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ABSA条款:搁浅许可证? 戴文瀚 中远保险经纪 2020-12-01 13:53

“不经常漂浮但安全搁浅”(Not always afloat but safely aground),或NAABSA,用来描述海底适合船只在退潮时搁置而不损害船体的港口。然而,在停靠这些港口时,不仅要避免船只受损或延误,而且要避免船东和租船人之间的商业关系紧张。

简介

NAABSA一词源于商业现实和围绕租船合同条款的纠纷,这种做法并不少见,尤其是在船员没有预料到搁浅的情况下。Gard同时经营保赔险、船壳险及抗辩险,负责解决租船合同下的索赔和纠纷,包括NAABSA条款,处理来自被保险船东和租船人的案件和咨询。本文概述了三个案例研究,然后讨论提出的法律立场,并提供实际的预防损失建议。

案例一:意外坐浅

租船人指定了南美的一个装货港。租船合同采用的是经修正的1946年NYPE格式。它包含了一份明确的安全港口/泊位保证。租船合同中的NAABSA条款规定了“ECSA[南美东海岸]的无限制NAABSA选择权”

在载有航行指示的电文中,租船人并没有提到该港口是NAABSA港。然而,当地代理在船舶到达前所提供的消息已确定是一个NAABSA港,但船长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港口当局没有正式宣布该港口为NAABSA港,但当地代理认为,对于一定规模以上的船舶该港口属于NAABSA港口。

1530分开始装载甲板货物,大约1830分船开始向大海倾斜。船舶横向离开了码头防撞垫。船员进行了人工测深,确认该船在防波堤一侧触底。由于船长错过了代理信息中提到的NAABSA,船员没有预料到要坐浅。此外,该公司在其安全管理系统(SMS)中对于停靠NAABSA港口没有对应程序。 

船长停止装货并向租船人和码头发出声明 (Letter of Protest,以下简称“LOP”),要求租船人对因船触底而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费用负责。租船人拒绝了LOP,理由是触底是NAABSA港口的惯例。他们进一步坚持继续装载,但船长拒绝了,理由是结构强度和稳定性问题。几小时后,船又浮了上来,在船长的要求下,船被移到另一个泊位,重新开始装货。在暂停装货期间,承租人停租(Off-hire)。

虽然没有水进入船舶,船东想进行水下调查,但检验不能在装货港进行,而是在卸货港进行。船底有压痕,最后压载舱检查证实了这一点,没有注意到其他重大损害。

根据安全泊位保证,NAABSA条款的效果是什么?船长是否有理由停止货物作业,并命令船舶到另一个泊位?当船长停止装货时,租船人是否有权要求船舶停租?谁最终承担船舶受损的风险?

在解决这个场景引发的具体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考虑NAABSA条款的一般情况。然后,着眼于船东、租船人之间的程序和实际问题,并提供相关防损建议。

NAABSA条款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NAABSA条款的加入,通常是为了避免承租人发现自己违反了大多数租船合同中关于船舶在港口停留或由于潮汐条件可能触底的地方的浮运要求。租船合同中的NAABSA条款表明船东承认此类事件可能发生。

NAABSA条款必须与租船合同中的一般安全保证一起阅读。因此,如果船舶在NAABSA泊位搁浅导致船体受损,可以争辩说,租船人违反了他们指定船只可以安全搁浅的安全港口/泊位的义务。然而,这种论点的成功与否将取决于对泊位特性的实际评估。还必须牢记,船长必须行使合理的航行和船艺,以确保船舶的安全。

NAABSA条款必须在租船合同中提到的港口、泊位、锚地和地点等更广泛的安全保证背景下考虑。租约通常包含承租人对指定的港口、泊位和/或锚地的安全保证。根据特定的租船合同条款,安全保证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明示安全保证

明示保证主要有两种类型:绝对安全保证或合格保证。

例如,可以在NYPE 1993格式中找到绝对的安全保证。安全地点的提及还应包括船舶到泊位的途中。在绝对义务中衡量安全,是指港口或地方的危险是否可以通过良好的航行和船艺来避免。一些标准格式,如Shelltime格式(Shelltime 3和Shelltime 4)包含有合格的安全保证,降低了承租人的尽职调查义务之一。这意味着,如果租船人能够基于已知事实合理地断定,指定港口或地点在发出航行命令时是安全的,那么指定港口或地点将被认为是安全的。

