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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版《舟山VTS用户指南》发布

引言:

本指南旨在向管理服务对象简明介绍舟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舟山VTS”)对相关船舶交通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要求和情况,以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增进VTS中心和管理服务对象之间的理解和合作。

一、VHF工作频道

舟山VTS管理区示意图

二、船舶报告

(一)适用船舶

1.外国籍船舶

2.下列中国籍船舶:客船;危险品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300总吨以下的其他中国籍船舶,如配备有VHF,可自愿按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执行。

(二)船位报告

1.报告时机:船舶在通过报告线(进入时);

2.报告:舟山交管

二、船舶报告

(一)适用船舶

1.外国籍船舶

2.下列中国籍船舶:客船;危险品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300总吨以下的其他中国籍船舶,如配备有VHF,可自愿按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执行。

(二)船位报告

1.报告时机:船舶在通过报告线(进入时);

2.报告:舟山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使用VHFCH11/CH12/CH67/CH68/CH69等管理分区工作频道或其他有效手段;

4.报告内容:船名、船位、航行动态以及舟山VTS要求的其他事项;

5.免予报告:正确显示AIS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免予报告:

(1)通过报告线驶离VTS区域;

(2)符合相关一次性船位报告要求或在主管机关官方平台申请并按公布时间通过VTS报告线的船舶。

(三)锚泊报告

1.报告时机:在VTS区域内抛、起锚前30分钟和活动完成后;

2.报告:舟山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使用VHF CH11/CH12/CH67/CH68/CH69等管理分区工作频道或其他有效手段;

4.报告内容:船名、船长、船舶类型、船位、本航次最大吃水、动态。

(四)过桥报告

1.报告时机:在VTS区域内拟通过跨海桥梁前30分钟;

2.报告:舟山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使用VHF CH11/CH12/CH67/CH68/CH69等管理分区工作频道或其他有效手段;

4.报告内容:船名、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载重吨和拟通过的桥梁及通航孔。

(五)抵达报告

1.报告时机:在VTS区域内靠泊码头或他船前30分钟和活动完成后;

2.报告:舟山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使用VHF CH11/CH12/CH67/CH68/CH69等管理分区工作频道或其他有效手段;

4.报告内容:船名、靠泊码头或他船的具体位置、动态。

(六)离泊报告

1.报告时机:在VTS区域内离泊码头或他船前30分钟和活动完成后;

2.报告:舟山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使用VHF CH11/CH12/CH67/CH68/CH69等管理分区工作频道或其他有效手段;

4.报告内容:船名、位置、动态。

(七)活动报告

1.报告时机:在VTS区域内实施下列活动,在活动开始前30分钟和活动完成后:

(1)拆检主机、舵机、锚机、锅炉、电台以及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

(2)试车、试航;

(3)拖带船组解系缆;

(4)吊放救生艇(筏);

(5)水上水下活动或施工作业活动;

(6)其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作业。

2.报告:舟山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使用VHFCH11/CH12/CH67/CH68/CH69等管理分区工作频道或其他有效手段;

4.报告内容:船名、位置、活动的详细信息;

(八)紧急或异常情况报告

1.报告时机: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下列情况,船舶应立即报告:

(1)发生或发现船舶走锚、船舶或人员遇险;

(2)发生或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等紧急情况;

(3)为避免险情或事故需要采取紧急抛锚等措施;

(4)对航行安全有影响的设备发生故障及其他可能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

(5)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突发恶劣天气及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2.报告:舟山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使用VHFCH11/CH12/CH67/CH68/CH69等管理分区工作频道或其他有效手段;

4.报告内容:船名、位置、时间和具体情形。

中心;

3.报告方式:使用VHFCH11/CH12/CH67/CH68/CH69等管理分区工作频道或其他有效手段;

4.报告内容:船名、船位、航行动态以及舟山VTS要求的其他事项;

5.免予报告:正确显示AIS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免予报告:

(1)通过报告线驶离VTS区域;

(2)符合相关一次性船位报告要求或在主管机关官方平台申请并按公布时间通过VTS报告线的船舶。

(三)锚泊报告

1.报告时机:在VTS区域内抛、起锚前30分钟和活动完成后;

