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官三十六计:简粗解读36个权威观点之十八(海事法院适用筒易程序的标准) 信德海事网 2019-02-21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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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观点】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海事案件”。对于案件争点较多(2-3个以上)、标的金额50万元以上的海事案件,一般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目前,各海事法院先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内部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规定,实现同一法院内部的统一与规范,完善内部监督和管理,重点杜绝适用标准混乱、超过三个月审限不转为普通程序、自审自签等不规范的问题。

 

------2009年6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在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简粗解读】

 

争议点3个以上、标的在50万以上的案件,一般不适用简易程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九十八条    海事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海事案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信德海事专栏作者: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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