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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壳险承保了哪些租船人过失造成的船舶损失?

船舶营运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因为租船人过失导致船舶受损的事故。这种事故受损船舶的船壳保险人是否承保或无条件负赔偿责任?这需要结合保险条款予以分析和认定。在英国保险人协会制定的ITC船舶保险条款第6条讲述承保风险/perils中,将其承保的租船人过失造成的船舶损失放在6.2小项目里。条款内容为,“Negligence of repairers or charterers provided such repairers or charterers are not an Assured hereunder,….provided that such loss or damage has not resulted from want of due diligence by the Assured, owners, Managers or Superintendents or any of their onshore management”。而国内惯用的人保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对租船人过失造成的船舶损失的承保安排是,“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恪尽职责所致的 ”。

由此可见,根据保险条款,船壳险保险人是承担着租船人的疏忽导致的船舶损失的。由于船舶在租船人控制或安排下营运,租船人因为疏忽对船舶造成损害的事故间或发生。常见的损害和风险有下面几种。

一、租船人负责的装卸货过程中导致船舶损失

码头工人经常因为疏忽给船舶带来损害。A轮处于承租中,被租船人指派在新加坡某码头卸货。工人没有将一捆钢筋系牢, 该捆钢筋从吊钩上脱落,将船底板击穿。船东在保留了对租家的索赔权利同时,申请自己的船壳险保险人理赔并获得赔偿。本案中,根据租船合同,装卸货由租船人负责费用并承担风险,对于出租人来说,装卸工人工人的疏忽,过失和责任落在租家的身上。这种责任在英国法下被称为“代理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也就是说,根据租约,租船人负责装卸货物,但是租家可以把这种服务责任下放给港口的装卸公司,但这种责任的下放仍然不能改变租家在租约中约定的地位,仍然要就装卸公司给船舶造成的损坏对船东负责。在装卸工人和码头当局造成船舶损害的事故中,船东需要注意的是在向自己的保险人报案的同时,一定要在租约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租船人,甚至还需要在租约规定的时间内向码头当局或装卸公司提出责任认定和索赔通知书。

二、租船人的问题燃油造成的船舶损失

期租中租船人提供燃油,间或会发生主机因为燃油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失纠纷。此类单损往往伴有共损发生,导致费用巨大,核赔周期很长。这种损失可以归类于租船人的疏忽这一承保风险。保险人也愿意理赔后再去追偿。在此类事故中,船东需要去做的是保护保险人的追偿权利。这个权利能否实现关键在于证据。因此保存问题燃油的样品非常重要。在某个事故中,发生了主机受损事故,船东认为是问题燃油所致。但是保险人派调查人员登轮时,被船东告知事故发生时海况恶劣,甲板上浪,油样在大风浪作用下丢失。由于证据缺失,保险人难以确定是否保险责任,也无法向租家追偿,使得该轮机器的损失保险索赔久久不能结案。

三、服从租船人命令在航行中导致的损失

NYPE期租合同中有一个条款,即 “服从租船人的命令及指示” 条款。这一条款明示说船长船员形同于受雇于租船人,同时默示着船长船员如依从租家的命令和指示而使船舶受损,租船人应该赔偿船东。NYPE租约文本往往有一个追加条款将默示改变为明示。即“雇佣及赔偿条款”(Employment & Compensation Clause)。该条款说道,“...the Master to be under the orders o the Charterers as regards employment, agency, or other arrangements. The Charterers to indemnify the Owners against all consequences or liabilities arising from the Master …complying with such orders ”。这种情景的典型就是租船人为了赶时间,命令船舶带病航行或在危险中高速航行导致船舶受损和共损发生。例如在某次船舶完货后,租船人为了执行下一个利润丰厚的承租合同,命令船长立即全速航行,而船长告知已经收到大雾警报。租家认为大雾不一定会遭遇,还是坚持原来的指示。结果在航行途中因为大雾影响导致船舶搁浅。此类的损失船壳保险人赔偿船东后一定会去追偿租家,因为这是租家的疏忽导致。再例如,船舶经常在租家的指示下穿过海盗区或战区。如果船舶因为这种风险受损,K&R或Breach War Insurance的保险人也会先赔后追(如果租家不是共同被保险人)。

四、不安全港口

承租合同中,租船人往往承担着一个保证/warranty,就是提供一个安全港口和安全泊位。期租合同中即使没有列明港口和泊位,实践中Fixture Note并入的NYPE46文本,93文本和2015文本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安全港口是最常见的租船人风险和责任了。不安全港口争议往往是在船舶已经发生损失之后来确定的。因此很难说船东对港口不安全有故意或知情(In Privy)。因此保险人无法以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拒赔。著名的案例有The “Ocean Victory”诉讼案。航运界已经谙熟于胸。虽然租家在英国最高法院赢了官司,也是险胜,法官们仍有不同认识。

什么是不安全港口?在著名的The “Eastern City”(1958)2 Lloyd’s Rep127一案中,大法官Sellers给出了科学的定义,即,“A port will not be safe unless, in the relevant period of time, the particular ship can reach it, use it and return from it without, in the absence of some abnormal occurrence, being exposed to danger which cannot be avoided by good navigation and seamanship”。“在没有突发事件的情形下,船上又使用了良好的船艺,亦不能安全地驶入,挂靠及驶离一个港口,这港口就是不安全港口”。在航运实务中,常见的不安全港口争议涉及自然环境不安全,港口涉及不齐备,政治或法律环境不安全,治安环境不安全等。例如, 某轮在租船人指派下去了一个经常发生民变骚乱的港口,结果恰遇当地反政府游击队在抢劫民间财产,结果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该轮也被游击队烧毁。船壳保险人赔偿了全损并向租家追偿。再例如某轮依照租家指令去一个不在IWL区域但容易结冰的港口作业遇到浮冰,尽管船长恪尽职守,审慎操船但船舶仍然受损。该案就会涉及到船壳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和追索租家的不安全港口责任。

