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题燃油导致的船方损失与保险责任的议论 李国靖 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2022-05-18 14:33

自今年3月份以来,间或有船东相继曝出在新加坡加装的燃油存在品质问题,导致主机、辅机燃油系统异常磨损甚至无法启动等事故。虽然船东都极尽全力排除故障,恢复了船舶运营,但事故已然发生,损失无法避免。综合了许多船东朋友的反馈,我们大概了解到大家更关心的是三个方面:1.修复费用,包括修复、更换机器部件,工程师费用等;2.船期损失;3.可能导致的共损分摊责任等。

接下来我们来从保险的角度简单分析一下,上述三个方面的损失可以从哪里得到赔偿:

1.修复费用,包括修复、更换机器部件,工程师费用等。

当船舶处于期租时。这种情况下一般是由租家负责安排加装燃油,一旦因租家的疏忽加装了燃油品质有问题的燃油导致事故发生,那么修复费用可以在船东所投保的船壳险(以PICC船壳险条款2009为例)中获得赔偿,依据是“一、7.(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当然这种索赔需要船方比较有说服力的证据去证明租船人的疏忽。船东也可以根据租约选择直接向租家索赔,但是这种索赔依据的是租约而不是保险合同。

当船舶处于程租时。这种情况下由船东自己安排加装燃油,一旦船舶加装了问题燃油导致机器损害,那么修复费用能否在投保的船壳险(以PICC船壳险条款2009为例)中获得赔偿是有争议的。属于“边沿案子”/Boardline Case。虽然前述条款承保了“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根据海事法律专家的理解,如果是被保险人,船长一时不慎或贪图便宜添加了问题燃油,燃油导致的机器损害应该被归因于“疏忽行为”。反之,如果同一时间段该海区的船舶都添加了同一家供油商的问题燃油而中招,则机器的损害很难与船方的“疏忽行为”建立因果关系(当然代表不同利益方的专家们会有不同意见)。如果索赔方向指向租家,则没有合同上的依据。因为是船东安排加油,可以根据加油合同向加油商索赔相关损失,但是要注意加油合同中规定的索赔时效都非常短暂。

2.船期损失。

当船舶处于期租时。由租家负责安排加装燃油,一旦因租家的疏忽加装了燃油品质有问题的燃油导致事故发生,那么租家应当根据租约为此负责,承担船期损失。关于此项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船东投保了抗辩险,那么与租家之间就船期损失和租约纠纷所产生的法律费用和调查费用是可以在抗辩险中获得赔偿的。无论如何,去证明租家有疏忽或有责任的证据非常重要。

当船舶处于程租时。由船东自己安排加装燃油,一旦因船东本身的疏忽加装了燃油品质有问题的燃油导致事故发生,即使对机器的损害可以得到船壳险的理赔,保险人也不负责船期损失。但是可以根据加油合同向加油商索赔相关损失,仍需要注意加油合同中规定的索赔时效都非常短暂。

3.救助或共同海损。

当船舶处于期租时,如果证据指明是问题燃油导致了机器损害,继而发生了救助或共同海损,理论上讲,这些次生损害都属于租家责任。船方垫付花费后可以向租家追偿。

反之,如果问题燃油导致救助或共损发生的航次是程租航次,道理与上述1,b段落的论述相同。即,如果承保风险“疏忽行为”能构成损失发生的近因/Proximate Cause, 被保险人则有希望获得保险理赔。如果不能构成近因,损失要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补偿比较困难。

以上是笔者的个人理解,如有不到之处还请广大朋友斧正。笔者也欢迎有兴趣的朋友一起讨论。

来源: 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李国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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