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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WHO将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航贸企业该如何应对?

1月30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1982例,新增重症病例157例,新增死亡病例43例(湖北省42例、黑龙江省1例),新增治愈出院病例47例,新增疑似病例4812例。

截至1月30日24时,国家卫生健康委收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报告确诊病例9692例(四川省累计确诊病例核减1例),现有重症病例1527例,累计死亡病例213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171例,共有疑似病例15238例。

目前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113579人(北京市核减21例),当日解除医学观察4201人,共有102427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28例:香港特别行政区12例,澳门特别行政区7例,台湾地区9例。

世卫组织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据新华社快讯:世卫组织30日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强调不建议实施旅行和贸易限制,并再次高度肯定中方的防控举措。

据人民日报客户端报道,当地时间1月30日晚,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宣布,主要基于中国感染者数量增加、多个国家都出现疫情两个事实,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谭德塞强调,没有必要采取限制国际人员流动的措施,世卫组织不推荐限制旅行的措施。 

谭德塞说,虽然会有一些经济损失,但中国采取了超常规的有力措施,中国在很多方面为应对疫情提供了榜样。此次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是对中国没有信心,相反,世界卫生组织相信中国的疫情一定能得到遏制。由于病毒的传播仍然还有很多未知数,世卫组织担忧中国之外的疫情会有恶化,这无关感染数量,关系人的健康和生命。

WHO给出七项建议

谭德赛指出,他想在七个关键领域总结这些建议。

首先,没有理由采取对国际旅行和贸易进行非必要干预的措施。因此,世卫组织不建议限制转移、贸易与流动。

“我们呼吁所有国家作出基于事实、前后连贯的决定。”他表示,WHO准备向正在考虑采取措施的任何国家提供建议。

第二,我们必须支持卫生系统薄弱的国家。

第三,加快疫苗,治疗剂和诊断剂的开发。

第四,打击谣言和错误信息的传播。

第五,审查备灾计划,找到缺口,并评估在识别、隔离和照顾病例并防止传播上所需的资源。

第六,与WHO分享数据知识和经验。

第七,要战胜这场疫情的唯一方法就是,所有国家本着团结与合作的精神共同努力,荣辱与共,一起阻止它。这是面对事实、而不是恐惧的时刻,这是展示信号、而不是谣言的时刻。这是显示团结、而不是耻辱的时刻。

外交部:中国采取了最全面、最严格的防控举措

1月31日,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就世界卫生组织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答记者问。

问:日前,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方对此有何看法?  

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国政府一直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了最全面、最严格的防控举措,很多举措远超出《国际卫生条例》要求,我们完全有信心和能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同时,中方本着公开透明和负责任态度向有关各方及时通报疫情信息、分享病毒基因序列。世界卫生组织及许多国家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中国同世卫组织一直保持着密切沟通和良好合作,世卫组织专家赴武汉进行了实地考察,总干事谭德塞于日前访华,同中方就疫情防控工作充分交换了意见,对中方防控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中国抗击疫情为世界作出的巨大贡献表示高度赞赏。中方愿继续同世卫组织及各国一道,共同维护全球和地区公共卫生安全。

对中国意味着什么?

中国疾控中心原副主任、公共卫生和流行病学专家杨功焕31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正如爆发疫情的省份需要向国家通报疫情、国家继而做出决定一样,中国也有义务向世界卫生组织开放透明地通报疫情,世界卫生组织也会依照疫情本身的发展情况来判断局面需要警惕的程度,决定其是否成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便各国采取措施控制疫情进一步蔓延。

杨功焕表示,世卫组织的决定和措施均是从全球防疫的角度考虑,“是一种防控级别上的正常考虑”,并不包含政治目的,更绝非意在限制某个地方,也不是对中国友好或不友好的行为。她认为,互联网有个别声音认为这会“卡住中国(的脖子)”,这种想法既不正确,也不理智。

如果宣布某件事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世卫组织会采取何种措施?对疫情发生国会产生什么影响?《环球时报》记者查阅《国际卫生条例》规定发现,如确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正在发生,世卫组织总干事应发布临时建议,可包括遭遇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缔约国或其它缔约国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拟采取的卫生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临时建议可依据规定程序随时撤销,并应在公布三个月后自动失效,也可修改或再延续三个月。

