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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征求意见稿)船舶碰撞章修改建议:
【1】第9.4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一方负赔偿责任。
(增加)[本章规定的“一方”或“各方”是指登记的船舶所有有人和船舶经营人;如存在光船租赁的,则为登记的光船租赁承租人;未经登记的,则由光船租赁承租人和登记的船舶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增加一条]
船舶发生碰撞,不得推定一方存在过失。

【1】第9.4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一方负赔偿责任。
(增加)[本章规定的“一方”或“各方”是指登记的船舶所有有人和船舶经营人;如存在光船租赁的,则为登记的光船租赁承租人;未经登记的,则由光船租赁承租人和登记的船舶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增加一条]
船舶发生碰撞,不得推定一方存在过失。

信德海事专栏作者:任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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