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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康2022修订内容及其实践影响

■ 初北平 裘静宜

关键提示——

GENCON 2022于2022年5月18日通过,对船东和租船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全面详尽的分配。在使用GENCON 2022时,租约双方应更注重删减、替换条款而不是增加条款,从而减少合同解释和适用的困难;与CONGENBILL 2022有关的条款将使租船人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法律与仲裁标准条款的优先适用规则值得关注,在选择适用中国法时,部分条款可能因违反国内强制性法律规范而无效。

第一部分 GENCON 2022 的修订背景

2022年5月18日,《统一杂货租船合同2022版》(GENCON 2022,中文称“金康2022”)通过审议,并于今年10月底正式发布。金康合同自1922年首次公布至今,经历了1976年及1994年两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次修订历时4年多,是对上一版本的彻底修改,提供了一种更具规范性、更全面、更详细的租船标准合同格式。采取这一修订模式的原因在于,金康合同修订委员会认为在日益复杂的航运环境中,采用一份能够处理所有纠纷的租船标准合同格式,租约双方无须添加大量附加条款,可以有效减少商业谈判和处理纠纷的成本。

第二部分 GENCON 2022的主要修订内容

GENCON 2022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即表格部分,共33栏。第二部分,即背面条款,共38条。与1994年版本相比,篇幅大幅增加。值得注意的是,GENCON 2022在第一部分签字栏上方并入了“BIMCO真实性条款”(BIMCO Authenticity Clause)。该条款要求负责签发租约最终执行版本的一方保证,其签发的合同是从适当授权来源采购的BIMCO批准的可编辑电子格式的标准合同,且对已有条款的所有修改都清晰可见。该条款旨在减少GENCON假冒版本的使用,并促进SmartCon平台的推广。使用SmartCon平台时,系统将自动强制标识修改痕迹。除此之外,GENCON 2022就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船东责任(第2条)

GENCON 2022第2条确定了船东的责任范围。GENCON 1994中的对应条款长期饱受船东和租船人双方诟病:一方面,对于租船人而言,该条款过分倾向于保护船东。该条款规定船东不对其受雇人、代理人和分包人的疏忽和违反职责导致的不适航负责。另一方面,对于船东而言,英国法院在The Dominator一案中确立了该条款仅适用于货物损失及交付迟延的先例,因而船东就其他类型的损失无法享有本条款的免责保护。

针对租船人的不满,GENCON 2022第2条参考《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了船东的两项基本义务: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和管货义务。鉴于实践中首要条款通常会并入《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这一修订不单体现了平衡分配权利义务的宗旨,更体现了尊重商业实践做法的原则。需要特别指出的是,GENCON 2022对适航义务的时间范围进行了限制,从而避免“开航前和开航时”(before and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voyage)这一表述的不确定性及其施加给船东的过重负担。GENCON 2022第2条第a款中明确船东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仅限于“在各装货港或装货地开始装货时”(at the commencement of loading Cargo at each loading port or place)和“在各载货航次开始时”(at the commencement of each Cargo-carrying voyage)两个时间点。

针对船东提出的损害范围适用的问题,本次修订明确了本条可适用于任何性质的索赔。GENCON 1994第2条引发争议的原因在于第一句“对货物的灭失、损害或迟延交付负责”(responsible for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or for delay in delivery of the goods)这一表述。英国先例The Dominator一案中,法官依据该表述认定第二句 “对其他任何原因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迟延不负责”(not responsible for loss, damage or delay arising from any other cause whatsoever)所指向的损害类型也应进行相同解释。GENCON 2022删除了引发歧义的表述,并在第2条第b款中规定船东可享有《海牙-维斯比规则》中对承运人的权利、抗辩、免责、时效和责任限制,并明确可以适用于“灭失、损坏、延误或不论何种性质的履行不能”(loss, damage, delay or failure in performance of whatsoever nature)。

(二)装货和卸货(第4条)

