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于2021年2月9日正式印发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21〕46 号,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并于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16〕232 号,以下简称“旧《实施办法》”)及部分文件废止。为方便日常工作,海事主考官针对新旧《实施办法》修订的变化进行了初步梳理,并结合相关文件对有关修订内容进行了解读,方便大家理解,不对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于2021年2月9日正式印发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21〕46 号,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并于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16〕232 号,以下简称“旧《实施办法》”)及部分文件废止。为方便日常工作,海事主考官针对新旧《实施办法》修订的变化进行了初步梳理,并结合相关文件对有关修订内容进行了解读,方便大家理解,不对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