事实上,世卫组织对“新型肺炎”一直态度审慎,甚至遭受了较大压力,才列入PHEIC。为什么?因为中国是第二大经济体,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贸然列入PHEIC对经济杀伤力会比较大。另外,世卫组织跟中国关系良好。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中国控制住疫情,世卫组织会及时撤销PHEIC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宣布“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世卫组织会为各国提供的建议既包括他们应当做什么,也包括各国不应当做什么,该怎样控制疫情同时避免恐慌和过度反应。据《华盛顿邮报》报道,在过去世卫组织宣布的五起“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世卫组织均建议各国不要采取诸如停发签证、进口禁令、关闭边境、取消航班等边境措施。

但这儿需要注意的是,此前网络流传的“疫区国”这个说法并不存在,世卫组织从来没有把那个国家列为“疫区国”,那只是民间的一种说法。列为PHEIC后,的确可以加强对“嫌疑者”进行公共卫生观察,不准嫌疑者或者感染者入境,限制未感染的人员进入受感染地区,对来自感染地区的人员进行出境检查或者限制出境,审查货物清单和航行路线,处理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以消除感染或污染,甚至查封和销毁受感染、污染或者嫌疑的行李、货物、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等。

不过,另一个现实情况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标签”有时会引起部分国家恐慌,部分国家也经常不遵守世卫组织的指南,对旅行和贸易进行过度限制,继而对疫情爆发的国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在2009年H1N1流感期间,尽管世卫组织和世贸组织都强调,该病毒不会通过猪肉制品传播,但仍有40多个国家禁止从受该病毒影响的国家进口猪肉。2014年埃博拉病毒爆发期间,部分国家也在世卫组织不建议这样做时对贸易和旅行予以限制。

当然,列入PHEIC只是表达了世卫组织的态度,世界各国有权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对人员、货物的限制。列入PHEIC后,短期内会有更多国家和地区,限制来自湖北甚至中国的人员入境。至于货物,绝大部分应该没有限制,因为“新型肺炎”主要通过接触和飞沫传播。

杨功焕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相关缔约国同意遵循世卫组织的相关指南,各国应在指南的框架下采取行动。世界卫生组织发言人贾萨瑞维奇30日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旦世卫组织宣布“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世卫组织将要求各国为任何缺乏科学依据的旅行或贸易措施(例如拒绝疑似患者入境,或拒绝未受感染的人员进入疫区)提供公共卫生依据。他同时表示,实施超出世卫组织建议范围额外卫生措施的国家,有义务在实施后的48小时内向世卫组织提供公共卫生依据和有关科学信息,以供世卫组织审查。

自2005年新版《国际卫生条例》生效以来,世卫组织一共宣布了五次 “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分别是2009年的H1N1 流感疫情、2014年的脊髓灰质炎疫情、2014年西非埃博拉病毒疫情、2016年的“寨卡”疫情以及2018年刚果(金)埃博拉疫情。

何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是指根据《国际卫生条例》规定所确定的不同寻常的事件:(一)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及(二)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的第一条,任何卫生事件要被宣布为PHEIC,有三个基本标准:1)是一起非常规的事件;2)具有通过国际传播对其他国家构成公共健康的风险;3)可能需要国际协调一致的应对措施。

二、临时建议

(一)如确定正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干事应当根据程序发布临时建议。可酌情(包括在确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经结束后)修改或延续此类临时建议,此时也可按需要发布旨在预防或迅速发现其卷土重来的其它临时建议。

(二) 临时建议可包括遭遇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缔约国或其它缔约国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拟采取的卫生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

(三)临时建议可根据程序随时撤销,并应在公布三个月后自动失效。临时建议可修改或延续三个月。临时建议至多可持续到确定与其有关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后的第二届世界卫生大会。

三、针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的建议如下:

(一)世界卫生组织针对人员向缔约国发布的建议可包括以下意见:

– 不必采取特定的卫生措施;

– 审查在受染地区的旅行史;

– 审查医学检查证明和任何实验室分析结果;

– 需要做医学检查;

– 审查疫苗接种或其它预防措施的证明; 

– 需要接种疫苗或采取其它预防措施; 

– 对嫌疑者进行公共卫生观察;

– 对嫌疑者实行检疫或其它卫生措施; 

– 对受染者实行隔离并进行必要的治疗;

– 追踪与嫌疑或受染者接触的人员;

– 不准嫌疑或受染者入境;