2.报告:舟山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使用VHF CH11/CH12/CH67/CH68/CH69等管理分区工作频道或其他有效手段;

4.报告内容:船名、船长、船舶类型、船位、本航次最大吃水、动态。

(四)过桥报告

1.报告时机:在VTS区域内拟通过跨海桥梁前30分钟;

2.报告:舟山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使用VHF CH11/CH12/CH67/CH68/CH69等管理分区工作频道或其他有效手段;

4.报告内容:船名、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载重吨和拟通过的桥梁及通航孔。

(五)抵达报告

1.报告时机:在VTS区域内靠泊码头或他船前30分钟和活动完成后;

2.报告:舟山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使用VHF CH11/CH12/CH67/CH68/CH69等管理分区工作频道或其他有效手段;

4.报告内容:船名、靠泊码头或他船的具体位置、动态。

(六)离泊报告

1.报告时机:在VTS区域内离泊码头或他船前30分钟和活动完成后;

2.报告:舟山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使用VHF CH11/CH12/CH67/CH68/CH69等管理分区工作频道或其他有效手段;

4.报告内容:船名、位置、动态。

(七)活动报告

1.报告时机:在VTS区域内实施下列活动,在活动开始前30分钟和活动完成后:

(1)拆检主机、舵机、锚机、锅炉、电台以及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

(2)试车、试航;

(3)拖带船组解系缆;

(4)吊放救生艇(筏);

(5)水上水下活动或施工作业活动;

(6)其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作业。

2.报告:舟山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使用VHFCH11/CH12/CH67/CH68/CH69等管理分区工作频道或其他有效手段;

4.报告内容:船名、位置、活动的详细信息;

(八)紧急或异常情况报告

1.报告时机: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下列情况,船舶应立即报告:

(1)发生或发现船舶走锚、船舶或人员遇险;

(2)发生或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等紧急情况;

(3)为避免险情或事故需要采取紧急抛锚等措施;

(4)对航行安全有影响的设备发生故障及其他可能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

(5)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突发恶劣天气及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2.报告:舟山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使用VHFCH11/CH12/CH67/CH68/CH69等管理分区工作频道或其他有效手段;

4.报告内容:船名、位置、时间和具体情形。

三、引航

(一)引航报告

1.报告时机:登轮后和离船前;

2.报告:舟山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使用VHF CH11/CH12/CH67/CH68/CH69等管理分区工作频道或其他有效手段;

4.报告内容:引航员姓名或代号、引航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引航员拒绝、暂停或停止引航作业时,应及时向舟山VTS说明原因,并报告拟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的安排。

(二)强制引航船舶

1.外国籍船舶,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报国务院批准后规定可以免除的除外;

2.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10万总吨及以上油轮;

3.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

4.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第3项、第4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港口、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三)引航登离轮区域

四、其他信息

(一)船舶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适用的特殊航行规则,采用安全航速,与他船保持安全间距,服从舟山VTS的监督管理。

(二)船舶应按规定锚泊,遵守锚泊秩序,锚泊船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除紧急情况外,任何船舶不得在航路(道)、港池、禁锚区和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水域锚泊。

(三)大潮汛急流时段或大风浪影响时,船舶在锚泊期间应采取备车、加强值班等安全措施。非自航或机电故障船舶锚泊时应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

(四)船舶通过VTS区域内的跨海桥梁、狭窄航门、交通流密集等区域,或遇有恶劣气象海况时,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

(五)航路(道)、锚地(停泊区)、码头前沿以及其他船舶密集进出水域禁止违规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活动。

(六)船舶穿越航路(道)时不得妨碍航路(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不得抢越他船船艏。

(七)船舶在VTS区域内应遵守《浙江沿海主要港区及周边水域船舶交通组织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和其他相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八)其他舟山VTS管理的区域,参照《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执行。

五、获取信息途径

舟山VTS:

邮政编码:316000

通讯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555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A座舟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图文传真:0580-2263590

联系电话:0580-2060726

邮箱:zsvts93@163.com

最新发布的舟山VTS用户指南适用于舟山中北部水域,其他舟山VTS管理的区域,参照《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执行,请各港航企事业单位认真组织内部培训和宣贯,确保相关从业人员深刻理解并准确掌握。

来源|舟山海事 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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