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配员规则中船舶连续航行时间认定的思考 信德海事网 2025-06-19 16:56

关于船舶配员规则中船舶连续航行时间认定的思考

案例:“XX”轮(500总吨以下)长期跑舟山到宁德漳湾航线,单航次航行时间为30个小时左右,在码头装卸作业时间为1-2个小时,该轮实际按照连续航行时间未超过24小时进行配员。根据海船配员规则,甲板部最低安全配员为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如连续航行超过24小时,需增加二副1人;如连续航行时间少于4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和值班水手1人。该轮为规避配员不足,在海上临时锚泊4个小时,其认为锚泊前后应重新计算连续航行时间,即该航次锚泊前后两段航行时间均不超过24小时,应按照连续航行不超过24小时配员。

船舶连续航行时间直接关系到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一定时间时,船舶可以相应减免配员,《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一规定:船舶(海船)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 h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该法条在海事执法实务中存在解读争议,如果船舶连续航行时间的计算方法适用错误,会导致对船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或违法情节的认定出现错误。 

实务中对船舶连续航行时间的解存在三种观点:即“航次法”“中断法”和“航次中断法”。 

观点1—航次法。

其认为连续航行时间的计算应当限定在同一个航次内,并以本航次的结束而终止,下一航次开始后应重新计算连续航行时间。在同一航次内,海船存在中途停靠的情况下,停留时间超过4 h的,停留时间不计入连续航行时间,如停留的时间未超过4 h,则计入连续航行时间;但是同一航次内,中途停留以外的时间需要加总计算。即,海船的连续航行时间不因中途停留超过4 h而中断,前后两段航行时间需要加总计算。

 观点2—中断法。

其认为海船的连续航行时间不应限定在同一个航次内。船舶只要停留4小时以上,则重新计算连续航行时间;如不超过4小时,则一直算作连续航行时间。船舶如在目的港停留不超过4 h,同样需要计入连续航行时间。如轮渡等单个航程短,在目的港停泊的时间短,上下客往往只需要几分钟到十几分钟的时间,不能因轮渡在目的港短暂停泊而重新计算连续航行时间。

观点3—航次中断法。

其认为海船的连续航行时间仅限于同一航次内的时间,如果海船在该航次中途停留时间超过4 h,应重新开始计算连续航行时间。如船舶靠泊后开启另一航次,无论停泊时间长短,均重新计算连续航行时间。

三种观点的分析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航次法”最符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要求。“中断法”和“航次中断法”中关于海船在中途港停留时间超过4 h而重新开始计算航行时间的方法并没有在规则中得以体现。

部分海事执法人员基于有利于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考虑,而选择使用“中断法”和“航次中断法”,本质上侵害了船员的合法权益,部分值班船员可能由于较长的连续航行时间而得不到适当休息。 从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秩序和维护船员合法权益的角度看,“中断法”和“航次中断法”具有无法规避的弊端。“中断法”和“航次中断法”,船东可通过让船舶中途抛锚或者寻找中途港的方式规避配员规则的要求,从而降低营运成本。但是,船员的休息时间并不能因此而得到充分的保障,不利于水上交通安全秩序的稳定。 在海事行政处罚实务中,“中断法”和“航次中断法”成为执法人员的首选,这是由于当法律出现解释困境时,大部分执法人员会刻意选择对相对人有利的解读,以规避法律风险。但是,这极有可能违背立法的初衷,并进一步减损船员的利益。

根据配员规则进行最低配员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船舶安全操作和管理,同时避免疲劳工作,保障船舶安全和船员劳工权益。船舶航行、作业和锚泊等期间,安排船员工作和休息均应满足《海事劳工公约》以及《船舶值班规则》要求,否则涉嫌配员不足。国际《海事劳工公约》以及《船舶值班规则》要求规定: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且7天内不少于77小时,休息时间最多分两段,其中一段至少6小时,且两段间隔不超过14小时;最长工作时间,24小时内不超过14小时,7天内不超过72小时。案例中“XX”轮为规避配员不足,在海上临时锚泊4个小时,其采用“航次中断法”认为应重新计算连续航行时间,按照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进行配员。根据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在海上锚泊时,应保持驾驶和轮机值班,驾驶值班至少配备1名值班驾驶员和1名值班水手,轮机值班至少配备1名值班轮机员。该轮靠泊码头装货为1-2个小时,后离泊开启下一个航次,根据《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在港停泊期间,甲板值班人员应至少包括一名值班驾驶员和一名值班水手,轮机值班应至少包括一名值班轮机员。因此不论该轮处于海上锚泊期间,还是在港停泊期间,均应保持驾驶和轮机值班,包含至少1名驾驶员和1名轮机员值班,如不更换船员,该轮在海上临时锚泊和港内停泊并不会减轻该轮船员的工作压力,反而因为延长了工作时间,更加重了船员工作强度。

因此,在船舶配员管理中,不应只根据船舶自动化程度和连续航行时间进行配员减免,而应充分考虑船舶值班和工作要求,并同时满足劳工公约和船员值班规则等规定的船员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如有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应按照配员不足处理。 

作者:成曦,就职于宁德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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