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吊船可以豁免CII评级,但是需要注意什么 信德海事网 2026-06-02 09:43

前言

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舶营运碳强度(CⅡ)的要求已于2023年起全面实施,MARPOL公约附则VI第28条及MEPC.346(78)决议明确要求5000总吨及以上适用船型船舶需按规定实施年度CⅡ评级,并在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PartIII中载明未来三年CⅡ目标及实施措施。然而,船舶类型认定涉及复杂的公约条文与量化公式,一线执法中易出现规则解读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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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介绍一起泉州海事局在外籍多用途船CⅡ及SEEMP合规核查中发现的典型争议案例,希望引起航运公司、船舶管理公司及相关检验机构的重视,举一反三,规范船舶能效合规管理。

01 检查概况及争议问题的提出

2026年3月26日,泉州海事局对停泊在石湖码头的塞浦路斯籍多用途船“XXX”轮(总吨19128)开展港口国监督(PSC)检查时,发现船舶能效管理相关文件存在异常。

★船级社2025年5月签发的2024年度《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等级符合声明》(SOC)仅记录燃油消耗基础数据,未进行CⅡ年度评级。

★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PartⅢ未更新2026—2028年相关计划内容。

根据MARPOL附则VI 2.2.15杂货船的定义:“主要涉及用于承运件杂货的多层/单层甲板船舶”,该船虽登记为多用途船,但结构布置符合上述定义要求,检查人员初步判定相关问题不符合MARPOL附则VI第28条关于营运碳强度的要求,并开展深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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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争议焦点核实与判定

船方联系船级社后,提供船级社出具的相关技术文件,主张该船型归类为“重吊船”,不属于CⅡ及SEEMP PartⅢ强制适用的船型。针对这一争议,检查人员依据MEPC.1/CIRC.795/REV.9重吊船判定统一解释中的量化公式进行核查:SWL×Outreach≥0.67×Displacement×(D-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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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结合该轮参数逐一核算:

单吊具安全工作载荷(SWL)=120.0mt,外伸距(Outreach)=35.0m,乘积=120×35=4200;

夏季吃水时排水量(Displacement)=35111mt,型深(D)=13.50m,夏季吃水(T)=9.8m,型宽(B)=27.40m;

代入公式右侧:0.67×35111×(13.5-9.8)/27.4=31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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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算,左侧4200大于右侧3176.6,完全满足MEPC.1/CIRC.795/REV.9重吊船判定标准。同时,船级社出具的技术文件将该船归类为“其他船舶”,船旗国亦将其认定为重吊船。检查人员结合公约条文与核实结果最终确认:该轮CⅡ评级缺失、SEEMP PartⅢ未更新均属于船型豁免范畴,未违反MARPOL附则VI相关要求。

03 公约条文及分析

公约依据

●MARPOL 73/78公约附则VI第26条:明确适用执行CII要求的十二类船型( MARPOL附则VI第2.2条)“散货船、液货船/油船、集装箱船、杂货船、气体运输船、LNG船、杂货船、冷藏船、滚装船、客滚船、邮轮、兼用船”,应制定并实施SEEMP(其中SEEMP Part III为CII管理专项章节)要求船舶按规定更新计划、留存相关记录。

●MARPOL73/78公约附则VI第28条规定:50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执行CⅡ评级要求,船舶需在每一日历年年末之后的三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任一组织报告达到的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

●MEPC.346(78)决议:细化SEEMP PartⅢ的适用要求,明确需执行CⅡ的船舶应在SEEMP PartⅢ中载明未来3年CⅡ目标、实施措施及年度更新要求,是SEEMP合规性核查的直接技术依据。

重吊船豁免依据

根据MARPOL附则VI 2.2.15杂货船的定义:本定义明确排除了专用干货船,其中运畜船、驳船、重货(吊)船、游艇、核燃料运输船不纳入杂货船参考线计算。根据MEPC.1/CIRC.795/REV.9统一解释1.1,以下船舶视为重吊船:重货甲板船、半潜工程船、重吊多用途船,并明确重吊多用途船须满足上文所示的量化判定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

MEPC.1/CIRC.795/REV.9统一解释的出台正是源自中远海运集团于2024年IMO MEPC81会议上提交的提案,该提案对MARPOL附则VI杂货船定义中的“重吊船”进行明确,为重吊船的认定提供了统一量化标准,成功解决了不同船旗国在针对此类船型的能效条款执法中处理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04 问题处理及建议

经MEPC.1/CIRC.795/REV.9量化公式、船级社技术文件及船旗国认定资料的综合复核,确认该轮属性符合重吊船豁免条件,所涉问题不构成公约违规。针对船舶文件规范性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留存船级社“其他船舶”归类证明、船旗国重吊船认定文件等资料,作为船型属性的合规佐证。

★做好SEEMP文件的定期更新维护,确保公约适用情况及时明确标注。

05 案例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海事监管方面

强化国际规则闭环解读与专项培训

MARPOL附则VI、MEPC系列决议与IACS技术建议案是船舶能效合规监管的核心依据,但三者之间的适用边界、豁免条款衔接存在一定专业门槛,一线执法人员易出现规则理解不透彻、特殊条款适用不熟练的问题。建议针对重吊船、冷藏船、液化气船、工程船等CⅡ豁免或特殊适用船型,开展专项规则培训与案例复盘,同时梳理国内外同类争议案例,编制特殊船型PSC检查指引手册,明确合规与违规的界定标准及争议处置流程,避免因规则解读偏差导致不当滞留或违规漏查。

船级社方面

严格执行国际技术标准

规范特殊船型归类与标注

船级社作为船舶技术认定的核心主体,其船型归类与属性认定直接决定船舶公约适用范围。针对本次案例中船舶登记为“其他船舶”但实际具备重吊船属性的情况,船级社应严格依据IACSRec.170、MARPOL附则Ⅵ等国际规则,对船舶吊机配置、主尺度、作业能力等参数开展全面量化核算,精准界定船型属性,杜绝模糊归类。对于豁免船型,应主动指导船方在能效文件中补充豁免依据、认定文件编号、参数核算过程等内容,确保文件逻辑闭环、佐证充分。

船东及船舶管理公司方面

建立合规风险预警机制

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舶能效、碳强度的规则持续更新,船东及管理公司应安排专人跟踪MARPOL附则VI、IACS技术建议案、MEPC决议的修订动态,及时掌握船型认定、豁免条款、合规要求的变化,提前调整船舶运营管理与文件编制策略。同时,总结同类船舶PSC检查经验与案例,梳理合规风险点,建立风险预警与整改台账,形成“自查-整改-完善”的闭环管理机制,全面提升船舶国际合规运营水平。

| 来源:泉州海事局

| 作者:船舶监督处 沈家昌 黄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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