GENCON 2022第4条规定了货物装卸作业的责任分配。第4条第a款坚持了FIOST原则,规定租船人对货物作业的费用和风险负责,确保货物积载在装载航程中或货物转运中不损害船舶的适航性。考虑到实务中租船人无法控制实际货物作业,船长能够在作业安全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因此,第4条第a款增加了货物装卸作业应“在船长监督下”(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Master)这一表述。根据Court Line Ltd. v. Canadian Transport Co. Ltd. 一案判决,该表述并未增加船长的义务,而是给予了船长进行干预的权利。修订委员会主席John Weale表明,GENCON 2022下货物装卸作业的全部风险应由租船人承担,不应采取某种折中方案,从而保证租约双方权利义务的清晰界定。第4条第b款规定了租船人应承担装货、卸货、停靠地的安全风险。一方面,租船人应赔偿船舶在装货、卸货、停靠地维持船舶安全而承担的额外费用;另一方面,租船人应承担船舶因安全问题(如台风、巨浪)而装载部分货物离泊的风险。第4条第c款规定了装卸设备及照明,该条仅对上一版本相应条文进行了简化,并无实质变化。第4条第d款规定了装卸工人损失,删除了获取装卸工人书面承认的要求,增加了通知租船人任命调查人员评估损失的要求,更加符合商业现实,鼓励租约双方通过协作妥善处理损害事故。

(三)准备就绪通知书(第9条)

GENCON 2022第9条规定了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 NOR)相关事项。关于NOR应在泊位还是港口被提交这一问题与时间损失的分配密切相关。GENCON 2022采取了一种泊位租约与港口租约的混合模式。第9条第a款规定了NOR原则上应在泊位被提交,但第9条第b款规定了例外情形,即泊位未被指定或无法抵达时,船舶有权在等待地提交NOR。换言之,港口拥挤造成的时间损失应由租船人承担。

当NOR在等待地被提交时,容易引发争议的是如何处理船舶在靠泊检查中不合格的问题。特别是,在解约日届满的情况下,租船人是否能以有效的NOR未在解约日前被提交为由立即解约。GENCON 2022第9条第c款企图以清晰的责任划分解决这一问题。当装卸时间起算后,船舶在初始检查中未能满足装卸货物的条件,船东有权在96小时内进行补救,如96小时届满船舶经联合检查后仍未做好装卸准备,则租船人有权在12小时内行使解约权。初始检查不合格至船舶经联合检查合格之间的实际时间损失不应计入装卸时间或滞期费时间。如租船人依据本条款行使了解约权,其应按滞期费率计算向船东支付在NOR提交后等泊时间的赔偿。鉴于时间损失分配及解约权的行使在实务中易引发争议,租约双方应在缔约时对本条款进行协商和调整。

在尊重商业实践的基础上,GENCON 2022第9条明确了NOR提交的诸多细节,意在促进船东与租船人双方有效沟通。第9条第a款明确了以下要求:①NOR被要求在每一装货港/地或卸货港/地提交;②NOR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③NOR应分别向表格第26栏和第27栏载明各方提交。因此,租约双方应确保租约信息填写完整,从而避免合同履行中引发争议。此外,第9条第d款明确NOR可以在受载期开始前提交,但除非货物作业在受载期前实际开始,装卸时间不起算。第9条第e款明确如果船东提交多个NOR,NOR的有效性判断互不影响。该修订为船东在准备好船舶后立即提交NOR扫除了后顾之忧。与此同时,租船人在需要装卸货物的每一个港口或地点均能收到NOR,可据此尽早做好相关安排,通过租约双方更积极地交流与配合确保商业运营的高效、便捷。

(四)租船人的解约权(第14条)

