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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卸货港为滞期费留置货物可行吗?

为收取装港和卸港发生的船舶滞期费,许多船东动过留置船上货物的心思,但由于不清楚其法律原理,会被上述问题困惑。有时会错过时机,蒙受损失,有时则会过于激进招致货方的反索赔。为解此惑,笔者从法律层面做出分析,以馈船东。

首先我们去要搞清楚船东对货物的留置权之性质。留置权Lien,分为两类。一种是法定留置权,即不需要在合同中约定,船东也会享有的(根据英国普通法或根据各国的立法,海商法等)。另一种是约定留置权或合同留置权(属于“契约自由”下的产物),如果没有事先在合同里约定,船东就不可以行使。法定留置权很少,仅限于为共损分摊留置货物和为到期未付运费留置货物。而约定留置权就范围广泛得多,只要双方同意,船东可以为许多债权行使留置权,比如为滞期费,滞期损失,亏舱费,以及船东为货物垫付的各种花费等。

再议论一下留置权的主体。根据航运实践,行使留置权的主体当然是船东或光租人。一个期租进,程租出( TC In, VC Out) 的二船东是很难行使留置权的。道理是,享有留置权的前提(各国法律的认识都一样)是权利主体对被留置的客体/Subject Matter已经处在占有 (In Possession of...) 的状态中。比如修车车厂占有在修车辆,加工人占有加工物等。登记船东或光租人利用船舶和船员占有和控制着船上的货物,因此就有了行使留置权的条件。而二船东,三船东是不占有货物的。如果一个TC In,VC Out的二船东想要为其下家欠付的滞期费去留置货物,则要说服出租人船东配合,以船东的名义去行使权利,这很难。因为船东与分租船人没有合同关系,主张留置权没有约因Consideration。虽然出租人船东的期租合同里也有一个留置权条款 lien Clause,但是该条款是船东专门为了对付作为二船东的租家的。当期租人欠缴租金时,出租人可以去留置租家提供的船上货物,当租船人财务发生危机涉嫌无力履约时,去“接手”二船东从其下家收取租金或运费的权利的。总之,绝不是为了配合二船东留置他人货物做的合同铺垫。

留置权的客体也值得分析一下。这当然是船上的货物。当今船舶承运的货物大都不属于租船人所有,除非该租船人同时也是货物的FOB买方。如此,船东在行使留置权时就会遇到一个法律争议,就是涉嫌对货物所有人的侵权。英国法对于船东的约定留置权的解释是比较宽松的,认为船东可以为欠下的滞期费去留置货物是来自“契约自由”原则,该做法并不违背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但是大多数货主国家的法律是不支持的。所以经常看到船东在动了留置意图后去咨询自己的保赔协会时,协会的意见都会是需要咨询卸货港当地律师才能确定。还有许多国家不方便明面上背离英国法的主流认识,就间接地设置壁垒和障碍。比如在自己的海商法中规定,承运人要为滞期费留置货物的,应该在提单正面明确注明。这在实践中根本办不到,因为会构成不清洁提单,打乱贸易链条。中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第2款就属于这一类。内容是,“ 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

我们再看看约定留置权这个权利义务关系的出处。当然是程租租约而不是提单。虽然有的提单背面也会有一个Lien Clause,但是该条款说的是共损分摊或运费方面的法定留置权。等于是一种重复,因为不说也会有。那么,约定留置权为什么会与提单持有人有了瓜葛?这是因为非班轮营运的船东提单都并入了程租租约。租约的 Fixture Note正文里有关于留置权的约定。即使没有,大部分的程租租约也会并入“金康94”文本,而该文本里有详细的留置权条款。

就连最新版的Gencon 2022程租租约文本也加强了Lien Clause。内容为,The Owners shall have a Lien on the Cargo and on all sub-freight payable in respect of the Cargo for freight,deadfreight,demurrage,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s,salvage,claims for compensation or damages and for other amounts due under or pursuant to this Charter Party and all costs of recovering same,including legal costs。这部Gencon 2022文本的Lien Clause还加上了救助费,其他损失和为行使留置权而发生的法律费用)

