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ECON 2017 中译本 任雁冰律师编译 2022-12-02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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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  BARECON  2017

标准光船租约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BARECON 2017标准光船租约

1 定义本租约中:“银行工作日”是指银行在第2、3、30、31栏载明地址营业日,且以在纽约汇付美元。“租家”是指第3栏载明一方。“船员”是指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以及船上受雇的任何人员。“金融凭证”是指担保、付款契据或其他此类金融担保凭证,如第22栏载明。“船旗国”是指第4栏载明船旗国或租家经船东同意后在租期内重新注册的其他此类船旗国。“潜在缺陷”是指合理谨慎的技术人员经检验无法发现的缺陷。“船东”是指第2栏载明一方。“全损”是指保单下船舶实际全损、推定全损、通融或协议全损。“船舶”是指第4栏载明船舶,包括其设备、机器、锅炉及附属物。

2租期船东同意在第16栏载明期限(“租期”)出租船舶,租家同意租用之。租家应有选择权按第18(i)栏载明期限及第17(ii)栏载明租金延展租期,该选择权应由租家最迟不晚于第18(ii)栏载明时间向船东发送书面通知来行使。在符合本租约条款和条件前提下,船舶在租期内应全部交由租家占有,并按租约所有目的随意处置,且在各方面处于其完全控制之下。

3交船(第三部分适用时,本条不适用,如第27栏所述)。(a)船东交船应处于适航状态,在各方面为本租约用途做好准备并符合第4至6栏所述规格。如租家在交船前已检验了船舶,船东应按检验时相同状态交船,正常磨损除外。船舶应在第8栏载明港口或地点处租家指定的可顺利进入的安全泊位或锚地交船,租家应在此接管之。(b)船舶交船时应按船旗国法律和规则及第4栏载明船级社要求妥善备妥证书。船舶交船时应具有连贯至交船时的检验周期和有效船级证书,至少不得延长至第6(i)栏载明月份,且未载明任何状况或批注。如未填写第6(i)栏,则应适用六(6)个月。(c)船东交船和租家接船应构成船东对本条项下所有义务之完全履行,此后租家无权就任何状况向船东提出或坚持任何索赔,但是明示或默示的船舶相关陈述或担保,船东应负责其费用但不负责船舶在本租约下交船时存在的潜在缺陷引起的修理或更换所需时间,前提是该潜在缺陷在第7栏所述交船后月份内已显现。如未填写第7栏,则适用十二(12)个月。

4交船时间(第三部分适用时,本条不适用,如第27栏所述)未经租家同意,船舶不应在第10栏载明日期前交船,船东应尽到合理谨慎以不迟于第11栏载明日期交船。船东应向租家通知交船前航次中船舶航程,并应向租家送达第9栏所载预计/确定交船天数通知。递交这种通知后,船东仅应向船舶发出或允许向船舶发出进一步此种使用指令,即合理预计在通知日期前何时可以交船。

5解约(第三部分适用时,本条不适用,如第27栏所述)(a)如未能在第11栏所载解约日前交船,租家有选择权解除本租约。(b)如船舶看起来会延误超过解约日,一旦船东合理确定了船舶准备好交船的日期,其可以由此通知租家并询问其是否行使解约选择权,于是该选择权必须在租家收到通知后三(3)个银行工作日内宣告。如租家届时未行使解约选择权,为本第5条(解约)之目的,船东通知中所载准备交船日期应替代第11栏所载解约日。(c)本第5条(解约)项下解约应不损害租家向船东提出本租约另行赋予的任何索赔。

6熟悉期(a)租家有权在交船前一段合理期限内向船上派遣最多两(2)名代表,并自负风险和费用。登轮前,租家和租家代表应签署船东的通常格式赔偿函。(b)船东有权在还船前一段合理期限内向船上派遣最多两(2)名代表,并自负风险和费用。登轮前,船东和船东代理应签署租家的通常格式赔偿函。(c)这些代表在船上应以熟悉船舶为目的,仅作为观察者,不应在任何方面干涉船舶操作。

7交船和还船检验(a)船东与租家应各自委派和支付各方检验师,以确定并书面确认船舶在交船和还船时的状态。船东应承担起租检验相关的所有船舶费用,包括时间损失,如有。租家应承担停租检验相关的所有船舶费用,包括时间损失,如有。(b)交船/还船潜水员检验租家在交船时有选择权,船东在还船时有选择权,各负时间、费用和支出,安排船级社批准的潜水员在船级社检验师在场时进行水下检验,以确定舵、螺旋桨、船舶底部      及其他水下部位的状况。