GENCON 2022第14条规定了租船人的解约权。首先,第14条第a款明确了解约条件为船舶未在解约日当地时间23 : 59前提交NOR。如符合该解约条件,租船人应在48小时内行使解约权。其次,第14条第b款规定船东预计到恪尽职守仍无法在解约日前提交NOR时,应当无迟延地通知租船人,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预计提交NOR的时间;②质询租船人是否要行使解约权;③询问租船人是否同意拟议的新解约日。这样的通知只能提交一次。租船人应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或解约日当地时间23 : 59前(以早者为准)行使解约权。如租船人未及时履行解约权,则船东在通知中拟议的新解约日将替代原解约日。最后,第14条第c款明确了解约权是否行使不影响本租约下索赔损害赔偿的权利。

(五)船东的中止和终止权(第16条)

GENCON 2022第16条规定了船东的中止和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为了解决皮包公司拖延支付大额滞期费的问题,GENCON 1994第7条规定了租船人收到发票后仍未支付滞期费时,船东有权通知租船人在96小时内履行,如期限届满仍未支付且船舶在装卸港,船东有权行使解约权。GENCON 2022第16条进一步完善了船东的救济途径。第一,第16条第a款明确了船东在未收到应付款项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第二,第16条第b款扩大了解约权的适用范围,如租船人收到通知后96小时内未支付运费、亏舱费、滞期费或其他赔偿,船东均有权解约。第三,第16条第b款删除了解约权需要在装卸港行使的限制。第四,第16条第c款规定了船东行使中止和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所导致损害、费用或责任,包括第三方责任,由租船人赔偿;扣船导致的时间损失,由租船人按滞期费率赔偿。对于船东而言,该条款似乎赋予其相当强大的救济权,但是在租船人所欠费用尚存争议的情况下,船东应当谨慎行使中止履行权和解约权,从而避免权利的不当行使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租船人而言,该修订强调了租船人应严格履行其基本义务,及时足额支付运费、滞期费及其他赔偿,从而避免船东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

第三部分 GENCON 2022的主要特点

GENCON 2022的本次修改,对船东和租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界限清晰、内容详细、安排务实、顺应发展的划分,兼具明确性、全面性、实践性及时代性。

(一)权利义务划分具有明确性

GENCON 1994因其部分条款及表述的模糊性而招致了业界的批评。GENCON 2022对容易产生纠纷的规则进行了修订:第一,规避了存在争议的相关英国先例。如第10条第b款将“天气允许”(weather permitting)这一表述更改为“除非实际装货/卸货被天气延误或阻止”(except to the extent that the actual loading/discharging is delayed or prevented by weather),这一修订回应了Dow Chemical v BP Tanker Co一案,明确了只有在实际货物作业因天气延误导致的时间损失才不计入装卸时间。第13条第b款明确了滞期费应持续累计不得间断,即使船舶事实上脱离了租船人的控制,如果租船人此时并不打算使用该船舶,滞期费也应当持续计算,这就规避了Stolt Tankers Inc. v Landmark Chemicals SA一案判决中确定的规则。第二,避免了“合理时间”的不确定性,对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时限加以明确。如第14条第a款规定了租船人的解约权应在48小时内行使;第12条第c款明确了租船人提交全套货物文件的义务应在货物装载作业结束后3小时内履行。第三,明确了延期损失和速遣费的计算标准。如第5条第e款明确货物熏蒸导致的延滞损失应按滞期费率计算;第13条第a款明确速遣费应按滞期费率的一半计算。第四,增加了权利可行使情形的举例。如第15条明确了可以行使留置的债权包括共同损害分摊、救助报酬、损害赔偿。

