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权与海法融通:从AUKUS到海洋命运共同体及其法律化 法眼看南海 任雁冰 2022-07-19 08:40

海权与海法融通:从AUKUS到海洋命运共同体及其法律化

任雁冰,15902025918

摘要

2021年9月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建立了AUKUS伙伴关系。

通过AUKUS,美国可同时实现《美国法典》中三项目的:(1)与澳大利亚建立国家安全联盟;(2)为美国海军在和平时期及突发操作中进入澳大利亚提供入口;(3)向澳大利亚销售核潜艇及为之进行基础设施投资以获利。

反观之,澳大利亚虽然名为伙伴,但根本没有同等实质权利,即澳大利亚海军无权在和平时期及突发操作中进入美国,更无力向美国销售核心军备并控制美国军事基础设施。如是,AUKUS施行之日即是澳大利亚国防主权丧失之时。

AUKUS以美国海法(sea law)为宗旨,以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海洋民主等抽象理念为海法权(sea right),以不平等的剥削性和掠夺性伙伴关系为海洋权力(sea power),始终以美国自身海洋力量(sea strength)扩张为依归。

由此AUKUS使海洋力量(美国在澳大利亚部署核潜艇)、海洋权力(美国与澳大利亚之间不平等国际海洋交往关系)、海法权(基于规则之国际秩序、海洋民主等抽象信念)以及海法(《美国法典》中海法诸卷)之间内在融通机制纤毫毕现。

据报道,习近平主席于2019年4月提出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AUKUS内在理念相比,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更为积极。海洋命运共同体虽然仍须以海洋力量为根本,但其中海洋权力应为海洋国际交往平等互利关系而非不平等剥削和掠夺性关系,海法权应为切实维护和尊重各国海洋权益可持续发展的务实方案,而非不切实际甚至损害一国海洋权益的抽象理念。

为切实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此理念应当法律化,即中国海法典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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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AUKUS 海洋命运共同体海权海洋力量海洋权力海法权海法

或有以海权而论海权者,亦有以海法而论海法者,然将海权与海法以内在机制予以融通者几希,若将此作为虚无幻有者亦差矣。

一、海权与海法之间融通机制

海权论(seapower)大抵始于十九世纪末美国马汉。自此以往海权理念推动了海洋力量(sea strength)扩张,由是引起国际海洋力量非均衡性以及海洋国际交往关系差别有等而形成海洋权力(sea power),对此须予以正当化并凝结为海法权(sea right),进一步体现为海法规范(sea law),由此反作用于海洋力量、海洋权力及海法权,但以海洋力量为本,从而形成一种螺旋式循环。

二、美国海洋力量与海法

当今美国海洋力量及其发展态势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政策问题。

美国现行海法大致体现为《美国法典》中海法诸卷及美国法院涉海判例法与美国涉海国际条约等。其中,《美国法典》中海法诸卷主要包含于下列八卷:

(1)《美国法典》第1卷“总则”(General Provisions);

(2)《美国法典》第10卷“武装力量”(Armed Forces);

(3)《美国法典》第14卷“海岸警卫队”(Coastal Guard);

(4)《美国法典》第33卷“航行及可航水域”(Navigation and Navigable Waters);

(5)《美国法典》第46卷“航运”(Shipping);

(6)《美国法典》第48卷“领土及岛屿占有”(Territories and Insular Possessions);

(7)《美国法典》第49卷“运输”(Transportation);

(8)《美国法典》第50卷“战争与国防”(War and National Defense)。

在涉海国际条约方面,美国至今未加入《198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另一方面美国也缔结或加入了一些涉海国际条约。

 

三、AUKUS伙伴关系之建立

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于2021年建立了AUKUS三边安全伙伴关系(trilateral security partnership),其中包括一项核潜艇协议。

四、AUKUS:作为美国海洋力量正当化和法权化的逻辑过程和话语模式。

美国白宫于2021年9月15日发布《AUKUS联合声明》(Joint Leaders Statement on AUKUS)开宗明义:“澳大利亚、英国和美国领导人兹以基于规则之国际秩序为长久理念及共同使命,拟深化印太地区外交、安全及国防合作,包括以伙伴关系运作,以迎接二十一世纪新挑战。作为此努力之部分,我们宣布成立一种加强版三边安全伙伴关系”(As leaders of Australia,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e United States, guided by our enduring ideals and shared commitment to the international rules-based order, we resolve to deepen diplomatic, security, and defense cooperation in the Indo-Pacific region, including by working with partners, to meet the challenges of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As part of this effort, we are announcing the creation of an enhanced trilateral security partnership)。

