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轮守护、监护或护航费谁来买单 李川 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2023-02-22 12:13

船东朋友们可能对如下几个事故处理情节并不陌生:

船舶A在主航道附近水域时全船失电,海上搜救中心安排该轮至航道外水域锚泊抢修,协调拖轮现场守护。

船舶B在锚地发生辅机故障,海事部门统一指挥安排拖轮对船舶进行现场应急监护。

船舶C航行途中因主机异常,申请进港检测维修。维修完成后,船舶申请起锚试航。交管中心要求在试航过程当中增派两艘拖轮护航。

上述提及的拖轮并未实际进行拖带或顶推作业,而是进行了守护、监护或护航。事故处理完成后,船东可能会从港口代理或拖轮公司收到拖轮费账单,要求船东支付此类拖轮守护、监护或护航费。在投保了船舶保险的情况下,船东通常会认为该费用属于救助费用,应属于船壳险的承保范围,继而向船壳险保险人提出索赔寻求赔付补偿。但在部分案件中,部分船壳险保险人对该类费用提出过异议,甚至拒赔。下文将假设某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船舶保险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船上未载有货物且暂不讨论共同海损的情况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 什么是救助费用

我国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一章没有明确规定承保“救助费用”。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为例,其中规定了保险人对“救助费用”予以承保,但对“救助费用”的定义并未具体予以列明。在司法实践中,“救助费用”一词在海上保险合同的语境下往往用来泛指被保险人因海难救助行为而支出的金额,包括雇佣救助下的救助费用及“无效果,无报酬”救助下的救助报酬。

二 拖轮守护、监护或护航费是否构成海难救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的规定,海难救助的条件包括:1.被救物为法律所承认的船舶和其他财产;2.被救物处于危险之中;3.救助方实施了救助行为;4.救助行为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考虑,

---被救物是否为法律所承认的船舶。

---被救物船舶是否处于危险之中,譬如

船舶是否存在机器设备故障(主机,辅机,全船失电等),大型船港内受限水域本身操纵性能就差,主机故障可能导致没有舵效,导致偏离航道搁浅 

船舶配员是否不足

船舶停泊区域是否存在恶劣天气问题(大风大雾等)、避风条件是否不良

锚地通航环境是否复杂、船舶周围进出港渔船是否较多

等安全隐患,判断事故情况是否足以对船舶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拖轮对船舶进行现场应急守护、监护或护航,目的是否是保护船舶安全,是否取得了救助效果。 

---行为发生地是否属于海上区域。

假设上述条件都成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认定拖轮对船舶进行守护、监护或护航的行为构成海难救助,应适用海商法第九章关于海难救助的规定。而且根据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从事或者控制的救助作业,救助方有权享受本章规定的关于救助作业的权利和补偿”的规定,救助作业如果是在海事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的,救助方有权享受海商法第九章规定的权利和补偿。

三 船东是否应支付此类拖轮守护、监护或护航费

根据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的规定,如果拖轮对船舶进行现场应急守护、监护或护航,保护了船舶的安全,取得了救助效果,法院可能会认定救助方有权获得救助报酬。

四 船壳险保险人是否应赔偿救助费用

假设上述第二、三项都成立,但船壳险保险人并非对被保险人承担的所有救助费用都予以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规定必须是发生了承保风险造成的保险事故而引起的救助费用,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承保风险包括,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

(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所以,对于拖轮守护、监护或护航费是否能被认定为属于船壳险承保范围的问题,我们可以依据上述逻辑进行初步综合分析。

另外,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救助方要求船东支付的费用包括在救助过程中对环境保护有关的特别补偿,譬如理由是为避免船舶搁浅溢油或避免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等等,船壳保险人对此类特别补偿将不负赔偿责任。

综上,本文对拖轮守护、监护或护航费是否能被认定为属于船壳险的承保范围进行探讨,以期对船东朋友处理保险理赔有所裨益。

 

展开全文

相关资讯

EWCA Civ 417案例分享:船东抗辩无单放货索赔

王超 中远保险经纪2024-03-27

伦敦保赔协会:俄罗斯原油和或石油产品运输合规

诚品保险顾问有限公司2024-03-27

Gard保赔协会:中国公布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

诚品保险顾问有限公司2024-03-27

多哥-因易货/走私导致的罚款和船期延误

诺亚天泽保险经纪2024-03-26

第一份车辆装载指南,必考虑锂电车

信德海事安全2024-03-26

Britannia保赔协会:季节性货物

诚品保险顾问有限公司2024-03-25
  • 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