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安法》9月1日正式生效,这些变化需要注意! 浙江海事 2021-08-27 1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称“新《海安法》”)将于2021年9月1日正式生效。海事政务办理和海事行政处罚这些新变化大家注意了!

NO·1海事政务办理

01海事行政许可取消事项

自9月1日起下列许可事项不再审批:

1沿海水上水下活动(海上施工作业除外)许可;

2沿海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水上拖带许可;

3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4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5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

6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

活动时间在9月1日之后的,不用申请许可。

按照新《海安法》规定,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活动应当办理海上施工作业许可。 

02 新《海安法》新增的报告事项

新《海安法》增加了以下报告事项:

1 沿海水上水下活动报告;

2 船舶在海上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报告(以下称“海上拖带报告”)

3 特定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报告。

浙江辖区的以上1、2事项通过浙江海事局政务办理系统报告,3事项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要求执行。

NO·2 海事行政处罚

新《海安法》从违法案由、处罚对象、处罚种类、处罚额度等4方面对行政处罚作了调整,并增加了17项行政处罚事项。大家要注意哦,以下行为9月1日后会被处罚:

1 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2 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的;

3 建设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并设置专用航标;

4 损坏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或者妨碍其工作效能;

5 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范围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6 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7 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务的;

8 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

9 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

10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未采取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未按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者拖带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未依法交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拖航检验证书;

11 船舶在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未采取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未按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者拖带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未依法交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拖航检验证书

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或者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

12 客船未向乘客明示安全须知、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

13 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货物;

14 从事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的;

15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违反本法规定的;

16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未依法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17 有关单位、个人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小编提醒:新《海安法》条条记在心,水上安全件件不能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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