– 拒绝未感染的人员进入受染地区;以及

– 进行出境检查并(或)限制来自受染地区的人员出境。

(二)世界卫生组织针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向缔约国发布的建议可包括以下意见:

– 不必采取特定的卫生措施; 

– 审查载货清单和航行路线;

– 实行检查;

– 审查离境或过境时采取消除感染或污染措施的证明; 

– 处理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或骸骨以消除感染或污染源(包括病媒和宿主);

– 采取具体卫生措施以确保安全处理和运输骸骨; 

– 实行隔离或检疫; 

– 如果现有的一切处理或操作方法均不成功,则在监控的情况下查封和销毁受感染或污染或者嫌疑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以及

– 不准离境或入境。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旗下的国际贸易与金融法律研究(徐坚 杜越律师)提出了如下建议:

  • 出口方的法律应对措施

1. 及时通知与减损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如果出口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应当立刻通过邮件或书面函件通知国外买方,并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减轻损害,否则,将承担因消极不作为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目前,江苏省、浙江省、河北省等地贸促会均宣布将为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国际商事证明,是中国贸促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对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单证和事实进行证明。由贸促会出具的国际商事证明书, 其合法性与有效性均为各国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所认可。

2. 不能轻易解除合同

对出口方而言,本次疫情导致的企业延期复工、交通管制是对出口方最直接的影响,但是各地各企业受到影响不尽相同,且对春节假期通常本身会有预见性的减产和停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如果疫情不能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无权解除合同。如果确实履行合同困难,外贸企业应当积极与上下游企业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

3. 敦促国外买方履约

目前已经很多国内的外贸企业受到外方取消订单的要求,特别是中小企业,损失较大。国外买方如果没有受到不可抗力影响,则无权以疫情为由要求直接解除贸易合同,除非其提供证据证明这次疫情使其所在国实际出台了禁止性强制规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货物本身品质下降以致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出现了其它可以解除合同的约定或法定事由。且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作为例外,不受不可抗力影响。

  • 进口方的法律应对措施

1.及时通知境外卖方并沟通银行

进口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之一是付款,通常涉及的合同在先义务为在一定期间内开具符合约定的信用证。而由于疫情,银行工作时间也受到影响,因此,如果进口方开证义务刚好在疫情影响范围内,同样应当尽快通知国外买方并协调银行工作时间,尽量减少由于晚开证导致晚装货,甚至船舶滞期费等一系列损失。

2. 协调变更物流与仓储

进口方的另一主要合同义务是提货,如果由于疫情导致港口、机场等重要交货地点封闭,应当尽快告知国外卖方和承运方,并协商变更提货时间或提货地点,以最大程度减轻给双方可能造成的损失。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的一方需要就扩大的损失进行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进口方还是出口方应注意做好及时合理的通知义务、采取合理减损措施及证据保留的相关工作,及时向当地贸促会或相关机构申请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保留所有邮件往来、电报书函、有关不可抗力证明等书面证据,证明企业已尽到了合理履行、通知及减损等义务,不要轻易承诺赔偿,做好应诉或索赔准备。

信德海事网专栏作者任雁冰律师也曾介绍到,根据国际法,对当前局面进行了预先推演,表明按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二条,就国际关注卫生事件采取的措施,应“针对公共卫生危险,同时又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因此,这次疫情被宣布为国际关注卫生事件,虽然会按国际法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并产生相应费用,但不应也不会对海运及跨境贸易产生实质性阻碍。

假如有国外贸易方以我国目前疫情为由要求取消或者变更贸易合同,那么应提供证据证明这次疫情使其所在国实际出台了禁止性强制规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货物本身品质下降以致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出现了其它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的约定或法定事由。否则,境外买方就无权以这次疫情为由要求解除或者变更贸易合同。另,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相信我国有能力采取公约要求的针对这次疫情的卫生措施,保证运输和货物安全。

在上述大原则下,不论是海运企业,还是跨境出口企业,都会因这次疫情而产生各方面法律问题,例如染病船员隔离问题、安全港口问题、境外专家入境问题、货物生产期限问题等,但这些问题均可依法解决,从而避免更大损失。“新冠肺炎”疫情可能给航运操作带来哪些影响?

综合:中国经营报、国家卫健委网站、人民日报客户端、新华社、外交部网站、环球时报、健康中国、贸易与金融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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