默示安全保证

有时,租船合同并没有明示保证已指令船只前往安全的港口或地点。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英国法院可能准备在租船合同中适用默示安全港口/地点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租船合同没有包含明确的安全保证,但港口已在租船合同中明确指定,无论是作为清单或描述为两个特定港口之间的范围,租船合同中不默示安全保证。更多关于安全港口的一般性讨论,请参阅Gard保赔协会对这一主题以及对默示安全泊位保证的见解:

http://www.gard.no/web/updates/content/136123/english-law-implied-safe-berth-warranties

谈判NAABSA条款

重要的是考虑将NAABSA条款纳入租船合同。有些租船合同可以加入BIMCO NAABSA条款。这一条款更加全面,船东保留拒绝租船人停靠NAABSA港口的合理权利。该条款还要求租船人以书面确认船只将会躺在柔软的海床上而不会受到损害,租船人必须赔偿船东因船只搁浅而遭受的任何相应损失。

然而,更常见的是要求船东停靠NAABSA港口的条款,这意味着船东没有拒绝这种雇佣命令的选择权。这些条款可以指定具体的港口或指一系列允许船舶安全搁浅的港口。有些条款的措词可能更为宽泛,指的是船只通常会安全搁浅的港口。这些条款通常不包括承租人对船东的明示赔偿。

对于什么是“惯例”,没有法律上的定义,而船只在某一地点停在海床上是否是“惯例”的问题就是一个证据。如果船只定期在某一特定泊位或地点触底而没有受到损害,这可以被视为习惯做法。

至于本文的案例研究,NAABSA条款的意思是,如果船舶能够安全搁浅,船长不能拒绝承租人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地点停泊的指令。关键字是“安全”。因此,如果船舶因其接触海床或河床而受损,船东可以就该损害提出索赔,除非这种损害可以通过普通的良好的航海技术来避免。只要船舶能够安全搁浅并处于稳定状态,船长无权中断货物作业,如果船长这样做,承租人可以正当地停租。如果租船人、船东和船长之间能更好地沟通,第一种情况中的复杂情况或许可以避免。在下一节中,我们将讨论船东和租船人可以采取哪些步骤来确定海洋或河床的条件和特征,以及其他良好船艺的实际考虑。

靠泊程序和实际考虑

船东或经营人在他们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SMS”)中并不总是有船员可以参考的NAABSA停靠指南。在上面的案例研究中,在船舶触底后所采取的行动非常被动。当船只停靠NAABSA港口时,SMS应包括所需准备工作、船员和岸上管理人员应采取行动的详细程序。SMS程序一般应包括下面讨论的四个阶段,现梳理成一个简单的清单和要点以帮助船员:

1. 到港前

这是信息收集阶段。首先要参考租船合同中的NAABSA条款,也要参考承租人的航行指示。然后收集当地的消息来源,即当地代理人和P&I通代所能提供的信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情是:

√ 当局承认该港口为NAABSA的任何官方声明;

√ 海床的性质及其地形,来确定海床是否均匀;

√ 允许的最小水深和最大吃水;

√上次测量及进行挖泥工程的日期;

√ 装卸率;

√ 由当局提供的任何官方指引;

√ 潮汛资料;

√ 类似尺寸船舶在有关泊位搁浅的过往历史。

2. 靠泊后

船员需要采取行动,避免任何损害船舶或其机械和其他设备,包括诸如切换到高位海底门、在船只周围6-9个位置人工测深以确定深度和海底取样等项目。如果河道泊位有明显的水流,用手缆测得的水深可能不准确。因此,如果有疑问,海员应使用回声测深仪的读数来核实并通知港口当局。

