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国籍船舶而言,未经许可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失误,而是一种违反我国法律的违法行为,违法者会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2024年12月14日,巴拿马籍散货船“B V ”轮在舟山中部港域西航道附近海域锚泊,该水域属于非对外开放水域,且锚泊时未依法取得临时进入许可,舟山海事局依法对该船“未依照国务院关于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船舶管理人和当事船长罚款17万元。
法律红线不可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取得许可。
第一百零七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未依照国务院关于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取得许可的
如何办理临时进入许可
1.受理条件
2.办理材料
3.办理流程
特别提醒关注
外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当船舶涉及进入我国管辖水域相关事务时,务必委托具备专业资质能力的代理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作为船舶的代理企业,需与外国籍船舶船长充分沟通,明确告知开放和非开放水域的范围、界址,以及违法进入非开放水域必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符合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办理条件的外国籍船舶,代理企业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规要求,及时为船舶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共同维护国家权益和海上交通秩序。
对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紧急情况需要进入我国内水的外国籍船舶,应当在进入的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外国籍船舶紧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报告要求的公告》的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报告,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
来源|舟山海事 沈家门海事处
作者|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