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发表咨询意见,澄清各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在处理人为引起的气候变化对海洋环境影响方面所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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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裁定,人为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构成“海洋环境污染”,各国必须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义务,包括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温室气体排放。
据了解,2022年12月12日,小岛屿国家气候变化与国际法委员会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对海洋环境影响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发表咨询意见。2023年6月,中国、印度、巴西、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34个《公约》缔约国及联合国、非洲联盟等9个国际组织应法庭邀请提交书面意见。9月11日至25日,法庭举行口头程序,听取中国、英国、印度等33个《公约》缔约国和非洲联盟、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太平洋共同体等3个国际组织口头陈述。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及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大国明确反对法庭全庭具有咨询管辖权。
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马新民在2023年10月份参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口头程序后,向记者介绍了口头陈述的主要内容,关于实体问题方面:
首先将人为温室气体排放对海洋环境的有害影响定性为主要是气候变化法问题,同时还涉及国际海洋法问题。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国际气候变化法和国际海洋法在应对气候变化上的作用,重点从两个维度陈述:一是国际气候变化法在处理气候变化及其对海洋的不利影响问题上处于基础和首要地位,阐述了气候变化法的核心要义,强调各方应充分尊重气候变化法的原则、规则及立法精神。二是《公约》在保护保全海洋环境免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方面发挥辅助作用。强调解释和适用《公约》应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体系保持一致,人为温室气体排放对海洋的影响自成一类,不应将其定性为“海洋环境污染”,气候变化问题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能适用《公约》有关国家责任制度。此外还阐述了各国在《公约》框架下应承担减缓温室气体排放、采取有关适应措施、开展国际合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科学技术援助、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等方面的义务。
目前关于国际航运业温室气体减排的法规体系主要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授权国际海事组织(IMO)进行海运减排规则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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