五、不安全货物

只要是不违反租约约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船舶在运载不安全货物时发生船舶损害,都在船壳险保险单赔偿范围之内。近年来陆续发生的船舶运输镍矿发生船舶的全损事故较多,尚没有听到保险人拒赔的案例。

一般来说,镍矿含水量一旦超过安全指数,会在船舱中形成自由液面导致货物流动和船侧倾,翻沉。货物是否安全与租家责任有关。船舶保险人赔偿后向租家的追偿能否成功,虽然要依靠证据的支持,但是追偿的方向指向租家是明确无误的。在The “Cambridgeshire”和The “Spiliada”(1987) 1 Lloyd’s Rep 1两个案子中,船舶都是在租船人命令下去装运硫磺。在租约中硫磺属于允许装运的货物。但出于租家疏忽,船舶的防腐层没有做好,导致船舶的钢板严重受损,更换钢板的费用和船期损失都涉及到数百万美元。在The “Continental Trader”(1986) SMA.No.2211仲裁案中,仲裁庭裁定租船人应该为船舶因为运载煤炭,煤炭自燃导致的船舶损失和费用损失负责。“不安全货物”本身不是航运法律术语,不在国际危险品运输规则中用来厘定危险货物,但它是航运实务中经常引起争议的原因并经常被法律界人士引用。2020年12月,X轮运载一批散装Clay,由于租家在开航后才补交了水分超标的宣载书,船舶善意地接受了该票货物。在运输途中,船舶遭遇八级风浪,导致货物侧移,最后船舶翻沉。船舶保险人赔偿了船东后也完全有权利向租家追偿。租家故意或因疏忽延迟申报货物的重要情况已经是铁定的事实,这个证据有利于船舶保险人的追偿。

六、涉及到的近因和因果关系

不安全港口和不安全货物导致的船舶受损是否最终能够向租船人追偿有一个需要论证的环节,即不安全因素与损失的发生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中间被另一个外来因素(An Intervening factor)打断,则对将来的租家责任的确立带来困难。比如在The “Ann Stathatos”(1949) 83 Lloyd’s Rep 228一案中,船上的煤炭货物存有沼气,船舶因为驾驶人员的过失发生轻微损坏,船东安排去了修船厂修船。但是修船工人不慎引发了火花招致沼气爆炸船舶全损。保险人支持的船东将租船人诉讼到法院,英国法院判决租家没有赔偿责任,因为煤炭存有沼气和船舶全损的发生中间插入了一个事件形成了近因(Proximate Cause)并打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这个近因就是修船人员的过失。

在“Ocean Victory”一案中,保险人支持的船东之所以向租家的追偿没有成功,道理也是一样的。该轮在日本鹿儿岛港发生全损。当时船舶所处的泊位在特定的时间内同时遇到强烈的北风和巨大的长浪。纠纷带来港口是否为不安全港口之争。结合了专家论证后,英国最高法院判定该港在那个特定的时间不算是不安全港口。理由是鹿儿岛港虽然间或有强烈的北风和破坏力极大的长浪,但是这两种风险同时产生的机率并不高,在“Ocean Victory”遇险的时刻它们的到来属于“突发事件”(Abnormal Occurrence,)。也就是说强烈北风和巨大的长浪同时发作在鹿儿岛港不属于常态,因此“Ocean Victory”事故发生时该港不能算是不安全的。

另有法律专家评论,该案中即使鹿儿岛港因为常年有破坏力很强的北风会给船舶造成损害而被认定为不安全港口,但强北风与反常的长浪这两种自然灾害的同时造访足以符合大法官Sellers给出的“突发事件”(as an abnormal occurrence)定义,打断了不安全港口与损失发生的因果关系。 

七、注意保护保险人的追偿权利

为了避免承担不安全港口责任,有的租船人会在租约中放入一个让船东承担不安全港口责任的条款。“Notwithstanding the port and berth is nominated by the Charterers, the Owners are fully responsible for the safety of such port or berth under this charter-party”。因为有契约自由原则,租家的这种要求并不违法。有的租家还会做的更甚,要求船东接受一个因船壳险存在租家就免责的条款,“Any loss or damage which the Owners can recover from their underwriters under normal hull insurance condition shall not be claimable from the Charterers under any circumstances ”这两种条款会导致船舶保险人丧失追偿权而进一步影响到船东对本轮保险人的索赔权利,因此船东不可接受。

八、租家责任险

保险市场中有“租家责任险”(TCL Insurance)销售。这个险种非常类似船东互保协会提供的船东责任保险(P&I Cover),为租船人/二船东提供了其作为船舶经营人招致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补偿。这个险种对租家的保障与船东P&I保险相比,其风险覆盖面还要广大一些,就是增加承保了租船人因为疏忽,过失对租进的船舶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目前航运市场高涨,租船人之间的竞争就变得常发和激烈。如果租家,无论是承租人,期租人还是TCT经营人买有租家责任险,都会令出租人/船东放心并促进租船人的业务规模和谈判中的话语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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