疼痛等于伤残吗?——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码头装卸工人工伤索赔案件的最新司法态度 信德海事网 2020-09-05 22:04

2020年8月28日,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Jordan v.SSA Terminals案(No.19-70521)做出最终判决。该案对于码头装卸工人罹患工伤时如何认定《装卸工人及港口工人赔偿法》(以下称LHWCA)项下的“伤残”以及对于监控视频和病患非主治医师证言等证据效力做出了指引。尽管在该案中,码头工人并未向船方提出索赔,但是对于如何理解法律意义上的“伤残”和明确相关证据效力具有比较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船方更好地在美处理码头工人工伤索赔案件。

一案件背景

Anthony Jordan受雇于SSA码头公司。2014年9月17日,Jordan在码头驾驶叉车的过程中遭遇工伤,其背部受到严重伤害。尽管Jordan立即接受了理疗,但其仍然投诉背部疼痛和抽搐,以及双腿的疼痛和麻木。自2015年11月开始,Jordan接受James Reynolds医生的治疗,并在2018年3月28日接受脊柱融合手术后完全康复。在接受该手术前,Jordan向SSA码头公司及其保险人(以下称码头方)提出了基于LHWCA的索赔。码头方承认Jordan在事故发生后暂时性地完全失去了劳动能力;但根据码头方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在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和6月间,Jordan可以参与诸如曲体、投球、俯卧撑之类的体育活动。码头方认为,在事故发生和脊柱融合手术之间的某段时间Jordan已经可以正常工作。2016年4月14日至手术前一日(2018年3月27日)Jordan是否处于“伤残”状态(disabled)是本案争议的核心。

受伤码头工人Jordan的主治医师James Reynolds认为Jordan在受伤后已经无法继续从事之前码头工人的工作,但可以每天工作5个小时来从事其自有的园林业务,同时在工作中必须休息或倚靠墙面来挺直脊柱。与James Reynolds观点相左的是三位独立医师(非Jordan主治医师,但对其提供过专业建议或进行过身体检查)的意见:整骨医师Chiang认为Jordan在2016年2月26日就已经完全恢复,可以不受限制地进行工作;神经科医生Skomer也认为Jordan至迟在2016年10月就已经可以不受限制地全职工作。最后一位独立医师Su来自整形外科,他在2017年10月6日对受伤码头工人进行了身体检查,并在调阅监控视频和之前两位医生的报告后认定Jordan完全可以在接受脊柱融合手术之间就重返码头工人的工作岗位。

劳工部行政法法官(以下称ALJ)以及劳工部抚恤金复审委员会(以下称BRB)两级行政机构的行政裁决及复议意见均支持了码头方的观点;认定2016年4月14日至手术前一日(2018年3月27日),受伤码头工人Jordan以及可以返回码头工人的工作岗位。Jordan不服裁决,随即向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法院观点

1疼痛与伤残的关系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法律议题是“疼痛”(pain)与“伤残”(disability)的关系(the central issue in this case is whether Jordan’s complaints of pain described a covered disability)。一方面,根据LHWCA的规定(《美国法典》第33章第902(10)节),由于工伤造成的赚取雇佣收入能力下降就可以构成“伤残”(incapacity because of injury to earn the wages which the employee was receiving at the time of injury in the same or other employment)。“伤残”并非意味着索赔人完全无能力从事其过往的工作(disability does not mean that it is completely impossible for the claimant to do his or her past work)。另一方面,“疼痛”对于一个人赚取收入和工作的能力是有影响的。因此,“疼痛”本身有可能构成“伤残”(pain can be disabling)。对此结论最为清晰的论述来自于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La.Ins.Guar.Ass’n v.Bunol案,该案认定,即使索赔人能返回工作岗位,但如果需要付出超乎寻常的努力和难以忍受的疼痛,那么其可以被认定为全残(Even if able to work,[a claimant]may be found to be totally disabled if he is working with extraordinary effort and in excruciating pain)。第一巡回上诉法院在Bath Iron Works Corp.v.White案以及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在Haughton Elevator Co.v.Lewis案中都有类似论述。

更进一步的是,法院认为,难以忍受的疼痛并非构成“伤残”的门槛(the threshold for disabling pain)。LHWCA项下并未要求码头工人必须卧床不起才可以被认定为伤残。一个人完全可以从经济角度被认定为全残但其仍可以自由行动([a]person may be permanently totally disabled in an economic sense and still be ambulatory)。

2疼痛构成伤残的先决条件

在一定条件下,“疼痛”本身可以构成LHWCA项下的“伤残”,但并不意味所有“疼痛”都是“伤残”。在偶尔的不舒服和酷刑式的疼痛两极之间有巨大的空间(between the poles of“any”pain(which is not sufficient)and“excruciating”pain(which is not necessary to show)lies a considerable range)。何种程度的“疼痛”才可以构成“伤残”呢?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意见是:只有足够严重,持续,长久并且实质性影响到索赔人从事过往工作能力的“疼痛”才可能被认定为“伤残”。这既包括索赔人完全不能工作的情况(render[ing]it impossible for him to work at all),也包括雇员必须忍受极大疼痛才可以完成工作的情形(it would also cover a situation in which the employee can perform a task only by enduring extreme or“excruciating”pain)。雇员因为疼痛无法坚持全天工作,只能工作4个小时,可以被认定为伤残;严重,持续,长久的疼痛致使理性雇员终止工作也可以被认定为伤残。

另外,索赔人对于“疼痛”情况的描述必须是可信的(a claimant’s complaints of pain are credible);同时,这种“疼痛”必须来自于工伤。以上三个前提条件满足,“疼痛”本身可以确定无误地构成“伤残”。

3证据效力问题

本案中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议题,就是相关证据的效力问题。受伤码头工人Jordan认为监控视频对于证明其工作能力并无实质性作用;三位独立医师的意见也不应当优于主治医师的意见。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并未接受码头工人的意见。法院认为,上述两项证据对于证明码头工人“疼痛”描述是否可信,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ALJ应当就Jordan的证词,其主治医师以及独立医师的专业意见,以及监控视频的内容对于本案的事实部分进行综合判断,以最终确定码头工人对于疼痛的描述是否可信;如果可信,这种疼痛是否实质性影响了其从事之前工作的能力(ALJ will consider all the evidence—Jordan’s testimony,the opinions of treating and non-treating physicians,and the surveillance videos—in deciding whether Jordan’s complaints of pain are credible,and if so,whether that pain significantly impacted his ability to do his past work)。

综上,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将案件发回ALJ和BRB重审;要求其按照法院所确立的判断标准和审理思路对案件重新做出判断。

三简评本案中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明确了LHWCA项下索赔人“疼痛”和“伤残”之间的关系,明晰了“疼痛”构成“伤残”的先决条件,对于受LHWCA保护的装卸工人、港口工人等主体整体有利。但必须注意到的是,只有索赔人的描述可信,“疼痛”才可能构成“伤残”;而在判断索赔人描述是否可信时,监控视频以及非主治独立医师的意见都是重要的证据。本案虽然发回重审,但最终的结果未必对码头方不利。对于船方而言,本案在证据法上也有重要的提示意义:当处理码头工人索赔时,后续动态跟踪索赔人的身体状态以及征求独立医师的专业意见进而确定索赔人可能的康复时间点,将对于减少可能的赔付金额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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