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沙尼亚批准有毒有害物质赔偿制度 CIMRC 国际海事前沿 2022-03-18 09:34

爱沙尼亚成为最新加入国际海事组织(IMO)一项重要的赔偿条约的国家,该条约涉及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HNS)。

该条约生效后将为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包括石油和化学物质)造成的损害提供责任和赔偿制度,该制度不仅涵盖了污染损害,而且还包括火灾和爆炸风险,包括生命损失或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或损害。同时也将建立“有毒有害物质基金(HNS Fund)”,以在船东的赔偿责任耗尽后支付补偿。该基金的经费将由HNS货物收货人在事故发生后进行分摊。

爱沙尼亚按照条约的要求,提供了负责摊款货物的总数量。该条约的生效要求至少有12个国家加入,在吨位方面符合特定标准,并报告每年各国接收的HNS货物的数量。该条约规定,在上一个日历年已收到提供给总账户的摊款货物总量至少为4000万吨。

1月10日,爱沙尼亚交存了《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2010年议定书》(《2010 HNS公约》)的加入文书。

该条约目前有6个缔约国(加拿大、丹麦、爱沙尼亚、挪威、南非和土耳其),其中4个国家的总吨位均超过200万吨。在目前的6个缔约国的基础上,《2010年HNS议定书》只需增加6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加上所需摊款的货物,可以说离《公约》的生效已经很近了。

《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

(《HNS公约》)

IMO已采取了为防止发生涉及HNS货物事故的相关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船舶设计、操作和船上安全以及装卸作业安全等。同时,也包括一项关于运输有害物质的事故准备和响应的议定书。

《2010HNS公约》旨在实施统一和全面的制度,以在发生涉及HNS货物的事故时,为包括环境清理和恢复在内的成本提供补偿。

该条约补充了现有的责任和赔偿制度。目前,对于作为货物的石油、用于船舶操作和推进的燃油的运输、危险残骸清除以及对船上乘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坏的索赔,已实施了相应的责任和赔偿制度。

根据《HNS公约》,每一事故的总补偿上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SDR) 2.5亿美元(按当前汇率计算约为3.6亿美元)。船东须严格对HNS事故的费用承担《公约》所规定的最高责任限额的赔偿责任。载运HNS货物的船舶的注册船东必须持有国家认证的保险。一旦船东的责任耗尽,HNS基金就支付赔偿,该基金由HNS收货人在事故发生后提供的摊款组成。

HNS基金由各国管理,摊款将根据赔偿的实际需要而定。公约所涵盖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油类,其他被界定为有毒或有害的液体物质,液化气,燃点不超过60℃的液体物质,以包装形式或集装箱装载的危险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定义为具有化学危害的固体散装材料。

展开全文

相关资讯

《烟台主要港口码头船员上岸出港服务指引》发布

信德海事网2025-08-20

土耳其最高可罚60倍

信德海事安全2025-08-13

巴拿马籍油船船对船操作计划强制更新要求

LR劳氏船级社2025-08-06

“A-3”例外条款处理挑战水质的注意事项

信德海事网2025-08-05

突发!巴拿马禁止15年以上油轮与散货船注册!

信德海事网2025-08-05

航运人注意!MARPOL附则Ⅵ修订生效,这些新要求直接影响船公司和船舶营运!

信德海事网2025-08-01
  • 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