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船舶进出港报告一定要避免的“坑” 日照海事 2023-10-10 10:32

近日来,日照岚山海事处连续查处多起船舶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违法行为。为规范船舶进出港报告行为,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岚山海事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梳理了辖区以下典型进出港报告案例,请各位船员引以为戒。

一、历史沿革:

为适应“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2016年11月和2017年3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下发文件取消了施行64年的国内航行海船和内河船舶进出港签证,由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取而代之。

自2021年9月1日起,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二、典型案例:

案例1:在港内不同泊位装卸作业未报告。2022年X月X日,海事执法人员在远程核查时发现,W轮提交的进港报告中,报告泊位为6XX泊位,实际靠泊泊位为通用5XX泊位,经调查,该轮在6XX泊位卸货后去5XX码头装货,但是未在进出港报告系统里进行报告。

处罚结果:船舶经营人罚款5000元,责任船员罚款2000元。

案例2: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进出港报告。XX公司所属X轮于2022年X月X日0900时靠好码头,该轮直至1021时才提交进港报告。

处罚结果:船舶经营人罚款6000元,责任船员罚款2000元。

案例3:进出港报告中船舶配员情况与实际不符。2022年X月X日,海事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XX公司所属W轮,在船舶进出港系统中报告本航次在船船员为13人,实际在船船员14人。

处罚结果:船舶经营人罚款1万元,责任船员罚款3000元。

三、常见的四类违法行为:

1.不报告。“来而不报”。船舶发生进出港口、人员上下、物资采买、污染物交付等行为,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

2.谎报告。“报而未来”。船舶已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进出港报告,但船舶并未到来(驶离)该海事管理机构辖区,或原航行计划有变更未按规定变更报告或撤销的。

3.迟报告。《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船舶无正当理由,船舶应于4h前向预计驶离或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h。航程不足4h的,应当在驶离的同时报告下一港进港信息。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h的,应当在抵达后立即报告船舶出港。

4.错报告。船舶在进出港报告时,在船人员信息与本船实际在船人员信息不符、货物载运信息与本船实际不符、船舶吃水与实际不符均属于违法行为。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6条第3款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客货载运等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04条第2款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23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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