(二)权利义务划分具有全面性

1994年修订主要对GENCON 76进行了必要的澄清和更新,所涉及的内容并没有明显地增加。然而,1994年至今,航运业在监管和运营标准方面经历了巨大的变化,现今船东在环境及安全方面承担了更重的责任,有必要通过租船合同将部分成本转嫁给租船人。此外,修订委员会认为,更加全面、详细的标准合同条款可以规避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提高商业谈判的效率,减少纠纷处理的成本。因此,GENCON 2022对船东和租船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更详尽的划分,减少了合同的模糊空间,这一特点直观体现为金康合同内容和条款大幅度增加。如,在货物方面,在第3条增加了散货、拼装货、危害海洋环境货的风险分配和特殊要求,在第5条增加了货物熏蒸的风险分配。针对制裁风险,第32条中并入了“2020年BIMCO航次租约制裁条款”(BIMCO Sanctions Clause for Voyage Charter Parties 2020)。针对海盗风险,第34条并入了“2013年BIMCO单航次租约海盗条款”(BIMCO Piracy Clause for Single Voyage Charter Parties 2013)。

(三)权利义务划分具有实践性

本次修订充分考虑到了合同条款的可操作性,这集中体现于尊重和采用长期实践形成的规则和采用经过实践考验的熟悉表述。一方面,本次修订最大程度地尊重了商业实践。正如John Weale所述,虽然泊位租约和港口租约的混合模式带来了逻辑上的不清晰,但是本次修订第9条仍选择了这一混合模式,逻辑清晰性不得不让位于行业实践。另一方面,本次修订采用了业界熟悉的条文表述,从而尽可能保证表述解释的统一,避免理解上的歧义和纠纷。如第2条关于适航义务的措辞尽可能保留了《海牙-维斯比规则》中的表述。第4条第a款中“在船长的监督下”这一表述就源于NYPE标准合同格式第8条第a款。第4条第d款中“限制船舶航区的装卸工人损害”(stevedore damage restricting the Vessels trading capabilities)也与NYPE第37条第a款中表述相同。 

(四)权利义务划分具备时代性

金康自1922年公布至今,已历百年,其每次修订都顺应了时代发展,满足了航运业的最新需求,才得以广泛使用、经久不衰。首先,GENCON 2022顺应了数字化浪潮,在表格部分中增加了“BIMCO真实性条款”,从而鼓励电子租约系统的使用,在背面条款中增加了第20条电子提单条款,规定了租船人有选择使用电子提单的权利。其次,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绿色航运”成为风尚,GENCON 2022对环境方面的监管要求进行了回应。第4条第d款规定了按照《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MARPOL)附则五及相关修订案规定的危害海洋环境货的责任分配。第12条第b款规定了由与货物有关的环境或公共健康考虑引发的时间损失的分配问题。最后,国际疫情已成为目前航运业必须考虑的重要风险,GENCON 2022第18条规定“感染或传染病”(infectious or contagious disease)导致的损失属于船东、船舶和租船人的除外责任,但不打断装卸时间和滞期费时间的计算,也不解除租船人向船东支付款项的义务。

第四部分 GENCON 2022的实践影响

(一)对谈判缔约的实践影响

与1994年版本不同,GENCON 2022对租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更全面、更详细、更明确。这就带来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大量英国法下裁判规则被固定为合同条款,明确了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利于不熟悉英国法的中国企业对条款进行充分的谈判和详尽的约定,趋利避害,实现谈判效果的最大化。同时,一份全面详细的租约便于业务人员妥善进行日常运营、风险应对和纠纷处理,从而减少沟通成本,提高商业效率。另一方面,在使用GENCON 2022时,租约双方需要将更多的精力集中于删减与本航次无关的条款、修改标准合同中已有的条款。如果租约双方在简要约定谈判共识后,盲目并入不加删减、修改的GENCON 2022标准合同格式,双方将可能承担缔约时未预料到的义务和责任,这就会与修订委员会的意图背道而驰。例如,第23条规定了船东提供替代船舶的权利,由于该条款规定租船人不能不合理拒绝,因此,即便表格部分仅约定了一艘特定船舶,租船人可能还需证明拒绝的合理性,才能拒绝接受替代船舶。只要租船人在缔约时删除了第23条,就能避免后续的诸多麻烦与纠纷。因此,无论船东还是租船人都需要根据自身商业需求,对GENCON 2022中的条款进行梳理和学习,拟定全新的常用合同模板,并在缔约谈判时给予已有条款的删减、修改以足够的重视。