有人会质疑,这种约定留置权利毕竟是原生于租约,后来才并入提单的。其“并入”的合法性如何?能约束提单持有人吗?会不会触犯了调整提单关系的《海牙威斯比规则》第3条第8款而被法律排除掉?《海牙威斯比规则》第3条第8款全文是“ 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或以下同于本公约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则一律无效”。

根据各国司法实践,该约定留置权条款是可以合法并入提单的。虽然租约里条款很多,英国法认为被并入的条款只能是与货物的运输,照料,装卸和交付有直接关联的条款,包括滞期费条款和留置权条款。但不可以并入符属性条款(像仲裁条款,索赔时效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管辖权条款等)。

中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等于是将滞期费留置权变成了法定留置权。虽然国内专家对该条款的“留置其货物“ 有很多质疑,本文探讨的是对约定留置权的并入效力,在此我们不去过多议论法定留置权问题。

让我们结合案例分析一下在实践中约定留置权是应该如何合法实施的。在The " Miramar" (1984) 2 Lloyd's Rep 129一案中,租船人欠交滞期费25万美元。租约第21条允许船东针对欠下的滞期费留置货物。在该案中租船人倒闭了。船东遂在卸货港留置了一万吨货物。船东向收货人索要滞期费。最后双方和解,以收货人提供了一份15万美元的担保换取船东继续卸货和交付货物。事后收货人不付款,纠纷打到法院。在英国高等法院,大法官Mustill判决道:(1)提单并入的租约装卸时间条款和滞期费条款有效;(2)但该滞期费条款仅写明租船人有义务支付,该条款合并到提单并不表示可以把租船人自动变更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3)租约里的留置权条款也可以并入到提单中。

Mustill大法官的判决认为收货人并不负个人责任要代替租船人支付滞期费。但是船东有权为欠下的滞期费留置货物,而不管后来,最终是谁前来付清欠款以换取释放货物。他阐述道,I am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Lien Clause can be incorporated into the bill of lading contract without any strain. If this is so,the incorporating words have produced a really useful practical result. The rights which the Shipowners most wishes to preserve are those relating to his demurrage. In theory,a power to sue the consignee directly in respect of the indebtedness will be of value. In practice,however,the shipowner is not really interested in litigating for his demurrage. For practical purpose,what he needs is the capacity to enforce his claim on the spot and for this purpose the Lien is what matters。

上述判词的意思是船东并不关心能否向收货人起诉追讨滞期费,船东真正关心的是能否通过留置货物去逼迫出那笔滞期费。不论最后是租船人,收货人还是抵押权人愿意去支付。该案最后Mustill大法官判决船东可以获得担保金额的15万美元。但仍然欠下的那10万美元余额,船东不可以向收货人追索。收货人不服,官司打到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当时的贵族院)。最高法院支持了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

通过上述案例,对于船东能否和如何针对欠下的滞期费在卸货港行使留置权,我们可以总结如下。1 可以根据提单并入的租约条款行使留置权。2 行使留置权的相对方(债务人)是租船人,不是收货人。3 因此不可以直接逼迫收货人支付欠下的滞期费,虽然大家都明白船东留置货物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4 应该向所有的关系人宣称船东要在卸货港行使留置权,包括对租船人,收货人,发货人,卸港船代,港口和买方开证银行(它有可能是货值抵押权人)。5 为了避免在卸港发生新的船期损失争议,行使留置权的宣布应该及早作出,以方便债务人和相关人做好妥协准备。如果是为了装港的滞期费,应该在航程半途就宣布。6 如果租船人倒闭或跑路,当收货人表示愿意支付时,应该与收货人达成协议,表明收货人的支付性质是代替租船人,而不是其他原因。否则,有可能发生收货人先予支付,等卸下货物后申请法院扣押船舶要求船东吐出滞期费。这完全有可能,因为在英国法下,收货人不是滞期费的债务人,收货人的支付没有约因Consideration。反之如果和解协议明示是代租船人(债务人)支付,船东则可高枕无忧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租约Fixture Note里或者并入的租约文本里已经约定滞期费应该在货物卸船后某一时间内根据船东提供的相关单证支付,船东就没有了在卸货前行使留置权的依据,强行留置货物会构成违约。

以上是关于为保障滞期费利益,船东在卸货港能否和如何行使留置权的分析,供船东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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