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提醒 - 注意船舶保险的列明风险 李川 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2022-06-01 15:19

保险船舶发生事故或遭受损失后,该事故有关的损失是否能够从船舶保险中得到赔付补偿,通常都是船东朋友的关注要点之一。本文将主要结合案例讨论船舶一切险涉及的列明风险,提醒各位船东朋友,在船舶事故处理过程中,注意被保险人的相关举证义务,以及着重落实事故原因是否属于承保的船舶一切险的列明风险。 

案例:

A轮在国内沿海内河航次的航程中,船长向船东及管理公司紧急报告发生船体及甲板受损事故,原因不明。随后船舶慢慢凹陷没入海水,沉入水中。船长出具事故报告,称船舶触碰不明障碍物,发生沉船事故。事故经海事调查,海事报告结论为船舶因船舯断裂而沉没,断裂原因不明,沉船附近水域未发现碍航物。

该案船东向保险人投保了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保险合同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条款中涉及列明风险的内容为,

***

第一条 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

依据船长事故报告,船东就本案损失按“船舶触碰不明障碍物”向船舶的船壳险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称没有证据表明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所列明的原因导致船舶沉没,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船舶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最终本案被拒赔。

讨论:

请船东朋友注意,与“一切险”的字面意思不同的是,船舶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并不包括“一切”外来原因所致的损失,而是仅承保合同列明的风险。船壳险保单为采用列明风险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列明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凡是未被列入在风险条款中的事故均为保险合同不予承保的风险。而船东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赔偿补偿,应当完成初步举证义务,证明在保险期间内,双方约定的承保风险实际发生并给其造成损失,且损失属于合同约定由保险人赔偿的种类。上述案例中,船东按“船舶触碰不明障碍物”向船壳险保险人的索赔,依据的事实仅为船长事故报告中船长单方面的证词,无法从事实上证明船舶触碰了不明物体或者船舶触碰了何种物体,不足以推翻海事调查报告中“沉船附近水域未发现碍航物”结论意见,最终船东无法完成船舶损失是因为保险人承保的列明风险“触碰”造成的初步举证义务,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案能归因于保险条款中的其他列明原因,本案不构成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无需承担船舶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上述观点仅在学术研究中供各方参考。如有具体案件,需咨询业内专业人士意见。我司作为专业的保险经纪人,可以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如有需要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来源:李川 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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