中止检查前记录在检查报告中的缺陷。

正确把握中止检查的内涵与外延,需要区分两对关系:

1、“中止检查”VS“终止检查”

中止检查属于详细检查(Detailed Inspection)过程的暂停,但PSCO仍然需要根据检查情况开具缺陷并签发检查报告,这并不等同于本次检查的终止。船舶一旦被实施中止检查,意味着船舶必须在重启PSC检查前进行彻底的检查和维护,RO/船旗国需在重启PSC检查前检验船舶整体情况,并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标准与要求。

2、“中止检查”VS“滞留”

船舶一旦被中止检查,出具的PSC检查报告中包含了多项已经发现的滞留缺陷,这意味着船舶将处于滞留状态,且船况较差导致下一步的检查很难再实施下去。新版港口国监督程序对于3.6.3条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船舶一旦被中止检查,意味着该船存在检查报告之外的其他缺陷/滞留缺陷,PSCO不会继续对船舶开展全面的检查。与常规的滞留和解除滞留的程序不同,被中止检查的船舶除了整改检查报告中记录的缺陷之外,RO/船旗国还应采取措施保证船舶、设备和船员的整体状况符合国际公约要求的标准,否则后续的进一步检查将不会被继续。

而对于“中止检查”和“滞留”的关系,新版港口国监督程序没有进行细致的区分,这也导致了不同IMO成员国或地区的理解不同。

巴黎备忘录认为,中止检查是PSCO的一个重要选择,并不属于独立于滞留的控制措施。而东京备忘录在2019年通过了由中国牵头制定的PSCO中止检查指南,并在第13届TWG会议批准将该指南纳入港口国监督手册(PSC MANUAL),该指南中明确了中止检查的初始行动、通知RO/船旗国、重启检查需要采取的行动以及报告的记录和上传,将其视为比滞留更严格的打击低标准船舶的措施。

2019年,中国和东京备忘录联合向IMO提交了在程序中建立中止检查指南的提案,并在III 7会议上进行讨论,部分成员国认为不应把中止检查独立于滞留程序之外,否则将导致整个检查程序变得过于复杂。此外,各区域性备忘录中也鲜有详细的中止检查程序和指南可供参考。因此,作为消灭低标准船的工具,发挥“中止检查”应有的作用需从下述方面努力:

1、统一标准

港口国监督程序对何时按下中止检查“按钮”缺少明确的参照标准,导致各备忘录实施中止检查的先决条件也不同。东京备忘录及其他备忘录组织基本遵循了程序中的解释“当船舶因更详细检查被认为明显低于标准时,需要在港口接受进一步检查,该船将被滞留,并且可采取中止检查措施。”然而巴黎备忘录的要求似乎更加严格,“当所有法定证书均在其最新版本中丢失、过期或无效,则可以中止检查”。部分成员国则建议应避免因船员操作性滞留缺陷而实施中止检查的情况。最新版港口国监督程序对于实施中止检查的先决条件仍然没有进行修订,只是在3.6.2中明确了不属于实施中止检查的范筹(比如,恶劣天气、隔夜等),实施条件不统一的情况依然存在。因此,笔者建议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中止检查实施条件,并对中止检查前的详细检查中发现的滞留缺陷以及船舶设备整体情况的具体判断建立统一的标准,以防止出现检查范围和随意中止等问题,造成船舶不当延误等影响。

2、统一行动

此次修订前,港口国监督程序对中止检查的行动没有特别明确,仅要求中止检查时应记录滞留缺陷。最新版港口国检查程序进行了修订,要求PSCO在采取中止检查的行动后,在报告的空白处填写检查中止并说明中止检查的原因。东京备忘录有详细的中止检查程序和检查指南,巴黎备忘录在其港口国监督《滞留与行动指南》中也有部分的中止检查程序,明确中止检查的判定条件和在报告上标记中止原因,但是未单独形成检查指南;阿布扎比备忘录和印度洋备忘录均是引用《2017年港口国监督程序》中中止检查的内容;黑海备忘录和加勒比海备忘录没有中止检查相关定义和程序。综上可知,中止检查在全球范围内还没有可以遵守的统一行动指南,因此建议各备忘录根据各自区域实际情况,建立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统一行动的中止检查导则。

3、统一报告

最新版港口国监督程序并未就中止检查制定独立的检查报告格式,也未在原检查报告中增加中止检查的标识。考虑到各备忘录在执行港口国监督检查过程中仍存在信息数据不共享、不互认、检查行动不统一等各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建议应为中止检查设置专属报告格式或者增加中止检查的标识,以促进PSCO统一协调实施中止检查程序。

港口国监督旨在打击低标准船,督促船舶管理公司加大对船舶建造及维护等各方面的投入,以符合各项公约的标准与要求。实施中止检查不仅仅是为了滞留船舶,而是给予船舶管理公司、RO/船旗国、船舶等有关各方充足的时间进行整改,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从而实现IMO维护海上安全的目标愿景。

作者系宝山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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