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K保赔协会:马来西亚扣船程序中没有进行全面而坦率的陈述的义务 诚品保险顾问有限公司 2022-07-18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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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在马来西亚主张扣船一方是否有责任在其申请扣船令的宣誓书(“扣船宣誓书”)中进行全面而坦率的陈述,其实并没有明确。马来西亚高等法院在Premium Vegetable Oils Sdn Bhd诉“Ever Concord”轮船东/租家The Port of Zanzibar, Tanzania [2021] 9 MLJ 936一案中澄清,主张扣船一方没有这样的义务,他们只需遵守《2012年马来西亚法院规则》的相关规定即可。

案件事实

原告是想要在马来西亚装运棕榈仁的买方,被告是“Ever Concord”轮的船东。抵达卸货港后,原告发现货物的顶部表有白色,认为货物已经发霉,他们出示了一份报告,指出有氯化物的痕迹。

原告对船舶提起物权诉讼,辩称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因疏忽/违反职责/违反合同而造成货物损失或损坏,并扣押了该轮。

被告申请撤销令状和扣船令,理由是原告没有在其扣船宣誓书中进行全面而坦率的陈述。

判决

马来西亚高等法院认为,没有理由撤销令状和扣船令。除其他外,他们认为:

1. 与英国类似,在马来西亚签发扣船令不是一种酌情补救措施,而是原告的一项权利;

2. 不需要进行全面而坦率的陈述的,要求扣船的一方只需证明他遵守了《2012年马来西亚法院规则》的相关规定即可。因为扣船宣誓书满足了该条款的要求,因此扣船令的签发是恰当的;

3. 在新加坡,扣船令的签发与《马来西亚法院规则》的规定不同,并不作为一种权利。因此,在新加坡,扣船令仍然是一种酌情补救措施,要求扣船的一方在申请扣船时有责任进行全面而坦率的陈述。(请前往以下链接查看协会的相关文章,其中讨论了新加坡扣船程序中有义务进行全面而坦率的陈述的原则:https://www.ukpandi.com/news-and-resources/legal-content/qcrs/2021-winter/the-big-fish-duty-to-make-full-and-frank-disclosure-of-all-material-facts-in-singapore/,请将链接复制到浏览器中查看);

4. 单方面申请法院决议的一方必须向法院全面而坦率陈述重要事实这一一般主张,在有具体且不同的要求时,并不适用于签发扣船令;

5. 关于扣船令是否应被撤销的问题,被告未能证明原告的要求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是不成立的。 

评论

本判决明确了扣船方在准备扣船宣誓书时应承担的责任。虽然在马来西亚扣船时没有进行全面而坦率的陈述的义务,但扣船方在申请扣船令时应确保扣船宣誓书满足《2012年马来西亚法院规则》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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