8资产表各方在交船和还船时应制作一份完整资产表载明船上的船舶设备、装备、备件及消耗性储备。

9燃油、油和润滑脂租家与船东应分别在交船和还船时接收并支付所有燃油和未使用的润滑油和液压油以及储存舱内和未开封的润滑脂按照:(a)*发票或收据证明的实际支付价格(扣除驳船费用)。(b)*交船/还船港口和日期或者如无交船/还船港口则为最近加油港当时市场价(扣除驳船用)。*第(a)款和第(b)款仅供二选一,另行载明于第15栏。如未填写第15栏,则适用第(a)款。

10还船租期届满时船舶应在第12栏所载港口或地点中船东指定的可顺利驶入的安全泊位或      锚地由租家交回并由船东接收。租家应向船东通知还船前航次中船舶航程,并应向船东送达第13栏所载预计/确定还船天数通知。租家保证其不会允许船舶开始一个经合理预计不能按发出的通知在租期内允许的还船时间前完成的航次(包括任何空放航次)。虽然如此,如租家未能在租期内还船,租家      应按当时适用的第17(i)栏所载租金率加上百分之十(10)或者市场租金率(二者以      高者为准)支付超出租期天数的租金。支付上浮租金率不损害船东在此方面向租家提      出的任何索赔。本租约所有其他条款、条件和规定应继续适用。除第13条(维修和运营)另有规定外,船舶应以交船时相同状态和船级交换船东,不影响船级的正常磨损除外。船舶还船时应具有连贯至还船时的检验周期和有效船级证书,至少不得延长至第6(ii)      栏载明月份,且未载明任何状况或批注。如未填写第6(ii)栏,则应适用六(6)个      月。所有计划、图纸和手册(ISM/ISPS手册除外)及维修记录在还船时应留在船上可让船东拿到。如船东要求,租家手中的船舶相关任何其他技术文件应在还船后立即交给船      东,费用由船东承担。租家可保留船舶日志簿但船东有权复印之。

11航行限制船舶应在第14栏所载航行区域内运输合法商品用于合法贸易。未经保险人事先同意并遵守额外保费要求或保险人提出的其他要求,租家保证不在保险合同条款(包括其中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之外使用船舶或允许船舶在保险合同条      款之外使用。租家不得从事或允许从事会导致任何违反或侵犯船旗国或船舶航行地法律和规则的任何行为。即使本租约包含任何其他规定,双方同意核燃料或放射性物质或废料明示排除在本租约允许装载或运输的货物之外。本除外不适用于用于或旨在用于任何工业、商业、农      业、医疗或科学用途的放射性同位素,前提是其装载前应获得船东事先批准。

12运输合同(a)租家应使租期内签发的证明货物运输相关合意条件和条款的所有单证包含一条首要条款,其应并入海牙-维斯比规则,除非任何其他关于承运人对货物责任的立法在贸易中强制适用。该单证也应包含新杰森条款及双方有责碰撞条款。(b)租家应使租期内签发的本租约项下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的所有旅客票包含一条首要条款,其应并入1974年关于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的雅典公约,以及之后任何修正案,除非任何其他关于承运人对旅客及其行李责任的立法在贸易中强制适用。

