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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上议院“Starsin”案对定期租船合同下提单承运人如何识别

英国上议院“Starsin”案对定期租船合同下提单承运人如何识别

任雁冰,15902025918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摘要

2、提单解释相对独立于提单签发过程;

3、如果提单正面对于承运人的记载足够清晰,则不需再看提单背面;

4、如果提单正面仅记载了船长签发提单,但没有记载承运人,则首先应翻阅提单背面,看其对承运人如何定义;

5、如果提单正面与背面内容存在不一致或者仍然无法确定的,再对其进行整体解释。

6、对提单正面和背面进行整体解释仍然无法确定承运人的,再参照定期租船合同及其他事实;

7、提单解释应遵循四项原则:商业原则、特别约定优先原则、协调和经济原则、确定性优先于游移性原则;

8、提单司法论证应与贸易、融资及信用证对提单的要求相协调,并无二致;

据此反思“金源”案,可以发现其司法论证方式存在一定问题。具体来说,“金源”案司法论证方式虽然注意到涉案提单正面没有载明承运人名称,但随后直接从提单正面跳到定期租船合同及航次租船合同,并从定期租船合同中寻求船长签发提单的授权来源,在论证环节上缺失了提单背面条款及其他提单解释原则,从根本上偏离了“提单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变成一种“定期租船合同证明的提单”。

基于不同案件事实,英国上议院“Starsin”案和英国上诉法院“The Rewia”案也需进一步反思。

借此机会,感谢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吕大鹏律师提供英国上诉法院“The Rewia”案判例。

关键词:定期租船合同 提单 承运人

英国上议院[2003] HKHL 12号判决书(下称“Starsin”案)对此问题也有详尽司法论证,其与“金源”案存在明显差异。为说明此问题,让我们先看“Starsin”案,然后回顾“金源”案,并进一步反思“Starsin”案及英国上诉法院“The Rewia”案。

具体操作上,LORD HOBHOUSE OF WOODBOROUGH在第129节指出,“原告是经由背书转让后来的提单持有人,其合同权利必须由提单本身确定,看下提单,从正面到背面,然后得出结论”。

(二)提单解释相对独立于提单签发过程。

“The Rewia”案中,LEGGATT LJ指出,“毋庸置疑,进一步调查不会得出不同结论,因为一份提单是否为船东提单的问题只能靠对该提单正确解释来回答。如Mr. Gaisman有力指出,本案原审原告是收货人,其只能享有提单下收货人权利,而无从获得一份口头订舱合同转让。那些口头订舱合同不论由第一被告还是第三被告订立,法院都不会从询问订舱事实过程得到任何帮助”。

(三)如果提单正面对于承运人的记载足够清晰,则不需再看提单背面。

LORD HOFFMANN在第75节指出,“如果提单正面信息清晰,正常商人或银行不会再想更多”。如“Starsin”案中所述提单,“港口代理在提单正面签名栏内载明,‘作为Continental Pacific Shipping(承运人)之代理’或者‘作为承运人Continental Pacific Shipping之代理’或者‘Continental Pacific Shipping作为承运人之代理’。在我看来,这意味着任何人仅看提单正面都会认为CPS是作为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当事人”。

同时,LORD HOFFMANN在第71节指出,“‘承运人’是一个专业术语,任何与提单打交道的人都熟悉。该提单证明了一份运输合同,而‘承运人’是合同中给与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如其显示,这正是提单背面第1(c)条所述。实际上一个正常人即使没有看提单背面也会这么想”。

(四)如果提单正面仅记载了船长签发提单,但没有记载承运人,则首先应翻阅提单背面,看其对承运人如何定义。

LORD HOFFMANN在第75节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问一下律师,这个问题能否通过深究提单背面小字印刷条款释明”。

在“Starsin”案中,LORD HOBHOUSE OF WOODBOROUGH引述了涉案提单背面第1(c)条“‘承运人’是指代表其签发本提单的人”和第33条“承运人定义:本提单证明的合同当事人是货方和本提单所载船舶(或替代船)的所有人”及“各方进一步理解和同意,代表船长签发本提单的航运公司、公司或代理并非本合同一方当事人,其不承担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责任,不作为承运人或者货物受托方。”

(五)如果提单正面与背面内容存在不一致或者仍然无法确定的,再对其进行整体解释。

LORD HOFFMANN在第82节指出,“事实上,一个正常人不会把提单作为一个整体理解,有些事情除了正面记载他不会再想其他。如果提单正面记载能够合理充分地传达其关注的信息,他不会为提单背面烦心。只有提单正面信息不充分或者其关心的问题提单正面记载明显非同寻常,他会翻到背面,然后打电话给律师进行整体解释。”

