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物排放需注意! 舟山海事 2024-02-05 14:50

近日,舟山沈家门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对”xx安达"船舶开展船旗国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船舶涉嫌向海洋排放未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生活污水,涉嫌存在船舶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01案例背景介绍

舟山沈家门海事处执法人员对“xx安达”船开展船旗国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船配备了WCBM-15型式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集污舱总容积2.35立方,但却未设置管路将生活污水导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与集污柜。经查,该船违反规定向海洋排放未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生活污水,不符合《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5.1.1的要求,存在船舶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该船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第三次修正版)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发现上述重大船舶缺陷后对该船采取了滞留的措施,并通报了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

沈家门海事处启动了立案处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第三次修正版)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船舶所有人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按期缴纳了罚款,沈家门海事处积极督促指导船方改正违法行为,船舶检验机构在船方纠正缺陷后,于12月7日对该船完成临时检验,该处也解除了滞留措施。

02案例法律分析

上述案件涉及到以下法律法规: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7年第三次修正版)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02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03 海事温馨提醒

需要注意的是:

该轮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23年,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第三次修正版)的相关规定,但是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船舶违规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更大,罚款金额较原法提升了数倍,部分违法行为罚款最高限额由原来的二十万元提高至一百万元,提醒广大船员朋友们排放船舶污染物一定要谨慎!

再次提醒船员朋友们,随意排放污染物会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排放船上污染物一定要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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