13维修与运营(a)维修租家应妥善维修船舶使之处于良好修复状态、有效运转状态并符合良好商业维修做法,以及自负费用保持第4栏所载船级和所有必要证书。(b)新的船级和其他规范要求(i)*如新的船级要求或任何强制性立法要求任何结构改变或新设备成为船舶继续运营之必须(“要求的改建”),所有这种费用应由租家承担。(ii)如因要求的改建任何结构改变或新设备成为船舶继续运营之必须,该费用应分摊如下:(1)如要求的改建之费用低于第21(ii)栏所载金额,该费用应由租家承担;(2)如要求的改建之费用高于第21(ii)栏所载金额,租家部分的费用应按下列公式分摊,租家部分费用之外的所有费用应由船东承担。AMT = 第21(ii)栏所载合意金额CRM = 要求的改建之费用MEL = 改建预计使用年限VEL = 第21(iii)栏所载船舶预计剩余年限减去交船日至改建日期间年数RPY = 剩余租期年数(i)如要求的改建预计在船舶剩余使用年限持续,则:租家部分的费用 = CRM/VEL x RPY(ii)如要求的改建预计不会在船舶剩余使用年限持续,则:租家部分的费用 = CRM/MEL x RPY*第13(b)(i)款与第13(b)(ii)款仅供二选一,在第21(i)栏载明合意选取者。如未填写第21(i)栏,则使用第13(b)(i)款。(c)财务担保租家应保持任何政府(包括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或其他地区或当局)要求的财务担保或第三方责任保证以使船舶为履行本租约毫无迟延地合法驶入、停留于或驶离任何国      家、州或地方政府的任何港口、地点、领海或毗连区,且不被罚款或收费。不论该政府、地区或当局是否合法地施加这种要求,本义务均适用。租家应独自承担费用通过      保证金或满足这种要求的其他必要方式作出并保持所有安排,且租家应向船东赔偿因任何未能或无法这样做而引起的所有无论何种后果(包括时间损失)。(d)船舶运营租家在租期内应自负费用为船舶配备船员和饮食,并驾驶、操作、供应、维修和修理船舶及为船舶加注燃油,租家应负责其使用和运营船舶相关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任      何税费。船员出于所有不论何种目的均应作为租家之雇员,即使出于船东指派的任何原因。(e)通知船东如船东合理要求,租家应向船东告知船舶使用意图、上干坞及大修计划。(f)船旗与船舶名称租期内,租家有将船舶喷涂其自选颜色、安装和展示其烟囱表示及悬挂其自身旗帜之自由。经船东事先书面同意,其不得不合理拒绝,租家在租期内还有改变船旗和/或船舶名称之自由。如船东要求,喷涂及其去除、安装及其拆卸、注册及其注销应由租家承担费用和时间。(g)船舶改装除第13(b)款(新的船级和规范要求)另有规定外,未经船东事先书面同意,租家不得对船舶进行结构性或实质性改装。如船东同意这种改装,租家如收到船东要求应      在还船前将船舶恢复原状。(h)船舶装备和设备之使用租家有权使用交船时船上存有的所有装备、设备及备件,前提是相同者或实质性等同者在还船时应按资产表(见第8条(资产表))以与交船时相同良好顺序和状态归还船东,正常磨损除外。租家在租期内应随时更换不再适合使用的设备。租家应使任何破损、磨损或丢失的备件和设备之所有修理或更换在方式上(既包括工艺也包括材料及      备件质量)不应降低船舶价值。租家有权自负费用和风险添置额外设备,但如船东要求,租家应在租期结束时移除这些设备。交船时船上任何租用设备应由租家保管和维护,租家应承担船舶在任何相关      租赁合同下的义务和责任,并应向船舶补充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以及为遵守任何规则要求而租用的任何新设备。(i)期间性上干坞不论何时如有必要,租家应安排船舶上干坞并清理和喷涂其水下部位,但不应少于每六十(60)个日历月一次或者船级社或船旗国要求的其他期间。

14租期内检验船东有权在任何时间在向租家发送合理通知后检验船舶或委派适当授权的检验师代表其进行这种检验以确定船舶状态,使其满意船舶处于妥善维修和保养下或为任何其他其认为必要的商业理由(前提是其不应不适当地干预船舶商业运营)。这种检验费用应由船东承担。检验相关所有使用的时间应由租家承担并构成租期的一部分。不论何时要求,租家也应允许船东检验船舶的船级记录、日志簿、证书、保养及其他记录,并应向船东提供任何船舶事故或其他事件或损坏的完整信息。

15租金(a)租家应按本租约条款准时向船东支付租金。(b)租家应按第17(i)栏所载一揽子金额不迟于每三十(30)个连续天向船东预付租金,第一笔一揽子金额应由租家在交船之日交船时刻支付。租金应在整个租期内连续支付。(c)租金应支付至第20栏所载船东账户。(d)所有租金及本租约下任何其他款项在支付时不应做任何不论何种冲抵,免于且消除任何扣留或扣减或考虑任何当前或未来收入、运费、印花税或其他税款、征收款、关税、费用、任何性质的限制或条件。如租家按任何国家的任何当局从任何这种款项中作出      扣留或扣减,租家应付的款项应相应增加以使船东收到的净金额如同没有要求作出这种扣留或扣减一样。(e)如租家未能准时支付到期租金,船东应给予租家三(3)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以改正错误,如在收到船东通知后三(3)个银行工作日内作出改正,该租金视为准时支付。租家未能在收到船东通知后三(3)个银行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到期租金的,将赋予船东在随后任何时间终止本租约的权利,只要租金仍未付清,这不损害船东对租家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索赔。(f)如船东选择不行使本条基于本租约下任何一次迟付租金或一系列迟付租金而赋予船东的任何权利,这不应解释为船东放弃了终止租约的权利。(g)租金支付任何迟延应使船东有权按第19栏所载年利率收取利息。如未填写第19栏,则适用第17栏所载币种的应付租金到期日伦敦银行间报价利率(LIBOR或其接替者)上浮百分之三(3)。(h)第15(g)款项下利息应在收到船东载明金额的发票之日起七(7)个连续日内支付,或者若无此发票,则在下一次支付租金时支付。(i)如少于三十(30)个连续日,最后一期租金应按还船前剩余天数和小时数与预付金额之比例计算。

