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超重承运人也要被罚?这一篇带你认清VGM 宁波海事 2022-05-11 16:09

集装箱超重

承运人也要被罚?

这一篇带你认清VGM

车损?

船倾?

货丢?

前言

因不实的集装箱重量造成不合理配载,进而引起岸上、海上人员伤亡,货物灭失的风险。如何准确申报经核实的集装箱总重(VGM)已经是老生常谈了(相关推送请点击下方带有下划线的文章标题:“别走!这份集装箱重量验证(VGM)省钱宝典请收好”,“任何托运人不看这份预防VGM误差宝典,我都伤心的OK?”),相信全世界的托运人都知道VGM申报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不能超过5%且最大误差不能超过1吨了吧?

现在,VGM申报有误的特殊情况——集装箱超重(集装箱的验证重量超过其标称的最大营运总质量)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

那么今天,小编就带大家认识一下预防集装箱超重的“四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托运人

托运人系指提单或海运单或等效的多式运输单证上定为托运人的法人实体或法人并且其(或以其名义或代表其)与航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托运人要“确保集装箱的验证重量不超过其标称的最大营运总质量”。

托运人申报的VGM是数据的源头,在此提醒广大托运人:

在保证VGM误差不超的同时,千万不要超重哦!超重箱需要拉出堆场进行掏货,还可能因时间延误导致货物无法正常出运,切莫因小失大!

第二道防线:承运人

正确申报VGM不是托运人的责任吗,和我有什么关系?

关系可大了。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Ⅵ/2条修正案对船舶、承运人与码头经营人提出明确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的还会受到行政处罚。

那我该如何避免超重箱装船呢?

为防止因VGM重量误差及集装箱超重造成船期延误甚至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海事部门向各国际班轮公司提出以下四点安全管理建议:

1高度重视集装箱重量核实工作

公司应制定船舶载货集装箱重量核实管理制度,优化内部控制流程,严格落实承运人VGM信息接收和超重核查的主体责任,确保未按规定进行装船前重量核实的集装箱、超重集装箱不上船。

2加强载货集装箱VGM相关公约法规宣贯

公司向集装箱货主、托运人及运输链相关人员宣贯VGM相关公约法规,督促托运人如实申报,确保VGM信息的准确性。

3尽量提前VGM申报截止时间

督促托运人及早申报VGM,做到早申报、早发现、早预警、早解决,避免造成船期延误,确保船舶运输安全高效。

4推进信息互联互通

建立承运人(船舶)及其代理人与码头经营人间的有效信息传递路径,做到对VGM信息严把关,确保信息畅通无阻。

第三道防线:码头经营人

超重箱可能损毁港作车辆,甚至导致堆场门机倒塌,严重威胁码头的安全生产。

CCS关于 IMO 通过 SOLAS 公约第 VI 章修正案(装货集装箱装船前重量验证要求)和发布《装货集装箱毛重验证导则》(MSC.1/Circ.1475)的信息通告中写明:装货集装箱在其交付给港口码头设施之前所获得的验证的毛重与码头设施称重该集装箱所获得的该集装箱验证的毛重之间的任何差异应通过使用港口码头设施获得的后一验证的毛重解决。

因此,为保证码头过磅所使用的计量衡器符合计量技术标准和要求,码头应按规定周期对衡器进行校正并公开检定结果。此外,码头方发现超限超载情形的,应不予办理出闸手续,并报海事部门处理。

第四道防线:海事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载货集装箱经过闸口地磅进入堆场后,海事部门有权对该箱的VGM重量验证核查,如发现其地磅重量与申报重量不符合VGM重量验证标准,对该箱进行再次过磅确认。

“四道防线”齐把关,我们定能消除VGM安全隐患,切实提升集装箱运输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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