3. 船在退潮时着陆后
由于结构强度和稳定性的原因,建议在船触底时停止装货。这是一个需要向租船人强调的重要问题,因为船舶的稳性是在浮力状态下通过装载仪计算的,一旦触底,船舶实际上就会失去稳性。这种效果在装载甲板货物时尤其明显。如果船舶装载仪不能计算船舶在地面状态下的稳定性,可以联系船级社进行稳定性计算。
第二件最重要的事情是确保船体不被破坏。船员将需要经常监测空间的水深,如双层底舱、管道龙骨、隔离舱、壁墩和货舱舱底。船舶在着陆后可能会横向离开泊位,因此可能需要额外注意系泊。船舶的突然横向移动也会对船舶和岸上设备如起重机和舷梯造成损害。

4. 脱浅后
应安排水下检验,以确定船体和操舵系统是否有损坏。

案例2:船舶横向运动造成的损伤

在其中的一个案例中,船搁浅后驶离码头几米远。结果,船舶系泊缆绳受到压力,导致舷梯和码头受损。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是海底的特性造成了船只和码头的损坏。然而,只要有一般良好的航海技术,损坏也许是可以避免的。在此值得强调的是,在启航时必须存在不安全的情况。例如,如果海床倾斜是由淤积和缺乏定期疏浚造成的,这可以被认为是一种不安全的情况。

案例3:船舶损坏

在进干船坞过程中,协会注意到方向舵、轴、轴法兰和轴承都有损坏。在干坞之前的几个月里,这艘船经常停靠几个NAABSA港口。然而,在这些港口停靠之后,没有人对海底进行水下调查,也没有进行任何底部取样。

左:船底压痕、右:舵裂

压载舱框架破裂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可以证明船只的损坏是由不安全情况造成的,船只被命令搁浅,船东就有理由向租船人提出索赔。如果当时没有进行任何同期调查,就产生索赔问题,因为船东有责任证明船舶的损坏是由不安全状况造成的。如果没有同一时间的证据,损害索赔可能会比较困难。再一次,建议在浮起后,在能见度足以记录损坏的地方和时间进行水下调查。

NAABSA与保赔/船壳保险

Gard保赔协会为船东和租船人提供的保赔险(租船人责任险还包含对船体损害的责任),只要是标准租船合同条款下的习惯贸易,并且会员或客户符合相关要求,通常不会受到损害或影响。对于航行至NAABSA港的船舶,建议船东检查船壳险保单是否包含一项条款,即放弃通知承保人,但要求船东与租船人达成协议,就船舶因停泊搁浅而给船东造成的损害向船东赔偿。租船人应意识到,接受对船体损害,而不考虑疏忽航行适用严格责任的租约条款,将需要得到Gard的批准,以保持保险的完整。因此,对于船东和租船人来说,在同意NAABSA贸易时,明智的做法是与其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司进行核实。

建议

当停靠NAABSA港口时,不仅需要船员,而且还需要船东岸上管理人员和租船人进行一定程度的尽职调查,以避免船只受损和延误,也避免船东和租船人之间的商业关系紧张。因此,船东和租船人都需要了解在租船合同中商定的NAABSA条款及其效力。那么,船东和租船人在开航前应该牢记什么呢?以下重点事项供参考:

★ 由于船长一般不太熟悉租船合同条款,船东/经营人应向船长强调这些条款,以确保船员知道船只可能在某些港口触底。

★ 承租人应在航次指示中明确指定港口为NAABSA港,并要求船长确认。

★ 船长应仔细阅读航行指令和代理到达通知。船长可以向代理请求关于港口特征的进一步信息。

★ 船东应制定程序,指导船员了解停靠NAABSA港口的风险以及他们要求采取的行动,以确保船舶操作以安全的方式进行。

★ 船东和租船人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同意在指定港口/泊位共同进行底部取样。这将使双方更清楚地了解触底的风险,并潜在地避免对船舶造成损害,而最终租船人很可能要为此负责。

★ 船东应检查其船壳险保单条款,以了解所涵盖的任何条件。租船人在同意非标准的和繁重的NAABSA条款时,应通知其承保人,以确保对船体损害的赔偿。

★ 投保抗辩险的会员也可就NAABSA条款在谈判和确定时,或在费用分配有争议的事件期间和之后的法律效力,与协会抗辩险律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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