16抵押(仅在第22栏已适当填写时适用)(a)*船东保证其没有对船舶设置任何抵押,未经租家事先同意船东不应对船舶设置任何抵押,租家不得不合理地拒绝。(b)*本租约下租用之船舶按融资凭证进行了抵押融资。租家保证遵守并提供信息和文件使船东能够遵守融资凭证设定的或者抵押权人在租期内按融资凭证发出的关于船舶使用、保险、经营、修理和保养的指示或指引,包括按抵押权人要求展示或张贴这种通知。为此目的,租家确认其自身已得知该融资凭证所有相关条款、条件和规定,如抵押权人要求则同意以任何书面形式认可。船东保证其没有设定第22栏所载抵押之外的任何抵押,并保证未经租家事先同意(其不得不合理拒绝)其不会同意对第22栏所载抵押进行任何修改或者设定其他任何抵押。*(备选,第16(a)款与第16(b)款仅供二选一;合意的选项载明于第22栏)

17保险(a)一般规定(i)船舶的船壳和机器之价值(包括溢价)和战争险保险为第23栏所载金额或当事方随时书面合意的其他金额。为船舶投保一方与保险人达成的条款和条件应由另一方书面批准(其不得不合理拒绝)并将另一方列明为共同被保险人。(ii)即使当事方为共同被保险人,这些保险规定既不排除也不解除船东与租家在本租约下的责任,其旨在确保以保险理赔作为弥补船东损失的第一层救济。如保险理赔支付给了船东,其应视为满足(但非除外或解除)了租家对船东的责任。为避免歧义,保险理赔不妨碍船东和/或其保险人向租家索赔以代位求偿方式获取赔偿。(iii)本条不损害船东或租家(或其保险人)对第三方享有的任何追偿权。(b)*租家办理保险(i)租期内船舶应由租家承担费用办理保险保持承保船壳和机器、战争和保赔险(以及船舶运营所须任何强制承保的风险,包括按第13(c)款(财务保证)持有财务保证)。(ii)这些保险应由租家安排以保护船东和租家及抵押权人(如有)的利益,租家享有在这些保险下保护其指派的任何管理人利益之自由。(iii)应船东要求,租家应向船东提供信息并立即签署必要文件以使船东遵守融资凭证要求的保险规定。(c)*船东办理保险(i)租期内船舶应由船东承担费用办理保险保持承保船壳和机器及战争险。租家应向任何第三方提出追偿索赔以保护船东与租家各自利益。(ii)租期内船舶由由租家承担费用办理保赔险(以及船舶运营所须任何强制承保的风险,包括按第13(c)款(财务保证)持有财务保证)(iii)如租家任何行为或过错损害了本条规定的任何保险,租家应向船东支付本应由相应保险承保的任何损失和赔偿。*第17(b)款与第17(c)款仅供二选一,经合意者载明于第24栏。如未填写第24      栏,则适用第17(b)款(租家安排保险)。

18修理(a)参考任何融资凭证规定,经船东批准,租家应实施所有承保的修理,并承担修理相关所有杂费以及所有承保的费用、支出及责任。在第17(c)款(船东安排保险)项下提供的保险之承保范围内,租家应在船东保险      下提供账户获取这些费用补偿。(b)租家应对保险未承保和/或未超过保险免赔的所有修理负责并实施之以及对由此产生的成本和费用进行结算。(c)第18(a)款和第18(b)款项下修理及根据第3条(交船)对潜在缺陷进行的修理所用时间,包括任何绕航,应由租家承担并构成租期的一部分。

19全损(a)如船舶发生全损,租家应负责向船东赔偿。参考任何融资凭证规定,如船舶发生全损,其所有保险理赔应支付给船东,由其按各自利益在船东与租家之间对此款项进行分配,其应满足(但非排除或解除)租家对船东的责任。租家保证向船东和抵押权人(如有)通知任何有较大可能导致船舶全损的事件。(b)即使此处有其他条款,兹重申租家负有持续性义务以保护和保全作为船东资产之船舶。租家在本租约终止后有持续性责任代表船东和租家和/或任何取得代位权的保险人向任何第三方提出保全或索赔,要求其对租期内船舶全损负责并争取进行任何追偿。(c)船东或租家,视情况而定,按另一方要求,应立即签署能够使另一方向保险人委付船舶并主张推定全损的必要文件。