该声明还提到,“作为AUKUS之开端,重申海洋民主共同传统,我们致力于一项共识,支持澳大利亚获取核潜艇以装备皇家澳大利亚海军”(As the first initiative under AUKUS, recognizing our common tradition as maritime democracies, we commit to a shared ambition to support Australia in acquiring nuclear-powered submarines for the Royal Australian Navy)。

五、AUKUS中之海法权(sea right)

AUKUS得以达成之关键在于此三国共同认可的正当化理念,即海法权(sea right)。这正是《AUKUS联合声明》中提到的基于规则之国际秩序(international rules-based order)、共同信念(shared commitment)、海洋民主(maritime democracies)等。若无此种共同认可为正当的海法权(sea right),则该伙伴关系无从达成。

六、AUKUS在《美国法典》中之法律支撑

实际上,AUKUS在《美国法典》中亦有法律支撑。《美国法典》第10卷“武装力量”(Armed Forces)第A分卷“军事法总则”(General Military Law)第1部分“机构和总体军事力量”(Organization and General Military Powers)第16章“安全合作”(Security Cooperation)第1分章(Subchapter I)第301节“定义”(Definition)第(7)项规定:

“‘国防部安全合作项目和行动’一语是指为下列目的而采取的任何项目、行动(包括演习)或者国防部与外国安全部门之间互动:(A)为自卫及多国合作建立和拓展联盟及友好安全能力;(B)为美国武装力量在和平时期及突发操作中进入外国提供入口;(C)为促进美国特定安全利益而建立关系”(The term “security cooperation programs and activities of the Department of Defense” means any program, activity (including an exercise), or interact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Defense with the security establishment of a foreign country to achieve a purpose as follows: (A) To build and develop allied and friendly security capabilities for self-defense and multinational operations. (B) To provide the armed forces with access to the foreign country during peacetime or a contingency operation. (C) To build relationships that promote specific United States security interests)。

由此来看,AUKUS可谓“一箭三雕”,美国借此可同时实现上述三项目的:(1)与澳大利亚建立国家安全联盟;(2)为美国海军在和平时期及突发操作中进入澳大利亚提供入口;(3)向澳大利亚销售核潜艇及为之进行基础设施投资以获利。

反观之,澳大利亚虽然名为伙伴,但根本没有同等实质权利,即澳大利亚海军无权在和平时期及突发操作中进入美国,更无力向美国销售核心军备并控制美国军事基础设施。如是,AUKUS施行之日即是澳大利亚国防主权丧失之时。

七、AUKUS如何使美国海洋力量大增

AUKUS是美国以《美国法典》为支撑、以三边伙伴关系为形式、以基于规则之国际秩序(international rules-based order)为指导、以共同信念(shared commitment)为号召,以海洋民主(maritime democracies)为名义而获取,使美国得以在澳大利亚部署核潜艇,让美国海洋力量大增。

其中《美国法典》中海法诸卷属于海法(sea law),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三边伙伴关系为海洋权力(sea power),此三国达成伙伴关系所依据的基于规则之国际秩序、共同信念及海洋民主等属于海法权(sea right),而美国在澳大利亚部署核潜艇则为海洋力量(sea strength)。

是故,AUKUS中海洋力量、海洋权力、海法权及海法之间内在融通机制纤毫毕现,堪称典范。

八、AUKUS简评

综上,AUKUS内在理念以美国海法为宗旨,以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海洋民主等抽象理念为海法权,以不平等剥削和掠夺性伙伴关系为海洋权力,始终以美国自身海洋力量扩张为依归。

九、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之提出与其法律化:中国海法典编纂

据报道,习近平主席于2019年4月提出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

与AUKUS内在理念相比,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更为积极。

海洋命运共同体虽然仍须以海洋力量为根本,尤其是海洋科技力量,但其中海洋权力应为海洋国际交往平等互利关系而非不平等剥削和掠夺关系,海法权应为维护和尊重各国海洋权益可持续发展的务实方案,而非不切实际甚至损害一国海洋权益的抽象理念。

为切实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此理念应当法律化,相应海法规范应与之匹配并保障和促进其发展,这包括我国涉海国内法与涉海国际条约之综合体编纂,其可简称“中国海法典”。

任5,于广州

202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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