(六)对提单正面和背面进行整体解释仍然无法确定承运人的,再参照定期租船合同及其他事实。

LORD HOBHOUSE OF WOODBOROUGH在第121节表示,“所有欧洲航次提单格式均载明‘Continental Pacific Shipping’,该名称无法区分租家及其姐妹公司安特卫普Continental Pacific Shipping NV。这种歧义无法由提单本身解决,只能参考其他文件,如定期租船合同”。

(七)提单解释应遵循四项原则:商业原则、特别约定优先原则、协调和经济原则、确定性优先于游移性原则。

总体上,提单解释应遵循四项原则,LORD BINGHAM OF CORNHIL在第9至13节基于以往先例进行了归纳梳理,分别为:(1)商业原则(“a business sense will be given to business documents”);(2)特别约定优先原则(“greater weight should attach to terms which the particular contracting parties have chosen to include in the contract than to pre-printed terms”);(3)协调和经济原则(“to seek perfect consistency and economy of draftsmanship in a complex form of contract”);(4)确定性优先于游移性原则(“a rule should be certain than whether the rule is established one way or the other”)。

(八)提单司法论证应与贸易、融资及信用证对提单的要求相协调,并无二致。

除以提单本身为核心进行司法论证外,“Starsin”案还扩及贸易、融资及ICC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于提单的要求,且其应与司法论证相协调,并无二致。LORD HOFFMANN分别在第74节和第76节指出,“提单会给到谁呢?其不仅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还是权利凭证,意在转让给第三方而草拟,不论是独立转让还是作为其下贸易融资安排而转让。众所周知,信用证经常作出这种安排,其中提单通常是要求银行付款的必备文件之一。因此,一个正常人看到提单就会知道其不仅会给到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和收货人,还会给到大范围潜在的第三方,包括开具信用证的银行”。另外,“众所周知,提单除了给到货方和银行之外还会给到律师,这些人赋予提单的含义通常也会由另一些正常人所裁量,包括法院。一个正常人不会认为同一提单对货方或银行是一回事,对律师或法官又是另一回事”。

简而言之,租家提单是指在提单正面明确将租家载明为承运人的提单;如提单正面载明船长或者代表船长签发提单,但没有载明承运人为租家,则该提单为船东提单,而非租家提单。

二、“金源”案中提单承运人司法论证方式反思

参照“Starsin”案中提单承运人司法论证方式,反思“金源”案,可以发现其司法论证方式存在一定问题。

具体来说,“金源”案司法论证方式虽然注意到涉案提单正面没有载明承运人名称,但随后直接从提单正面跳到定期租船合同,并从定期租船合同中寻求船长签发提单的授权来源,在论证环节上缺失了提单背面条款及其他提单解释原则,从根本上偏离了“提单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变成一种“定期租船合同证明的提单”。

实际上,定期租船合同具有相对性和任意性,双方当事人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和格式条款,不宜作为解释提单的直接依据;否则,对提单持有人而言既不具有正当性,也将使国际贸易和融资丧失了对提单确定性的预期。换句话说,对于定期租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而言,其对提单的了解仅限于提单正面和背面,以及船长因其与船舶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之间雇佣关系而具有的代表权,除非提单正面明确载明定期租船合同承租人为承运人。

即使不考虑上述提单解释一般原则,如商业原则、协调和经济原则、确定性优先于游移性原则及提单解释与贸易、融资及信用证对提单的要求一致原则,“金源”案在司法论证环节上或有缺失:

(1)没有提及并引述提单背面承运人条款。如“金源”案提单背面条款同样定义船舶所有人为承运人,则据此可认定该案承运人为“金源”轮船东金源海运公司,而非定期租船合同承租人北方航运公司。

(2)没有对提单正反两面进行整体解释。如“金源”案提单没有背面条款或者背面条款中没有承运人定义,则应对提单正反两面进行整体解释。

(3)没有引述涉案定期租船合同中提单签发相关条款。“金源”案没有引述定期租船合同中关于提单签发的具体条款并进行解释。如“金源”案定期租船合同与“Starsin”案和“The Rewia”案定期租船合同条款一致,则船长提单中承运人应为“金源”轮船东,而非承租人。

三、对英国上议院“Starsin”案和上诉法院“The Rewia”案再反思

不论是“Starsin”案,还是“The Rewia”案,涉案定期租船合同均约定承租人或其代理有权代表船长签发提单,而船长代表船东。在此情况下认定船长提单为船东提单依据充分。

任5,于广州

2021年12月10日

参考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530号民事裁定书

2、英国上议院[2003] UKHL 12判决书

3、The Rewia[1991] 2 Lloyd's Rep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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