20留置船东为收取本租约下任何到期款项对属于租家或任何转租家的所有货物或应向租家或任何转租家支付的所有租金和运费(包括亏舱费和滞期费)享有留置权,租家为收取所有预付或未赚取款项对船舶享有留置权。

21不得留置租家不应遭受也不应放任其或其代理造成的任何可能优先于船东对船舶之权属和利益的留置或负担。

22赔偿(a)租家应向船东赔偿租家运营船舶引起或相关任何损失、损坏或费用,以及租期内事件引起的不论何种性质的任何留置。这应包括向船东施加责任的任何国际条约引起或相关任何损失、损坏或费用赔偿。(b)不损害上述一般性规定,租家同意向船东赔偿因船长、高级船员或代理签发提单或其他单证引起的所有后果或责任。(c)如船舶因本条第(d)款情形之外不论任何原因而被扣押或以其他方式滞留,租家应自负费用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船舶在合理时间内获释,包括提供担保。(d)如船舶因向船东提起的一项或多项索赔而被扣押或以其他方式滞留,船东应自负费用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船舶在合理时间内获释,包括提供担保。在此情形下船东应向租家赔偿作为这种扣押或滞留直接后果的租家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

23救助船舶履行的所有救助和拖带应由租家受益,由此造成的损坏修理费用应由租家承担。

24残骸清除如船舶变成残骸,或船舶任何部位丢失或遗弃,成为航行障碍或构成危险而必须按相应区域有管辖权的合法当局命令或任何适用法之结论进行打捞、移除、解体、标识或      设置灯标,租家应负责打捞、移除、解体、标识或设置灯标相关任何及所有费用,并在船东为此成为责任方的情况下向船东赔偿无论任何款项。

25共同海损船东不应分摊共同海损。

26转让、更换、转租及出售(a)租家不得转让或更换本租约也不得以光租方式转租船舶,除非征得船东事先书面同意,其不得不合理拒绝,前提是按照船东批准的条款和条件。(b)船东不得在本租约履行期间出售船舶,除非征得租家事先书面同意,其不得不合理拒绝,前提是买家接受本租约之更换。(c)船东有权转让本租约赋予其之权利。

27履约担保(备选,仅适用于第25栏已填写之情形)租家保证在交船前按第25栏所载实体和金额出具一份完全履行其在本租约下义务之      担保或保证,其格式应为船东作为被担保人所接受。

28反腐败(a)当事方同意关于本租约履行其应:(i)在一切时候遵守所有适用的反腐败立法,并以其最好认知和信念设有程序以防止其机构的任何成员和/或为其或代表其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员在此立法下产生任何违反;      且(ii)制作并保留书册、记录和账目,其应具有合理的准确细节并公平反映本租约相关交易。(b)如任何一方未遵守任何适用的反腐败法律,其应为另一方进行抗辩并向另一方赔偿由此违反引起的任何罚款、罚金、责任、损失或损害及任何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费用和法律费用)。(c)不损害其在本租约下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利,如存在下列情形,任何一方可终止本租约且不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i)任何时候另一方或其机构任何成员违反了本租约相关任何适用的反腐败立法;且(ii)这种违反导致非违约方违反任何适用的反腐败立法。任何这种终止权之行使须不得不合理迟延。(d)各方表示并保证关于本租约之协商各方及其机构的任何成员存在适用的反腐败立法之任何违反。违反本(d)款应使另一方有权终止本租约且不向对方承担任何责任。

29制裁及列明实体(a)本条规定适用于联合国决议或欧盟或美国贸易或经济制裁、法律或规则对任何特定人员、实体或机构包括指定的特定船舶或船队施加的任何制裁、禁止或限制。(b)船东与租家各自保证(在转租情况下,租家进一步为任何转租家、托运人、收货人或货方保证),在本租约订立及整个租期内其并非第(a)款所称任何制裁、禁止、限制或指定的对象,其禁止本租约或任何转租约或任何提单任何履行或导致其非法。船东进一步保证船舶不是列明船舶。(c)如一方在本租约履行过程中任何时间获悉对方违反了上述保证,没有违约一方应遵守调整该方或船舶的任何政府法律和规则,并遵守有强制力的任何机构发出的命令或指示,包括船东的船旗国。若没有这些命令、指示、法律或规则,没有违约一方可自行选择随后按第31条(终止)终止本租约。(d)如为遵守本条规定而进行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其不构成违约而应视为本租约妥善履行。(e)即使另有相反约定,不得要求船东或租家去做任何违反适用于任何一方的任何国家法律或规则之事。(f)船东或租家应向另一方赔偿因违反上述任何保证而使另一方遭受的任何及全部不论何种索赔、损失、损害、费用及罚款。