(二)对提单签发的实践影响

本次修订将GENCON 2022与CONGENBILL 2022紧密联系起来。GENCON 2022第19条规定了船长及其授权代理签发的提单条款不能减轻承运人在CONGENBILL 2022条款中享有的权益,否则,租船人应赔偿船东因此承担的额外责任。与此同时,如提单签发导致船东承担了比本租约更繁重的义务和责任,租船人应予以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签发提单的条款未规定高于租约的船东义务,不代表租船人完全避免了违反本条款的风险。以签发CONGENBILL 2022标准条款为例,其背面条款第七条“法律与仲裁条款”(Law and Arbitration Clause)规定本提单适用租约的法律和仲裁约定。如提单持有人未遵守提单中的法律与仲裁条款,设法在倾向于保护货方的国家或地区提起了诉讼或仲裁,导致船东承担了更重的责任,则租船人仍需赔偿船东承担的额外责任。此外,第28条规定CONGENBILL 2022中包含的新杰森条款、双方有责碰撞条款及喜马拉雅条款应视为并入本租约而作为租约的组成部分,并应在本租约下任何提单中明示并入。上述条款对租船人来说是相当不利的,因此,租船人在缔约时应当注意删减或调整第19条和第28条,从而避免对签发的提单条款造成严格的限制。

(三)对法律管辖的实践影响

GENCON 2022第37条以“2020年BIMCO法律和仲裁条款”(BIMCO Law and Arbitration Clause 2020)取代了原来的法律和仲裁条款。如未另行约定,英国法和伦敦仲裁将是默认准据法和仲裁地。2020年BIMCO法律和仲裁条款根据仲裁地的不同,存在香港、伦敦、纽约、新加坡四个版本。在使用SmartCon平台时,各方可在表格部分第32栏中选择版本,相应的仲裁条款内容将自动出现在背面条款第37条中。如租约双方未使用SmartCon平台时,则要特别注意替换第37条内容。否则,当第37条默认条款与其他法律与管辖条款并存时,根据表格第32栏的注释,第37条中的2020年BIMCO法律和仲裁条款(英国法/伦敦仲裁)将优先适用。

如租约双方选择约定中国法为准据法,除了注意默认法律和仲裁条款的优先适用规则外,还需要注意租约条款与我国强制性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一方面,GENCON 2022第2条第a款约定的船东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明显有别于《海商法》第四十七条中的适航义务。根据《海商法》第九十四条,《海商法》规定的适航义务强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因而,当租约双方选择中国法为准据法时,船东仍需要承担《海商法》下的适航义务。另一方面,GENCON 2022第2条规定船东可以援引《海牙-维斯比规则》项下的诉讼时效进行抗辩,但是,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对诉讼时效的约定,法院不予认可。因而,在适用中国法时,仍需要适用国内法的诉讼时效规则。

第五部分 结语 

金康合同,作为全球干散货行业使用最广泛的航次租船合同,一直被认为偏袒保护船东的利益。总体来看,本次修订后的GENCON 2022仍倾向于保护船东。与此同时,GENCON 1994涵盖内容的不足,让租约双方往往需要在缔约时并入大量附加条款。伴随着金康合同的全面化和复杂化,附加条款的大量并入就会给租约的解释和适用造成困难。GENCON 2022涉及的内容和篇幅都大幅度增加,将大量英国法规则条款化、明确化,旨在引导租约双方立足于标准合同条款文本进行商业谈判和合同拟定,强调了合同纠纷的事前预防,这也要求实务工作者学习和熟悉更新的“游戏规则”,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GENCON 2022标准合同格式条款,拟定一份措辞严谨、内容详尽、权利义务分配合理的航次租约,为合同履行和纠纷处理扫除障碍。(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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