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江保护法》船东不可不知道的事 伦敦保赔协会 2021-03-11 17:19

伦敦保赔协会援引上海欧禧海事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的通函,提醒协会会员注意有关《长江保护法》禁止长江流域运输剧毒化学品等货物的相关细节。据悉,该法令生效后,所有在长江流域进口、出口、过境、中转的剧毒化学品都将受禁运限制。

一、《保护法》于3月1日生效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中国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该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

长江全长约6300千米,其中干线航道全长约2843千米。长江流域主要港口包括上海港部分码头、太仓、常熟、南通、江阴、张家港、靖江、泰州、扬州、镇江、南京、马鞍山、武汉、宜宾等。

二、 规定细则与船东责任

《保护法》的第51条规定:“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保护法》的第9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为了落实《保护法》在长江上海段的实施,上海海事局于2021年2月18日发布了《上海海事局关于落实《长江保护法》要求禁止在长江上海段运输剧毒化学品等货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保护法》文中所称的“剧毒化学” 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定义作了说明。

该《通知》提到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五十四条第三款,《保护法》所指的“剧毒化学品”为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备注栏目内标注为“剧毒”的化学品。

至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则是指交通运输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制定的《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中列明的化学品。根据该目录,共有228种货物被列为内河全面禁运危险化学品,85种货物被列为内河禁止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

根据上海海事局的解答,违反上述《长江保护法》第90条规定的处罚对象主要指向违反相关规定的承运人,但如果是因为托运人或者货主谎报瞒报禁运货物导致承运人在完全不知情情况下运输的,海事部门也将按规定对托运人予以处罚。此外,《保护法》生效后,所有在长江流域进口、出口、过境、中转的剧毒化学品都将受禁运限制。

三、 建议

船东或承运人在接受涉及长江流域运的化学品托运之前,应当采取措施来核实货物是否属于上述目录所列禁运货物,要求托运人/客户提交该货物的详细信息,如海关代码、UN 码、CAS码、产品技术说明书和许可证书等。如果装运之前对货物的属性存有疑虑,建议有关方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货物进行鉴定或者通过代理联系当地海事局来核实货物是否属于禁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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