30征用/征收(a)如任何政府或其他有权当局在租期内任何时候支付租金征用船舶,本租约不应视为受阻或另应终止。租家应按租约继续支付租金,直至本租约按此处任何规定已届满或终止。然而,如任何征用租金或补偿由船东在剩余租期或征用期间(以短者为准)收取,其应由船东支付给租家。(b)如任何政府或其他有权当局施行的任何强制性船舶征收或船舶权属征用剥夺了船东的船舶所有权(下称“强制性征收”),那么,不论强制性征收发生于租期内何时,本租约应视为自强制性征收之日终止。在此情况下,租家应视为赚取并在强制性征收之日之时支付。船东应有权收取对该强制性征收作出的任何补偿。

31终止(a)租家违约下列情形下船东有权以书面通知租家的方式终止本租约,并索赔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剩余租期损失:(i)不支付租金(见第15条(租金));(ii)租家未遵守下列要求:(1)第11条(航行限制);或(2)第17(b)款(租家安排保险)。(iii)租家未遵守第13(a)款(保养)要求,在收到船东要求如何做并在任何情况下      不得损害保险承保的通知后没有尽快按要求改正。(b)船东违约下列情形下租家有权向船东发送书面通知终止本租约,立即生效,并索赔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剩余租期损失:(i)如船东因任何行为或疏忽违反本租约项下义务导致租家丧失船舶使用且此违约持续连续十四(14)天,之后租家向船东发送了书面通知;或(ii)如船东未按第17(c)款(船东安排保险)安排或维持保险。(c)船舶损失如船舶发生损失要么为实际全损要么船舶保险人同意其达到推定全损要么在未达成合意时有管辖权的司法裁判认定构成推定全损,或者已宣告失踪,本租约视为终止,但不损害由此产生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船舶视为宣告失踪之日应为船舶最后一次报告之日或船舶被船舶保险人记载为失踪之日(以先发生者为准)后十(10)日。(d)破产如另一方被递交清盘申请或已采取让其清盘(有偿付能力的重整或合并除外)的行政或任何其他行动,或发生破产或构成破产行为,或为债权人利益作出任何安排或处置,或为其任何资产指定了接盘人或管理人或行政接盘人或管理人或清算人,或中止支付,或在对其有管辖权的法律下与任何前述情形类似的任何情形,或不再或威胁不再经商,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送书面通知终止本租约,立即生效。(e)本租约之终止不损害终止之日前产生的当事方之间所有权利以及任何一方享有的任何索赔。

32收回占有若按本租约适用的规定发生本租约过早终止,船东有权在当前港口或下一个靠港或一个方便港口或地点从租家手中将船舶收回占有,租家、法院或当地机构不得阻挠或干      预。实际收回占用待决时,租家应仅作为船东的无偿受托人持有船舶。船东应在本租约终止后合理可行地尽快安排一名授权代表登上船舶。一旦船东代表登上船舶,其应      视为已由船东从租家手中收回占有。关于船员工资结算、下船及遣返所有安排和费用应为租家单方责任。

