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哈马海事局发布关于消防设施及便携式灭火器的检查、维护、测试和检验要求的通告。
火灾探测系统
火灾探测系统的检查与维护要求详见 SOLAS 第二章第 2 节第 7.3 条,并在 IMO 通函 MSC.1/Circ.1432 中进一步细化。
每月应抽样测试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点,确保所有设备每 5 年至少完成一次全覆盖测试。
月度测试计划应确保每次测试物理抽检不同的探测器,其余探测器可通过目视检查和 / 或内部电子自检功能(若有)确认其可用性。
对于大型系统(探测器数量≥1000 个):每个大舱至少物理测试 1 个探测器,或在同一防火区同一区域的多个小舱内测试 1 个探测器(如同一甲板、同一防火区同侧的多个船员舱);测试期间,应对所有可接触到的探测器进行目视检查,确认是否存在篡改、遮挡等情况。
火灾探测系统的每条电缆线路及每个防火区内,至少应测试 1 个探测器。
手动报警点测试应与探测器测试同步进行,确保每个手动报警点每 5 年至少测试一次。
若安装基于大气采样原理的火灾探测系统,应每月对全系统进行物理测试;若配备该系统的船舶执行超过 1 个月的载货航次,装货前需测试货舱相关的采样式火灾探测系统。
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专项要求
控制阀门内部检查:每 5 年至少一次,确保阀门操作顺畅。
定期维护(客船每 2 年 ±3 个月,货船每次中间检验、定期检验或换证检验(注 3)):
所有高压钢瓶和引导钢瓶需称重或通过其他可靠方式验证充装量,确保不低于标称充装量的 90%,不足则需补充;低压储罐需检查液位,确保满足最大危险区域的防护需求。
核查所有储存容器的水压试验日期:高压钢瓶和引导钢瓶每 10 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试验;10 年检验时,至少抽检 10% 的钢瓶进行内部检查和水压试验,若有 1 个及以上不合格,需抽检 50%,若仍有不合格则全量测试;钢瓶使用满 20 年周年前及之后每 10 年,需全量进行水压试验(注 4)。
软管应按制造商建议更换,最长更换周期不超过 10 年;钢瓶移除测试期间,需更换备用钢瓶,确保灭火剂用量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规则)第 5 章第 2.2.1 条要求,并遵循 SOLAS 第二章第 2 节第 14.2 条规定。
排放管道与喷嘴测试:隔离排放管道与系统主体,通过测试钢瓶或其他合适方式通入干燥空气或氮气,验证管道和喷嘴无堵塞。
哈龙HALON灭火系统相关要求:
便携式灭火器数量及备用充装要求
配置数量:
2009 年 1 月 1 日前建造的船舶:需满足相关船级社要求;1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起居舱、服务舱和控制站,至少配备 5 具便携式灭火器;鼓励公司在可行情况下采用 MSC.1/Circ.1275 的规定。
2009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按 MSC.1/Circ.1275 规定配置;1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起居舱、服务舱和控制站,至少配备 5 具便携式灭火器。
备用充装:
前 10 具便携式及半便携式灭火器:配备 100% 备用充装。
第 11 至 60 具灭火器:配备 50% 备用充装(最多覆盖 60 具)。
无法船上充装的灭火器:需携带同类型、同容量的额外灭火器替代备用充装
记录要求
船上需留存以下检查与测试记录:
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每两年、每五年、每十年的相关记录
其他维护与测试记录
发现的缺陷及整改措施记录
灭火剂限制要求
IMO 决议 MSC.532 (107) 对 SOLAS 第二章第 2 节进行修订,禁止使用部分消防用物质,旨在保护船上人员免受危险物质危害,并减少对环境有害的灭火剂影响。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使用或储存含全氟辛烷磺酸(PFOS)的灭火剂;移除的该类物质需交付岸上合适的接收设施。
新造船:2026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自建造起即适用上述禁止规定。
现有船舶:2026 年 1 月 1 日前建造的船舶,需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的首次检验(注 7)前完成合规。
通告原文:MN079-Firefighting-Equipment-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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