33 BIMCO争议解决条款2017(a)*本租约受英国法调整并据之解释,本租约引起的或相关的任何争议应按《1996仲裁法》或任何法律修订或其再立法中赋予本条规定效力的规定交由伦敦仲裁。仲裁应按仲裁开始时有效的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条款进行。仲裁应交由三名仲裁员。希望将争议提交仲裁一方应指定其仲裁员并向此指定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另一方在收到此通知后十四(14)天内指定其自身仲裁员,并说明其将指定其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除非另一方指定了其仲裁员并在规定的十四(14)天内发送了其已作出指定的通知。如另一方未在规定的十四(14)天内指定仲裁员并发送其作出指定的通知,将争议提交仲裁一方无需向另一方进一步发送任何事先通知可      径行指定其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并相应通知另一方。该独任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同其为双方协议指定。本条不妨碍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变更上述指定独任仲裁员的规定。若索赔或任何反索赔金额均不超过100,000美元(或当事人同意的其他金额),仲裁应按仲裁程序开始时有效的LMAA小额索赔程序进行。若索赔或任何反索赔金额超过了LMAA小额索赔程序同意的金额但其不超过400,000美元(或当事人同意的其他金额),仲裁应按仲裁程序开始时有效的LMAA中等金额      索赔程序进行。(b)*本租约受美国海商法调整,或者如本租约在美国法下不属于海商合同,则适用纽约州法律。本租约引起或相关任何争议应在纽约交由三人仲裁,各方分别指定一人,第三人由此二人选定。仲裁员一致裁决或任何两人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性,为执行任何裁决,可由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此裁决作出裁判。程序应按本租约订立时有效的海事仲裁员协会(SMA)规则进行。     若索赔或任何反索赔金额均不超过100,000美元(或当事人同意的其他金额),仲裁应由独任仲裁员按本租约订立时有效的海事仲裁员协会精简仲裁程序进行。(c)*本租约受新加坡法**/英国法**调整并据之解释。本租约引起或相关任何争议,包括其存在、效力或终止方面任何问题,应按《新加坡国际仲裁法》(第143A章)和任何法律修订或其再立法赋予本条规定效力的规定交由      新加坡仲裁并最终解决。仲裁应按仲裁程序开始时有效的新加坡海事仲裁院(SCMA)仲裁规则进行。本条项下争议仲裁应交由三名仲裁员进行。希望将争议提交仲裁一方应指定其仲裁员并向此指定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另一方在收到此通知后十四(14)个日历天内指定      其自身仲裁员,并说明其将指定其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除非另一方指定了其仲裁员并在规定的十四(14)天内发送了其已作出指定的通知。如另一方未在规定的十四(14)天内指定仲裁员并发送其作出指定的通知,将争议提交仲裁一方无需向另一方进一步发送任何事先通知可径行指定其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并相应通知另一方。该独任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同其为双方协议指定。本条不妨碍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变更上述指定独任仲裁员的规定。若索赔或任何反索赔金额均不超过150,000美元(或当事人同意的其他金额),仲裁应按仲裁程序开始时有效的SCMA小额索赔程序进行。**删除不适用者。如二者都删或都没删,则随机适用英国法。(d)*本租约应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地方法律调整并据之解释,本租约引起或相关任何争议应交由协商一致的地点按当地适用的程序仲裁。(e)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同意将本租约引起或相关任何分歧和/或争议提交调解。如任何争议已按上述第(a)、(c)和(d)款开始仲裁,应适用下列规定:(i)任何一方可在任何时候随时通过向另一方发送书面通知(“调解通知”)征求另一方同意后将争议或部分争议提交调解。(ii)另一方应在收到调解通知后十四(14)个日历天内确认其同意调解,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应在此后另外十四(14)个日历天内合意选定一名调解员,未达成合意的,应任何一方申请,调解员应由仲裁庭或仲裁庭为此目的委派人员立即指定。调解应在当事人合意选定的地点按合意选定的程序或条款进行,或者若无合意,则由调解员安排。(iii)如另一方不同意调解,此事实应由仲裁庭予以关切并可在双方之间分摊仲裁费用时纳入仲裁庭考虑。(iv)调解不应损害任何一方寻求救济的权利或者为保护自身利益而采取其认为必要措施的权利。(v)任何一方可告知仲裁庭其已同意调解。调解进行期间仲裁应继续推进,但仲裁庭在安排仲裁时间表时可将调解时间表纳入考虑。(vi)除非在调解期间另有合意或特别规定,各方应各付调解引起的费用并平均分担调解员成本和费用。(vii)调解进程不损害各方权利且保密,调解期间披露的信息和文件不得向仲裁庭揭示,但调整仲裁的法律和程序要求披露者除外。(提示:当事人应知悉调解进程并不必然中断时效。)*第(a)、(b)、(c)和(d)款仅供从中择一;合意选取者载于第26栏。如未填写第一部分第26栏,应适用本条第(a)款。第(e)款在所有情况下均适用,但第(b)款除外。

34通知本租约任何条款要求或允许的任何通知、请求和其他沟通应书面递交,如通过手递、邮件、快递服务或注册邮箱和地址递交,应妥当递交或传递,如递交给船东,则递交至第30栏所载船东或船东后续书面指定的其他地址或邮箱地址,如递交给租家,则递交至第31栏所载租家或租家后续书面指定的其他地址或邮箱地址。任何这种沟通应将收件人实际收到之日视为递交之日。

35部分有效如因任何法律或判决本租约任何规定完全或部分应视为或认定为非法、无效或无执行力,本租约所有其他规定不应受此影响并保持完全效力。

36完整协议本租约为当事人之间完整协议,其优先于所有前期书面或口头理解且不得变更,除非双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37函头本租约之函头仅供识别,不应视为本租约构成部分,也不得纳入本租约解释。

38单数/复数如上下文允许或要求,单数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第三部分
BARECON 2017标准光租合约仅适用于新建船舶之规定(备选,仅在第27栏已填写时适用)

1规格与造船合同(a)船舶应按造船方与船东之间造船合同及其并入的规格和计划(“造船合同”)建造。船东应向租家提供本租约相关的造船合同副本。(b)未经租家事先书面同意,造船合同不得变更。租家有权按造船合同发出改建指示。由租家改建指示造船的任何额外费用或后果应由租家承担。(c)船东与租家应在船舶建造和造船合同相关所有事项上沟通和配合。租家有权在船舶建造期间委派其代表到船厂检验船舶。(d)如允许,船东应将其在造船合同项下担保权转让给租家。如不允许,船东应为租家利益对造船方行使其担保权。租家有义务接受船东按造船合同中担保条款合理地索赔所得金额。

2交船与解约(a)(i)除下述第3条(违约金)另有规定外,租家有义务在造船方交船之日从船东处接受按造船合同建造和交付的船舶,包括买方的供应。租家保证在接受船舶之后其之后不会向船东就船舶表现或规格或缺陷(如有)向船东提出任何索赔。(ii)本租约下的交船日应为船舶实际上由船厂按造船合同交给船东之日(“交付日”),      不论其早于还是晚于造船合同设定的交付日。船东对本租约下无论何种迟延交船不承担责任,但单独因船东行为或疏忽导致其在造船合同下违约造成者除外。如单独因船      东行为或疏忽导致其在造船合同下违约造成船舶未交付给船东,船东应向租家赔偿租家遭受的任何直接损失。(iii)船东与租家应在交付日签署交接备忘录以证明本租约下交船。(b)(i)船东在本租约下向租家出租船舶之义务以造船方按造船合同向船东交船为条件。(ii)如因船东在造船合同下违约之外的任何其他原因,造船方按造船合同有权不交船并行使该权利,则船东有权向租家发送书面通知解除本租约。(iii)如因船东有权解除造船合同并行使该权利,则船东有权向租家发送书面通知解除本租约。然而,如船东未行使其权利解除造船合同,则租家有权向船东发送书面通知解除本租约。

3违约金(a)船舶缺陷或不足的任何违约金及由此索赔发生的任何费用应支付给第27(iv)栏所载一方,或如未填写,则由双方平均分享。(b)造船合同下交船延误的任何违约金及由此索赔发生的任何费用应支付给第27(v)栏所载一方,或如未填写,则由双方平均分享。

第四部分
BARECON 2017标准光船租约购船选择权(备选,仅在第28栏已填写时适用)

1租家有选择权购买船舶(“购船选择权”),可在下列各时间行使:

2为行使其购船选择权,租家应不迟于上表所载相关日期前六(6)个月通知船东。该通      知应不可撤销或解除。

3如租家行使其购船选择权,船舶所有权于相关日期转移给租家。如当日并非银行工作日,则船舶所有权应于下一个银行工作日转移,严格基于“按现状”(as is/where is)原则,由租家单独承担费用和支出。

4按租家合理要求,船东应获取并向租家提供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以促进船舶在租家指定的船旗国完成买卖及注册。

5船东保证船舶在所有权转让时不存在任何船东的负担或抵押,并保证其没有实施侵犯船舶权属的任何行为或疏忽。

6船舶不陈述或保证船舶的适航性、价值、状况、设计、商销性或操作,或者船舶材料、设备或工艺的质量,以及船舶对任何特定贸易的适合性。

7为交换船舶所有权转让,租家应向船东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购船选择权价款以及任何未付的租金和本租约下到期应付的其他款项。

8一旦按上述第7条完成支付和所有权转移后,本租约及当事人所有权利和义务应终止,但不损害终止日前产生的当事人之间所有权利及任何一方可能会有的索赔。

第五部分
BARECON 2017标准光船租约已登记船舶申请办理光租登记条款(备选,仅适用于第29栏已明示合意并载明之情形)

1定义“光租登记”是指本租约期限内第29(ii)栏所载登记,其将租家登记为光船租家并悬挂其船旗。“基础登记”是指第29(i)栏所载登记,其将船东登记为船东且其对船舶管辖和控制将于光租登记终止时恢复。

2船东同意将船舶登记在光租登记之下,租家应安排之并负责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3一旦本租约不论何种原因终止,租家应立即安排注销船舶光租登记。

4如船舶光租登记由于船东的任何违约行为而被注销,租家随后有权终止终止本租约,且不损害其按本租约有权向船东提起的任何其他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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